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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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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 U9 F' V! O- W, k/ |& j0 a  y& a8 h6 J, K0 z9 J7 u9 W7 l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 z$ R* }+ {" T2 H9 O# r1 w#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K2 d1 @- A1 L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_. E7 m$ K' c

" R6 D- T* [1 l1 H# w3 p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p# |1 V- o6 A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A7 g* Y# R8 U, G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4 Q% L3 r( o. z+ v6 H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K# ~3 Z2 @$ L$ n7 c
罰,亦不得列支。
+ B" U4 t- e# L+ `
. d7 @* }/ @& m' f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8 S$ h5 y4 x! b- e1 e+ J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8 m( [2 c- T: c1 g$ A$ I. A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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