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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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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 s+ X) G# q( J

3 R: x" z5 c$ f& s$ S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 ?$ m1 p% T  l) T#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 Q/ ]& p( U) K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Y/ {/ u7 l) x/ h. _6 W8 a

  M2 @! W* P1 }5 q( N# P+ q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N1 j( r3 v' C) P$ o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t; ^9 l! [+ z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0 @; ~9 \2 s4 m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 ~5 u& }  U1 I7 |6 M罰,亦不得列支。) @: Z$ }* ~" O8 ^0 w5 x) p$ }1 x& p

. {8 C1 a+ A% L. }  t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 e4 y6 O2 l5 R* `* X; F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 Y! V1 c% O0 y  E- m5 S% h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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