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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法務部 個資法問與答: 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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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9 15:0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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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8 C& |+ Y0 J/ S3 \. ^7 @2 I& K法務部【個資法即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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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規定,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 \) I! Y8 ?( n! j
; R2 N3 x' e1 j1 g; m" l/ N. d; y張貼日期:2013/06/10* e+ f3 j: n3 f% u

0 I' _4 \8 v4 h. U8 A+ L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等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準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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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B0 W* f7 ?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蒐集及註記相關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住址及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等)是否均屬必要?又如確有蒐集註記之必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供會議紀錄供查閱時,似無一併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利害關係人查詢使用之必要,惟此仍宜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權責慎卓( y0 d. \3 v# r* e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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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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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pyrlee.pixnet.net/blog/p ... 6%E9%81%95%E5%8F%8D$ Q7 q4 }. `& y) B- R#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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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影印大樓欠繳管理費住戶資料,是否違反個資法?                  (文◎李永然、吳任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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