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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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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p9 G. d3 O, U4 m; b1 ~$ H& v5 j/ l# e7 e'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1 t# o2 H; k* _; Q- f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J' S: r+ M& ?/ L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e' p- M8 v  @$ O  i# L7 g$ r/ j% J5 L5 _) f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r% U! {; u9 ~  r6 J; h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Y/ z: V/ o5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4 ]  T/ g" N  }( B. K0 I9 o# }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5 K4 n" e& z2 \8 t! {3 {8 y
罰,亦不得列支。
" G& b  B5 J) @7 ?  N8 Y1 Y' F: h. u2 `, K8 _# T, e3 k9 ]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7 g: P* F% ~$ H3 F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6 ]$ M% x; U9 L9 _. I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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