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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部落客不實代言,最高賠10倍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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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09:49:1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u: K8 i& b7 A( k$ Z9 N- t5 I
2 l% W, E6 z$ F: B! |
【時報-各報要聞】部落客等「職業素人」代言廣告要小心了!立法院
/ E7 G9 f( c% F9 i5 A# g8 A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文修正案,新增# |5 Z/ [' K/ V$ W* H
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廣告薦證者」,未來若有收取
9 O9 D" }# e* |& x& X+ |& `) j; W報酬從事廣告代言,而發生不實代言的情形,要與廠商負民事連帶損
( P) C0 T% n! F7 O! j6 R3 s( E  i* q害賠償責任,最高將付出廣告酬勞十倍的賠償金額。
' ]! o9 J4 o7 `( r6 E( }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收取廠商酬勞的素人或部落客若代言廣
6 U3 Q% T' L3 B1 x" J# Q  I: [  C  X告誇大不實,與廣告主有「故意共同」行為時,還可依違反《行政罰8 `- {; k3 p, T, m; t* e
法》開罰,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x0 A% z: r& t, d( c# p4 Z( E

  I# r4 \! S+ ]5 q; T2 O# |  社群網路興起,愈來愈多部落客透過網路上發表「開箱文」或「
+ ], x5 K' {( H5 u+ q' ^試用心得」等,推薦某些特定商品,間接造成商品狂賣熱銷現象。然, B& R6 y' L1 `. D# f# W' I
而,有部分部落客假借個人心得分享之名,私底下獲得廠商贊助或有' \* O/ U8 d2 s+ c
相當的對價關係,形成類似網路廣告代言人的商業行為,衍生許多消
' b: P- l  V2 K4 }3 L* r費爭議。" `7 y' M2 E& z, d; L2 p0 a. `
  為規範這類問題,立委羅明才提案修法,要求素人薦證廣告應負
1 }( Y" w& D( E; W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立委趙麗雲則認為,大多數
# f& S6 m% @& F消費爭議都因消費者誤信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代言的廣告,才去
) F' i; B) M& v3 H購買商品,一般素人廣告的影響力其實有限。/ n9 Q4 I  X# N- H4 s  n/ i
  立院經濟委員會昨併案審查《公平法》修正案,最後通過公平會7 c( e% w. ^1 L; m
建議的「折衷」版本,明定廣告薦證者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
" ~& Q+ F+ i! Z# [- [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4 f0 o; z" O7 s" U至於損害賠償金額計算,訂有十倍的上限,以產生嚇阻效果。
+ r7 K% r) q% {) T. C7 J% ^  例如,假設有美食部落客接受餐廳十萬元報酬,要求在其部落格' }8 S/ K# ~% Y
發表「美食推薦文」,一旦文章內容不實,導致瀏覽該篇文章的消費
$ d! c' \! R2 L7 D* `% T者權益遭受損害,消費者不但能對餐廳求償,還可對該位部落客提出" l* @' s5 O* s3 d
民事告訴,最多可獲一百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1 g" S+ f* I2 C, _7 Q  如果民眾或部落客沒有收取任何酬勞,純粹只是在網路上分享個
+ O1 b+ ^) h$ J% W* ~+ k人經驗或心得,則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h: D- m6 G, O& ]+ N
記者楊毅/台北報導)8 x0 D8 R3 X( s. r* q% R* L. e

& |, v/ p) g3 h  V7 k9 w3 U) h2 F% z" }9 n" C: r

4 a9 e  `9 K5 o; d4 q# [- L6 Y6 w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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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16:30:03 |只看該作者
純粹只是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經驗或心得,
7 v6 r, T4 \$ X0 e5 L2 s) x5 b, e3 |* h% H# S3 X
則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樂在生活,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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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16:48:24 |只看該作者
哦唷~2500萬
! ?5 N0 @" {; B* r還真高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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