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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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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1 R) s+ W* B/ f* d
# {) l/ L/ p* a3 o+ t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2 ], P  I2 p" _- R' q
8 d  F2 T/ d: b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r# _7 E* ?5 V3 k0 C7 S: u8 i
% \( S; {9 }& i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1 R4 L0 ~2 d/ ?* v" s4 E- F3 f* {4 ~  r& ]" l  i8 r. ?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T6 S% I% I9 C  ^1 c% l
; l# b! \! h5 z* y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 Z. g3 q6 b" i5 b! b! L. g9 R; i: A. S% R3 c9 Y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k. j. ^. @2 V! E) ^- c1 Y) p

$ I7 R( j) t2 n* }, Y8 w' l; ]- Z. D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G5 p# u5 [" r/ G2 W- s+ E
% ?& d$ h* a% E7 e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 k5 {7 |# z/ {; [  M; s! o0 q1 m% G1 F; U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H0 G, b1 O5 G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j1 L% Z8 n7 k: N( l" r1 D1 u4 A

6 R& t2 ^  |5 x% n) h3 f( L, F& J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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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 m( h4 j5 y/ Z) K" b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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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S/ U5 r3 z5 a$ J1 V7 @
8 f2 x4 Z, H+ h0 t
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r* @! M% i9 }+ G( B
事情遇到得太少. D0 O0 `) ~. f! m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 a" O- s/ ^! o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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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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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 `, G4 D2 d4 e* E
! }) a& }+ M1 z
, i1 Y# D; b- N( F! j; Z
# T0 A. e9 I+ j: c9 h( `
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5 Z7 N) G" U+ g- ~9 s* A$ t; ]1 X# a4 u& `* H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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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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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E6 @  B( G8 e2 `3 e2 G6 b+ F2 B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_- H+ ~: T- d" N' ]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p6 O9 \4 L. n8 Z7 a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 r7 Z( y  K+ I6 k. w8 S  l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4 S" @! t* L" u) ?& ^8 A3 O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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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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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T6 r) T# }! |# F& K: ]9 y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G4 P, L& N3 j9 W

. {- x$ |5 g0 @# F) d2 _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8 x$ f$ c/ A/ o2 }8 g$ ]  {& k
5 u% M2 N% w3 T- |- j( ^6 A% \&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y  R, L$ {1 G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4 y9 f6 L9 n/ G9 a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J% E/ [  y% X4 J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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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8 d: F. f+ ^! a* [
9 {' M, q- B) `2 `- a3 R9 p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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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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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7 V1 t1 u6 b$ }' g# o" d
% J2 B4 {# M. M4 M+ }0 l/ Z( b
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2 p: P; H$ T* J# t
$ r- g8 s2 Q9 X) e; J!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 e6 K' u0 c5 v# m$ q( _# I
  p4 W) o" H" k; M( m$ D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3 q" h( @$ g4 s: H3 r& J
& C* J! }( c9 i8 Q2 d0 ~) V: U

# r; J6 m( m9 i+ B+ O
" \1 c5 {( v! e6 t. }) s2 Y2 q9 Y+ @# a0 P1 S0 _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T, J+ v9 K) `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8 M% |: b5 [; M% O, H; d3 Y- o' N$ n4 Z% S/ d/ G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 C& a1 M( {" l( j3 e% Z- Q4 u
( q+ u$ E" F( G4 E4 G4 {% v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 m4 i2 |, @6 `1 N7 h, Q0 u; I
" I6 r1 P! O8 G7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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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T' L4 O+ R# k* q9 y- D% Y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 a* f# s0 a8 K$ h/ A9 N) B  ~! D  c- z8 `/ `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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