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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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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4 x3 V  J  }/ N4 {, F  j6 }
& t. V  a6 f* c7 ^7 b2 Q) z: d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E5 H2 r8 t! C: O( W. B+ b/ M. }  g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O3 W* w9 A2 U8 F8 u; S& Y0 p
  O; l" d2 i. _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D! S4 R$ p; c0 A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i; W& y% C' z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o5 Y% {3 d- x* i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2 e4 Y& R& m/ W6 `- q7 W
2 S/ L( p8 o# g! y1 N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5 \/ @; y3 y* b7 b3 ~& i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D' E) Z; k7 m3 \% d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w% o1 P! G3 l3 o

, V5 r5 O) [% D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4 _% k0 o9 }/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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