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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假贈與真出售,仍要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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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3 09:12:3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台北電】最近有不少夫妻向財政部陳情,為了節省土增稅,夫0 Y1 }: t1 R1 D
妻之間先「贈與」,再賣房子,卻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 j. {2 f; Q2 Q3 k、特銷稅),很不合理。但財政部表示,因為房子已經過戶,在2年內
- v' V3 ^/ Y% u+ b0 }- V出售,就要依法課稅,愛莫能助。
& Y/ G; R$ ?' f. y( m! U0 f  當事人覺得很冤枉,原本以為可以享受10%的土增稅,節省一點
& w+ j' \$ B3 ]( k2 {% B稅負,結果惹上奢侈稅,比土增稅還重。3 G# \: J3 g" |. w; B
  財政部表示,稅法已經訂得很清楚,夫妻之間的贈與,以房子過
  N! k! a% N) ?0 |  ]! X( s) z戶給受贈人之日算起,受贈人在持有2年內出售房子,要課奢侈稅,不! m* t( Q; \% o7 x* L  m  P
需要發布解釋令。
! h: y0 s( M. o, S8 w) c  u% J6 f8 D
  有一陳情案例,王太太在民國77年持有房子甲,王太太因為曾經* X+ ^8 ?9 ?* I% r3 P: I. {
賣過其他房子,已用過土增稅「一生一次」的權利,100年1月,王家1 ?1 w3 F3 m( O
打算賣掉甲屋,因為甲屋持有年限很長,漲價很多,土增稅要課到40+ S; X+ \* R: P4 b
%。而王先生名下也有房子乙,夫妻名下有2戶以上,不過適用「一生
& z" ]' Q7 F3 ]: |一屋」。- I- w8 |. v* _
  王家認為,因為王先生尚未適用「一生一次」,如果以把房子甲
6 m3 N7 ]% _% g1 F轉到王先生的名下再出售,土增稅只要繳10%,可節稅3∕4,且夫妻( M* n& H) B+ t4 l
間的贈與不課徵土增稅,也不課贈與稅,沒有租稅成本,是個好主意
* T$ y) d3 ~0 l* m3 w9 _,所以王太太在今年2月初「贈與」給王先生,完成過戶。1 f0 t, e& \3 Q2 Y4 @) [% z! j1 M
  2月底,財政部宣布奢侈稅政策,6月1日正式上路實施,王先生如
+ Z2 R8 a- _9 J  E  r果持有甲屋不到2年內出售,要不要課奢侈稅?
- b3 o' `- |5 B  財政部表示,這是「假贈與、真出售」的情形,明明要出售,卻
; U' W7 H+ }) C  k$ h" ~在法律形式上贈與,王太太持有甲屋已逾20多年,但已過戶給王先生
# X1 P1 \- d3 |8 b,完成贈與,不能撤銷,如果王先生在2年內就出售,屬於自願性賣房
  M/ f% A; a& X  X; U: |5 q子,當然要課奢侈稅。
) e" k- a" I, q! T6 N/ P  上述案例顯示,土增稅「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及免課奢
" O0 ^3 w0 M# @  A; N5 W侈稅,只能二擇一,不能二種好處都拿。
0 i4 H4 K( t5 g  此外,夫妻因為離婚,執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 G' }2 Q7 P8 H. S
,在2年內出售,是否可以免稅?財政部本來要發布解釋令,解釋成免2 J# y# e" h  d$ {
課,但因擔心出現會冒出一堆「假離婚、真出售」案件,所以就不發
' s, d& {/ p  f7 Q1 T解釋令,改為要視個案的情形核課。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王" p/ O. n5 }! [7 i0 h2 B- q
信人/台北報導)
! Z. }$ p4 n. h4 ]& r: B6 K5 T1 c# M/ x4 ]6 S2 o# s8 T!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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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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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3 22:30:50 |只看該作者
土增稅「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及免課奢
8 Q; S3 k, f* Y2 A+ h. e) w# x- t, o侈稅,只能二擇一,不能二種好處都拿。
  此外,夫妻因為離婚,執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
" S% h3 y2 S5 ^5 V$ o,在2年內出售,是否可以免稅?財政部本來要發布解釋令,解釋成免
8 I+ w7 W. K- v$ R6 f課,但因擔心出現會冒出一堆「假離婚、真出售」案件,所以就不發' B( u: c: k; `2 Q) [
解釋令,改為要視個案的情形核課。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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