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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社區管委會使用經費超過規約規範,有何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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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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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6-11-28 18:16:1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我們的社區多離譜,明明社區規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規定,單一事項的事、物所發生費用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時,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始可動支】,也就是十萬元以上必須區權會通過授權,一直追加高達近百萬的工程,居然沒有招標,也沒公告工程需求於公佈欄,讓住戶知道,連愛北大社群網站,也未張貼,找到的廠商【保賀工程行】,資本額只有 20萬,於今年六月倒閉,七月重新開張改名,社區工程交此小廠商保固怎會有保障。管委會趕著區權會前完工,感覺真的是在規避監督,之前我以存證信函通知,完全置之不理,還有人中傷我,我昨日火大,破例,直接每一戶一封信通知住戶,終於今日貼出公告,暫時停工,區權大會提早一週,各位網友看看這張照片,明明社區前面有遮雨棚,磁磚掉下來是垂直的,怎會傷人呢,但是故意封鎖社區大門出路,造成大家非常恐慌,趕快簽聯署授權書,結果 1. 規約並無此規定可以取代區權會 2. 聯署書只能用於招開臨時區權會 3. 必須達3/4才能招開,只有69% 4. 聯署書沒有大約金額,很多人訝異以為只需要十多萬。 5.. 有的住戶明明沒聯署,居然公告於公布欄說有聯署,住這種集合大廈,問題還真多呀 !! 可見華人的社會真是人治社會,沒有法治觀念。請問提告傷鄰居感情,但是不告,種下惡例,如何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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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6-11-28 18:45:37 |只看該作者
謝謝,仗義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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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8 22:20:21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提告傷鄰居感情:
; d) x! m8 R: k) ^
; X7 P/ h( r# p! h! |1 g                       -有些人把社區當作私人小金庫,提款機,可沒把其他住戶當成"鄰居"!
6 W0 y; W' |4 _) r
" h; o. l6 S! ^" d                       -他們在胡作非為的時候,可有思考到鄰居感情,法律規範,道德良知呢?
% g: d7 W3 V9 K1 [) k5 F( Y7 J2 Q) I. m/ @# ?
有的住戶明明沒聯署,居然公告於公布欄說有聯署:. Q- E8 Q+ d4 a: h5 H

8 K1 v5 _# g" W1 G# M) V                       -連署書應立即清點封存 ,擇日開驗 ,若真有如所述情事,就只有法辦一途.
! `6 _* d- S( E4 n, d$ Q2 a
1 G+ L% a* S/ d5 b' _/ k
9 P9 [" S2 S9 u# T5 H想正本清源 , 安身立命 ,就必須除惡務盡 ,各社區住戶大團結 , 揪出壞分子,不合格的廠商,才能免於被欺侮,被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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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2:50:30 |只看該作者
今日社區貼出公告反擊,說我造謠,我手上握有合約96萬影本,很多住戶告訴我,它們接到我的說明書,紛紛到櫃檯要求它們停工,他們才停工的,我們不知道是否貪瀆,我們也願意相信沒有,但是這都是事實,為何惱羞成怒呢? 廠商很小,休業,重新開張也是事實,不知道哪一點有造謠?
. {( s5 v( H* Y- w1 H- i8 \! V' D# E7 H4 d1 Y. H* Y
謝謝樓主的仗義ˊ直言,我們不要有人在我們社區以為他可以為所欲為,破壞體制,其實這是最嚴重的事,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就不好了。如果他們要提告最好,省的我考慮到鄰居情,我先告背信最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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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4:19:05 |只看該作者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29 13:03 / z, g  ]' B' ~) ?. J8 v: [# V& G
我是局外人 依據目前所獲得的資訊看來, 個人認為:- g. b# v" X3 o
' y/ j" I& C3 `$ i3 p# _* D
決策過程若違反規約, 罔顧正義 ,是重大瑕疵 ,

- F- g6 Y3 W: D3 d, d那試問由管委會負責的話, 使用到的錢, 不還是住戶繳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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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4:46:01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玩具熊 發表於 2016-11-29 14:19
& D' }* J  e; s那試問由管委會負責的話, 使用到的錢, 不還是住戶繳的管理費?

! a7 E* n9 C1 l) d+ w' k) q0 j, Q
主委和委作公司所簽的契約,因主委代表社區,都由社區買單。% X+ L/ E. G( K# O' v; l  i! j) p9 {, m
但是社區或區分所有權人因而損害自身利益者,可向有責失之物管或委員,在刑法上提起背信訴訟,民法上提起損害賠償,行政上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主管機關可本於職權,移送相關單位。( `! J1 u" f. u) K5 V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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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4:56:45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11-29 14:46
+ b* o  E) M( h* z  c" ~# b: Z主委和委作公司所簽的契約,因主委代表社區,都由社區買單。
7 A. w3 U: ~/ e1 O5 E% B但是社區或區分所有權人因而損害自身利益者 ...
# |4 b$ O) j, B+ Z4 x' ?: v
感謝發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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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1:40 |只看該作者
玩具熊 發表於 2016-11-29 14:19
6 B: `# B& m" p4 [5 r2 |那試問由管委會負責的話, 使用到的錢, 不還是住戶繳的管理費?
' F1 B4 z, ?* l! J7 J
管委會用錢 要看規約是否許可" e/ ]  J$ |7 [" W, A5 X
) d) a: u, ?+ a
如果規約說 10萬以上重大修繕要經過區大同意 區大沒有同意 管委會就不能做& b8 b% j; a1 S( P: A

# ~. T* y$ L( G) N社區住戶已經詢問過了 連署書只能用於召開臨時大之用 不能用於表決  `" o, R( J8 f: z$ ]8 t1 |
0 f) R+ a" \5 j9 j/ Z& D8 Z
管委會決議動工 顯然違反規約
) [. k/ h; R+ L2 n; S. }7 c, ]2 E. [' H/ Y" P+ v
做錯了 要全體住戶買單 非常不合理
! M0 t$ J. t( Q7 `" h6 H0 h; q. ^6 z2 C3 U- [9 B
最終可能還是要尋求法律途徑處理善後
+ ]2 `& ~) F, D8 W' C* M2 u, H( X1 m8 j/ g% J; l/ s
3 Q, O% q2 G& {. r2 Q$ b' ?

; y) P3 j" V, g1 W% Z% g, P& X- m( P& L+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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