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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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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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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9 O. V4 ]4 L& V6 t: l9 T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 d9 A+ i+ g, A: H8 @
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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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2 t$ E; M" t# e1 M2 b* y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N3 O! F7 ], N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 L4 i& t) S- x2 ]2 p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7 ?4 j' a8 o: k$ ?) s. l
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M& a  v: Y; i% L0 B6 ~
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B1 H9 j" ?! }4 n
  m! C8 s1 `) }% `! m+ ]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 _' R- p( S7 ^. K$ a% v
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R! C! S( k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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