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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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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l- f7 k  ^- G7 D' u/ x9 b( O9 T5 w* E" M.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 K) k# }, o2 T* k# |6 \* Z( F6 y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2 ]7 d0 D/ Q0 ^& {+ T+ @: Q8 }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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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8 g: D0 ^5 [$ D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4 a! ?7 {, M1 t1 J( C2 ?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2 D# u; E9 U4 {5 T$ a4 h9 v: m  L. v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5 `0 W' k* B; I; J罰,亦不得列支。
* V( q) `+ k+ y2 ?: v( T
8 S& S' x* ]2 @# d# o$ p+ F  N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 E+ H. d) z9 y( T6 U+ v2 d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w0 `2 E, ]0 J1 n# H. K4 d* j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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