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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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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m! {- y- I0 w7 }
+ W" @1 R9 p0 R# H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2 j  e. O0 @5 F% @  ^- j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x$ L" B" U8 w( V& |5 a! j' W" Y
% p1 Y# Y1 W  D2 L. X  {7 z+ o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1 t' g& q: o' U) `- L/ T" X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J$ s: {4 c$ T# `  }4 a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k4 i% J# m4 y& e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D$ ^. v) N" R- L

& S6 l4 T" C! m( `4 J" n) G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5 o3 {; n0 P- p! a  ^/ W, ~! B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4 S  w- J( {0 ~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4 Z* k9 a3 w3 K- q5 B% d
  s% k' Q6 Q" W8 I5 _5 B; M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I* ?# M! {& V% _$ O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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