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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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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k1 R5 |# Y6 p$ a+ x  n3 _
) n: K8 G* k- J6 ^0 ]5 ~! B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 \) A6 V' G'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e7 n, g* ?1 d4 g6 B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_7 |- {/ i/ U% N5 X* W* r

; W- E0 ?7 G) ^5 f& b2 c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y; e* V) m7 i! x6 H3 y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7 \2 r3 `0 y  E- o# q" K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3 s8 L$ ~, L6 f5 U5 i. O4 q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2 j# F: J1 L' `" k' p
罰,亦不得列支。3 t  e% K# Z6 w

3 O9 l8 D% D! p& {( y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v4 h) N2 U2 U5 H  i7 m; O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X* C* Z8 ~) o% Z! |  D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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