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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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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9 i% E7 G2 m7 a+ V& n+ l$ f
) {- h9 k/ p1 P% F7 _; R【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r. R) w( Z4 X4 \6 l; I* l  ]8 w/ a4 q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G  w. r! ]$ ^6 r2 D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r+ ~! o' M4 b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4 T( f* O/ _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 N6 j- P# f1 ]! }3 x  v# r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w) R; a$ ^8 Z0 O7 g5 Q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  D9 h9 C) `7 I+ N, }0 M6 j% h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 m$ V: y: k: ?' t+ m5 A4 c8 W9 O' m; s, G# c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 X5 R2 r, i$ Y4 M7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7 t  Q9 v% z( d6 b& G' l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 C, M' \( {3 c' _  Z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x* M$ B0 M% _+ m/ L0 b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2 t4 [/ B5 }/ u2 Q# L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w& P5 G: f+ n7 |, K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 [+ C8 r  D+ p& [0 K) i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E. L6 O3 a$ q: M- b+ j! \5 Q1 U) [

8 B0 W( H. ^0 w4 G. L2 ]5 }+ |0 \8 D/ Y* c$ a  k* Z  B; m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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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9 z7 ~/ s* \7 V# {2 t9 c0 ]( f' t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k6 o6 C; o4 G1 q  H2 H# H: p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g. F: ?( L* T: u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y  t0 Z2 i' N+ S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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