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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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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3 T' m& c$ B. d; R: [

$ }, U7 ^3 x8 @! m* t8 h) K% C【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K* Q$ I+ p! n8 n9 s+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9 F$ J' I+ [# F  O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r/ v' m, D! ?+ y% T3 s0 F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f; |) q0 ^7 c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9 \+ Q0 Y' u$ c+ N4 e' N0 Y" F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J3 ], w& d. |; Q  @( X( v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9 o1 W! _) Y1 L  C; N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p# M" l8 L! Z/ B+ f" ]/ j5 s

8 B. I: N: E7 X, i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5 L! D1 N, J- Y$ T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7 A. P0 p/ _6 o) `, J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 L  E- h! ^' _6 m: o" x2 y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8 u% o  }; a% H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2 m% {5 T; v8 a/ U9 F*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6 T! g) m& r2 C8 l# `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E6 @: Q* [4 t+ F( |' a$ W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R7 S9 s9 E3 F3 R

& D( |* z7 d$ c: C+ i2 p* ~6 ~
& {, X2 ]* T: E; M$ ^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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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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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l: E, k) Y' o' q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6 Z  u& M, N$ v8 }3 J# ?) G" y2 I: K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m8 y# p& K0 \) F& B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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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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