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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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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8 b, d0 X6 f4 c% b8 R& w& N5 ~+ Y# Y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5 @# ]% T; p8 }# [& t" l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n$ s0 e& F8 I% J' ?, [9 p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5 |. g8 w- @' o" }( t# ~2 }" h9 I

$ Z+ x# I  F4 m8 O4 U0 y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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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M8 Y2 f1 c: E; j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8 ~$ K7 i+ b  _* ^  ^. v" Y5 b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4 D- N4 b: O' G$ |6 ?% v, v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4 X9 H. {: w, X* Z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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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v/ x) `& ]( ~) V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n8 {- N' f; K9 F2 l8 H$ C; \# v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9 F) x9 ]) Q* U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s1 b3 z1 d7 |1 e0 ~" E0 l9 g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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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Q! ~6 B; v0 o; f  i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r9 _( e; P$ A$ N& e3 Y) i, x  i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p, u3 t1 c" H; w$ r- i! H- ?% W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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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8 b5 I- n) c( x
作者: 李永然6 _! Z$ a% v% l' g6 j  O7 f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y( E( ~* U3 u9 ~! a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6 o# E1 E, ~1 Z. R  I' y$ a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p9 k; t6 i, V/ y! V0 Q4 c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 H7 P) U  w4 d4 _  u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5 |! t0 ~6 j; Z8 Y6 w- S6 n5 F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b3 c( Z, N. d. r% g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_8 h* X; a# ?

8 E: \+ V# n6 C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9 v  {' R, {. w& u

/ n2 j- B7 m2 O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5 z: j' X/ K* d) J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s3 |3 y0 Y' X/ N3 y1 [5 D0 Q4 V; N0 m/ E4 P! u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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