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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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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g6 |: G3 R5 t5 W. C

  o& v% W" c) V  u! ?& a$ j- y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R7 L; J3 U' p6 h1 ^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 f# t" A3 c5 }' B( u4 |$ _' N' U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G  F' v6 i" k$ H( x) W

' c) J, n; K2 q7 Y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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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9 \7 d/ K. y- V) K5 M, x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G. D3 c7 G( B: q1 p: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Z; p: G* t. c" `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4 K6 t  G6 i* W( A3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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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e: H8 W, e% z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8 r/ }$ R; d0 v) Y: `9 p% }7 K* k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l; x4 M( I) M; j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1 v7 R) `5 J$ `8 t$ x. F(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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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 {1 U$ @1 N2 H! z  a4 b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M. b& M+ K, z. t" ]5 g5 S: |5 G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0 f! z* l2 X, R# Z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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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f* t, f$ o* ?5 m7 C% Q% o7 k
作者: 李永然
: b1 |/ m7 l7 B4 D* d6 Y1 A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1 E9 k, M2 n2 D  Q1 L+ q8 S$ J$ b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H" v' x0 l  F9 G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C/ s5 j& ~* P《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y  v2 Q* `3 y4 p. s/ {$ y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Q9 B; s9 z6 P! k% Z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8 d& V2 e8 H# A" r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0 Q! L. i) |& u) Z* Y: z; S# |

6 P! f2 T4 C( ~( U9 C5 L5 |9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B+ Z% w) Y: E6 L' N1 n) ~  W

) Y& ?+ i& E- N' w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 n& h. h2 Z2 X8 C- F9 n- v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H% G, p) B* g9 {# G/ U7 {% `9 `) E1 @  e# s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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