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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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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O2 X+ F  d3 c. Y/ f2 E# v- s, T8 ~* o1 ?/ ?% u3 {  k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0 Q3 }0 j' ]4 q- o$ t5 V' D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7 I% k0 \  J& ^

+ u; n: ^" n9 f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k- m2 f( @3 x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W6 k8 G/ [1 y! o) t. |5 o& N% ['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U& u7 b% l% @2 w3 i  P( E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Z. \" c" O! y% [/ t
. U1 r4 ~" z) J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c  R" r& k: i$ C; m0 I1 Q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d% e, {7 \, L5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1 T6 q9 @- ^. l+ v5 W! B8 d5 S! ]( k! {  ^+ v+ e) v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q8 `& @  m7 O1 D3 U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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