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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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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Y- {, C2 k7 U
2 y/ G% D; b) G2 F; Y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3 z/ Y/ ]5 v3 n% V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p# m# e- ~, n# V" Q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y' a' Z4 z3 J; \# C* k7 d4 y1 ]" U) h$ k, h# J# ^  q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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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l) C) I% U" M1 X* B) j  n3 p2 R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j7 ?& w3 H$ P* N/ p) r! ~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0 z- t; [" C( V, E4 E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W) z5 q# m' z  n-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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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l# ?+ }- l2 |' n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b8 X1 b4 a. K2 d" f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 I' W; ~1 g3 r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A! B/ `/ p7 H0 s; @6 l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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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3 t& Z4 d% \& K4 i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z- i1 T: x* Z! F& Z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j+ A* x6 ]; b  N& B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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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7 X/ ?( [/ O, Q8 {) U* f作者: 李永然
9 N$ b2 [. ~/ v5 y2 U0 k, d+ T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8 a, G6 \6 C9 S3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9 R$ {+ g/ G; c: R; w$ {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H2 m/ {6 {9 g《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5 t" q% H* f1 q# i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R3 o0 i% P3 M8 W# F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2 {! T2 I3 N% p5 b. @: J8 p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t$ w: g+ _  j; U; [  F' z/ \3 C: r5 ~$ i' L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g" @* f/ W  O( A( G  @
# S7 a; c) H4 j$ W1 f1 v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P! L0 z3 k3 U1 w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1 e; v# S  Y# V& G4 }/ x% z7 M1 L+ k: g" {! d* z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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