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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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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9 u* D$ K% y$ ]' N( p! F
5 h! R/ B; A6 I! P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 o( I, U9 C% c! [; A+ v" E# x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 _+ _; a+ h) O*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y. j4 E$ O; T

; W. }5 X& g9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 D( Z5 L3 U& l2 i-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4 ?) l0 Q% O5 D) P6 B& N, C8 J; ^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j  c6 e+ ]* M' k6 ~7 u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4 |4 R7 Y% G$ e: n
罰,亦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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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6 r* j+ V5 L. ?6 G. k! j5 n0 s# Y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G: x) h! {! [( t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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