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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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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T% k0 z- z3 u& F3 J  [2 }
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 ]9 p" \8 j+ p7 q% |0 V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9 f4 A8 ^. k2 v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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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5 I3 V+ C+ Z+ j2 }
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7 T  W9 c% c3 q  M, }+ }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Z7 Z- _+ P& O. W1 z
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 R3 `) N% I0 T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 e$ C2 h: ^2 ~% O# c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 L! P0 |; ]# b0 M/ |4 Y2 q& `1 o% B+ ]: G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
4 i: n1 O! N- r! S" F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8 i% q1 b6 z! d$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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