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2173|回覆: 4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複製鏈接]

728

主題

96

好友

3656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308
在線時間
526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8 l% z: w5 ?/ i4 q/ |, e" F: w
! @: @* w1 b  D' W" E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v$ g  j8 A6 S% P.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2 }# \& ?' F/ C6 R% \6 f3 d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J2 {3 p) n4 k  u& B4 s
2 m  [$ R8 v1 }; D  n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76

主題

41

好友

4786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406
在線時間
913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H) N3 V3 K: g. q8 x. x8 g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8 q3 U: f& X4 V2 ^& s+ a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M( z7 k3 N& z5 w3 i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e* U9 v3 [8 z! C$ m
不過目前已解決

76

主題

41

好友

4786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406
在線時間
913 小時
3
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2 m6 M3 z4 i5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1 O2 b9 P3 e8 p3 O7 z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p9 L$ |3 ^- @' E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8 H" g5 r  l2 v) j. N5 O不過目前已解決

728

主題

96

好友

3656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308
在線時間
526 小時
4
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 Q$ V6 `: h0 |( a. m6 A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b+ z* d, {  h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M# N0 J% e+ ]; g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1

主題

4

好友

129

積分

幼稚園

Rank: 2

文章
41
在線時間
42 小時
5
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 Q3 u7 X' q6 m8 f* M5 P2 h: r1 W作者: 李永然! d/ p/ N/ Y" S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G: E! K! x0 H3 m  D7 q8 `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V7 v# n3 [- h- g* U3 m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F8 z8 j, s+ N3 u+ G, i《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4 {& G) z. ~2 ^0 [5 n  x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H: g/ E* G* ?4 g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f2 ?. g# H) u( }6 g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H; W2 `( S6 D" C
7 ^5 h! ?8 s8 x1 `+ h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 P. S$ `' T. }  S- k% T- }- K/ `2 ~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y) L5 k  L5 N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w0 {( ^2 k; x( x+ t

' p  O6 m/ l" w! o" f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