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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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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6 m9 j2 a0 ~, J5 m8 r/ K& @

) E: j6 j8 c* v1 `8 G3 G+ \4 H" _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7 ~! y  `! V' C' ?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 b* h( }: h- [+ N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 h/ h$ V8 ^6 r, O' n, N/ R1 Y" x2 I$ \) M3 f) @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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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5 j( J& t! V; H" f. j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f/ N: Z% r) Z% \3 q+ P: `+ B7 `+ j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4 x0 ?( M7 a% k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 M0 U3 k$ [2 v)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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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F3 t; a2 Y) }  u3 N' U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 \7 c2 ]. T/ z2 y/ E4 A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6 X: |2 b0 d  W1 j. A( ?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4 k- B* s, ?* P# K9 _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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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 {, Q# x7 Y1 I1 B5 a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8 w: o6 D9 ?) |% _2 e& s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G) A+ i9 Y8 @( V: [, c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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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 s9 b' v" O& [, b0 V0 B: n+ r: [作者: 李永然% T; I  j( ~9 h3 \: V9 F. `; m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4 v4 W/ U5 H/ \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6 f8 u" N) \+ c, r( s  M8 {' b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9 w: k* {+ E4 J8 D; ]: F7 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n5 L: W$ P; E3 X7 t, N- m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z2 @7 ^4 T8 q* b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8 u* y+ M3 x$ E" G( n9 b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S# k& x* v  Y#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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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d" ^9 m+ i9 B0 \' R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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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f( \0 f# b* H; g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0 N0 w+ ?, H# C

' U9 A; S. y" k1 w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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