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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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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7 S. s( ~9 q& {# p2 p* T
, A1 n1 V% G! j6 `& D'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k3 G5 x7 ?  {& u$ h+ x; u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 p, L9 l, w# d2 K) Q9 Y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7 S2 _7 f0 K2 e* {3 y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 B* _9 i1 h# i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f0 J5 B1 X$ x; f" a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7 F8 `+ d/ H! e- z5 v2 O# `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0 H) ?( E* d; i, V! l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 E5 r) ^0 ?, B$ L' S' p) Y! l
  S0 H3 Z& O8 \3 D$ E) R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1 V2 [. s6 E0 u3 S. w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y+ |. P, I- R* C, D& @" }5 S8 d$ r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 U0 B2 K+ Y$ y& I6 g0 g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A; m; T) e4 o9 j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7 T1 g5 }7 d. A3 ~. Y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7 m* k0 ?8 \& n# b5 B7 L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9 |  i+ ?. `; N/ d+ q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8 j" ]& z5 A) r, _  r) s3 ~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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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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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k' H9 E2 V6 e- u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D- S6 I7 m! R4 [: f$ }3 Y8 t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B4 U+ a0 u! A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w, u7 b& r! H. g9 C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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