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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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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8 s2 ^3 U2 x' ^  {7 a" P" p
- }# B5 F$ z! V4 E: {+ o1 ]6 n7 b【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 l# t. t! C  Y/ y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8 Q$ w$ Y% w' E  q& f8 E/ X! b% `' U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N  P, m' O* U% |; ?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 Q* ~' {3 Y! i: X1 D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 ?0 Z! b- @2 S9 f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p! s/ A; d) Z- z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Z% Q7 ^/ z9 B) s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 r0 J& s$ q+ L4 p( ^+ R
0 I! q2 l$ r1 G' E$ l& P' j+ _* P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 O& [$ y3 K0 n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7 [- v( C4 ]3 ?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7 j1 U6 t/ J2 W! D- }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W! L5 f; t- K0 ~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2 M" u; o& j* p# U* P) O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C2 s+ `/ @! k6 c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r! U9 D, a7 G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O, y2 A9 ~' E+ F* Z1 [

- y$ n) k1 ~! [% F" k' U
. v. x9 G, w4 O3 H' s9 i4 V4 ]. @' e# g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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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W  O2 W* |. ~. ^; L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3 V' l, V; E& C1 t  E+ V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9 K" R/ G* c9 J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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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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