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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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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 m# V9 y3 |$ P. a1 ?
5 V4 C5 l2 O) Z- E# k, b4 {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 ?- m- O" p3 _4 j5 N: f1 A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_9 H) e/ Q& g9 a' T' ]! h: y
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b3 \# r$ x0 I2 H' a. m
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 U0 V6 P% W0 m4 I9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n6 P/ q6 Y$ L% e$ H( [) E
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 Q: y' D6 Q4 E. Y$ E1 ~# f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 M$ V/ G' p- i/ ?1 z+ x
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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