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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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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5 p+ n8 g5 Z  W) Q. e
' P7 L4 k" l7 }% a5 U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 h2 A7 J+ x0 M0 O! j0 O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F: [0 [4 c0 S$ _! R9 u# `
0 r- g# t, c, z5 f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2 T1 t9 i% S) ?( o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5 b% C* j  W$ K$ j7 C* K$ A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7 G; S  w/ M, S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e8 F# D9 E% e) C5 L1 u4 M& M, s! `0 r: @6 ~6 _: e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L* s4 r1 ]) M; ]% F* X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i* k. B' _# J, ~" @6 ^6 s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T; u2 R7 K* ^6 g+ k- W

1 T- K6 ]$ i0 I! f/ J+ n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0 {, k. j. F" `) k6 Q3 R4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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