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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vin_pan 發表於 2019-9-23 10:40 ; t% _8 e: O1 }+ a
您好,/ c- ^6 W4 Y( n4 y- }
依你的資訊,若區權會之後對於委員代理的資格有所定論後,委員的代理人就有明確規定了。但在這之前 ... 4 {; |; t2 w2 Q: A( R- U- `
這牽涉到幾個問題,一個是如果不計入該票數是否會影響結果? 如果會有決定性的影響,1 @' E. j9 i6 I t
那可能就是會有違反規約訂定而無效,如果最終的結果不會影響,可能就是可撤銷,1 d' t( |: c! n
這部分還要進一步判斷法益侵害程度的問題,如果每年的區大大家都沒有意見,也追認了,5 K1 I0 t( L5 W
這部分也會影響到最後的結果。
* S+ }2 Q5 a0 R) N: i2 [/ I( V3 A: u4 B" d& o: B
但,至少可以肯定,如果程序上的確有明顯的瑕疵的話,受到挑戰的可能性很大,, S! @, ? K8 u: ^% ]& a$ N% m
如果涉及到侵害其他住戶權益或者有造成損失的問題,那有可能主委要承擔責任。
. d; K$ k, l) E1 H- @
1 i' Q4 @, T+ p1 A. _0 S* O關於第二個問題就比較麻煩了,我想會議程序提出不同反對意見的表達是可以的,但管委會的會議決議結果是否可以受到異議而有影響,我想要回頭看規約跟管委會內部議事規則,但大部分的狀況我想就是不會造成影響的,
2 H5 j0 f+ N( ~! K5 }+ v最多就是下次別選這些人當委員吧....; i- }* T: {- Q+ Z& I1 Q, _& 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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