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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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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5 Y1 N& [  d0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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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2 G3 b9 i' s* z9 z, y- }) E$ w( _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x5 H% c1 e( C+ a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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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V9 |( N$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R1 D. L' E. J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F0 j0 U4 N6 ?# p9 I0 k! V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5 i3 M. F* j+ ]- C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m6 _: N$ g3 ?0 i; C. V. q
罰,亦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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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1 Y/ O1 ]) U% E) U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E- s: X0 W! a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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