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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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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t6 D- R( e2 J" y

+ Y4 u! x6 ~. b* Z* E, v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2 v. a6 X0 {* X' g+ ]' }8 @2 K: k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 x( }& P( M+ n' e5 c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 F7 ~6 B7 ]& W5 W2 u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 _' v3 T! @/ |$ {* o- h+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 C# y( N1 Q2 s( Y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i- I( E+ R8 R# @1 O) `% S
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2 a- e* U) i8 d: U9 Y: b/ r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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