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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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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2 r$ Q. p; U* h$ a) g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0 J/ g1 ]- M$ Z
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4 K4 h: [, X6 E. x# j) q$ I' H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0 n/ o* Z. m3 \/ ^9 s( m
& S  I; Y% p; B6 e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0 ~# Y) `0 Z
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j, P* ?# i2 |+ h8 ]2 P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 [0 L6 a8 R& b! P, }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 d, D4 J  {# z8 g& {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2 y6 _# ?6 g5 R2 A
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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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_; i' p) o5 ~$ c& W' e+ X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
2 U6 Z/ m, B5 y" R( ~- b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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