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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vin_pan 發表於 2019-9-23 10:40 % M3 s. F- M8 [
您好,- X, Z5 t: C4 a
依你的資訊,若區權會之後對於委員代理的資格有所定論後,委員的代理人就有明確規定了。但在這之前 ...
3 q% m E1 ?( I0 ^9 w; ?& ?這牽涉到幾個問題,一個是如果不計入該票數是否會影響結果? 如果會有決定性的影響,% r+ M3 o2 S6 B J* W' [
那可能就是會有違反規約訂定而無效,如果最終的結果不會影響,可能就是可撤銷,6 Y& W4 G! p1 K8 P6 q" T9 x
這部分還要進一步判斷法益侵害程度的問題,如果每年的區大大家都沒有意見,也追認了,# N' k a/ L1 Q% Z
這部分也會影響到最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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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少可以肯定,如果程序上的確有明顯的瑕疵的話,受到挑戰的可能性很大,2 v' o; \. I: c3 s* J+ z$ Y
如果涉及到侵害其他住戶權益或者有造成損失的問題,那有可能主委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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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二個問題就比較麻煩了,我想會議程序提出不同反對意見的表達是可以的,但管委會的會議決議結果是否可以受到異議而有影響,我想要回頭看規約跟管委會內部議事規則,但大部分的狀況我想就是不會造成影響的,
4 {$ Z. f$ L' Y- b5 P; o最多就是下次別選這些人當委員吧....* s# }& I: ?' h* j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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