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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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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6 K5 I, a$ B+ K/ P8 R  r5 m
& t2 T* R/ d: f) r! H2 p( D- V- _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G- @% I; K1 f( P3 T# B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R% H# O5 K. x8 j/ I* n9 K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V4 B* D) b1 ^7 \& W- M; g* x, b
) s7 H- |4 D/ O$ ]) Q% h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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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8 D4 A2 Y; D9 [) `/ |) W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9 }$ ~4 K6 H3 |/ s2 X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L/ s7 c! W$ L  ^0 r7 V  g( U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n7 C- r% t: p1 T. M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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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2 V% {/ P# C# k0 p6 H3 `' ]& w& C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2 @+ t/ t6 A1 A# u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i$ F* S, f7 O% `. u$ z4 j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Z4 I7 X9 P3 t/ X' m8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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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3 H# j& o' P( l1 d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h3 `5 y9 m2 E' R# M5 A! C* u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d  W; i  g1 e& b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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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 t% J9 E& ?5 v1 @作者: 李永然% t; D* a% G( |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2 B5 Y3 j2 F& c8 k8 H# S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8 L# v* G+ y+ d1 D/ F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8 p9 o7 A' X  [" 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0 {0 g$ g+ o4 g; `2 M( ?% f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1 N2 m7 F; d  o) E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o4 F' ^% V; O8 ]5 M  Y" ~2 R5 q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s& |. I" r% Z. y: n6 k4 T# U2 x, q* i. O' c3 `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Q# L* Q1 s( [- ?

* ~8 l7 @9 c% q% [3 R4 R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0 B# N  _, b# ~$ _! M8 y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K1 h  b3 ^8 v, S9 U. n/ g7 W

) c7 _+ ]) Y- A5 C( w* F' o' V, S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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