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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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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2 R) M% g$ |1 c9 ~/ n# K. ?+ o. [  B8 o, P5 `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B4 F" z4 ]4 y& K+ u8 W6 h, {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T2 J8 K4 n$ ~1 F; C, l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b/ }( Z; b+ Q; P2 s9 a; n, x- _2 n- A& w3 D- H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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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9 `$ I; L7 ~: J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J- `5 T9 a0 ~* L5 `2 s+ Y. ?5 O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1 M1 j7 x' l5 d. N% C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F4 N" V& K% x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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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5 L. @8 E+ g  d& H4 @$ C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5 h: o* v- Z9 d# D' y; z) g+ n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7 z- B7 ~, I* l1 Y& k. y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W& z5 U7 U. I& e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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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c# [. f  A1 M( q8 i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y+ X8 O: P6 Q4 R1 N1 I9 m# a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t" B+ V8 j2 r' Z! S2 l1 U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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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 z* w2 R0 q1 M6 n+ ]作者: 李永然
! ~# x, V# l+ n# X3 I' S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v) {5 U! w. K* {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f# {! D- [! z; D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  J' `! d( F0 u3 o( g《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0 ^! b! ]0 o. E) ^$ c% v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 `) l/ A$ H) c. j% Q9 h2 n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J( f3 a# U% p! ?0 B& O1 u& D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2 z3 ?9 i( p7 v& [7 S! W) Z- t' v/ a$ h8 F/ L( o" G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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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B9 B7 T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s( @% x" ^, A& z2 s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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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d) q* r0 G; V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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