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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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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0 a, ^+ {/ B* ^  z- y, N

5 n, c( }! A% u  `' m) e  p+ A; w【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T5 w$ Z7 ^, |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Z, r6 u7 o; ~0 w4 n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8 }+ y8 K9 r+ |  I* v8 C  |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L% Q5 l/ U& y. _0 ~. B9 w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6 v& ~/ `: M! @9 L; Y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5 _( v7 J* @) T/ a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f# X8 ^# @/ y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O9 v0 J. L( l( P* _6 o

. G- F' R" y  b' \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Z3 F* R* C+ n9 M6 C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  R, ^3 V" L! _8 e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R! P# V# I# p9 l8 _* s* o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 ~* {9 U. {/ a6 Q8 m! `8 t# K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 I3 }- w5 }* E* P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4 Y# Z7 y6 F& X/ ]# `' B! z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n4 M, r$ R! ?1 p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C2 X. J7 p; }, g9 l' F
2 _7 F8 g9 F+ I" I  I& N
; ?" U; {- l, l4 R4 J  A
, r' r0 {) \( d$ k* w2 L. y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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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i+ B8 E7 N/ A7 m) V% N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e4 [2 }5 f  U; F  V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0 T! m" h, U/ N& u( h9 W* z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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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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