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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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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4 U8 Q! z8 g$ l" ~& K' C, j
" Q% ~' q( E+ B( x3 O5 y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M; P0 {% P3 J6 `/ P* y  d& L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2 ^5 k. M/ v9 ]$ J  W2 C" N# W
1 e0 X1 {% R1 I0 ?* e5 h5 K3 f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D; ?: Z9 f- E" g; d- f: C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0 x( Q1 X& [6 G, ~0 L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3 u/ I7 D! d; H& `( s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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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 ]5 ]) K* i. t' o& s6 i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9 t: y+ }2 ]7 v$ y( D2 j. z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l* A; ~5 z0 \/ g8 H2 g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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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3 t1 U  o. `  P& e5 d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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