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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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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m1 R7 @; k' b6 R) J2 Q  m
0 b8 N- d" J! M) I" i* j* g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q2 L" O% x5 r9 `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3 a2 v7 M# X2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T' `% `4 y0 L( \0 j, \5 x0 t0 ~# N  U# Q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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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P4 |. k0 u0 }, L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y6 z5 P# L( a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8 g. u: B! j7 V9 f/ m7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8 M- q5 M4 _& u( b9 d% k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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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5 {6 ]+ K5 t* d7 k3 H4 z+ H; w& R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2 s  P) [1 t7 J6 ~7 N9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1 W! _9 k3 X5 h6 u  r$ |3 W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F: p9 L  {* `& r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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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 H$ C6 g! V# D; V/ i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H; n( T7 }2 j5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h) ^7 E  x! r6 ]. d9 P' n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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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 ]- m( B$ Z& H作者: 李永然
' e+ h! j" `0 N+ X$ h1 X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0 b2 i; G- i% _$ i7 E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5 X  W9 y0 a1 u' [# y. k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8 X  S1 g, n5 A( x《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C1 o3 a& S+ m* c% c9 V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q# C$ M6 r7 d: h! |$ b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T9 r' U( o$ b: e$ T& J7 f3 t8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6 M% z4 }" ^7 T- ^3 |4 W$ ]* H! P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 ?# _# j, F- u
2 h( z0 _/ Z# c*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l  @2 s% m& t  P; ]5 r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c( m4 Y* M& r0 {
' C& I3 z7 P( B0 X: S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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