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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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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9 z% k" o  j7 e) Q) x* z1 a5 f: J' C4 B! J: b' {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m# A% L. y" a9 D
; _4 M) _! S' P. e! t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2 n+ o( j& y6 i% N: z3 D% o6 u8 J0 D) C: q$ C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0 c* k8 I0 @. i! J3 a1 H$ {
* z# L( F9 e6 N$ I) r1 x, e「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 ?; w: A8 c) G" @2 T" l& Q
7 o. U8 B6 [& _, d) E6 v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2 `- q! Z* T. T# Z$ |$ w7 o* [2 q& J! Q% U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7 j5 T' p8 c7 O6 D6 ~- l
! a- a9 ]4 V6 [1 l$ F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x: Z+ X, i; \

% f4 J5 I; m) I7 o6 v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 A3 G9 Q* u
3 L, u, N9 w( ]  D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 z0 [4 K9 Q8 R) {) {: Y% L- r%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9 p, q8 D4 n2 W, Y

+ B4 Q% I. F& O! ]. [4 B1 x'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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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1 \& e  O) A- N* ^/ \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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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H4 D1 y  `& m' _! U

% k! K' B3 {1 O1 l/ E! W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 Z8 h: Y) \1 L8 [& h6 S事情遇到得太少' s: L7 E* L/ C+ P. O) H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0 C9 B6 O" _- z7 E7 l
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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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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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 b  F7 b$ b, R
! L- g8 `( F" r, ?9 O+ t& }7 X# V( Z. {; l

# `+ n8 w& k6 m1 [7 g+ f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d) `5 }, k9 `3 }6 o; m1 V

8 U) r# X5 @. F, ?+ a- g6 B%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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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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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8 n; T/ R" Z6 Z* C+ @' R/ \5 u: K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U9 y1 i. ?7 z$ _3 Y) D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A6 c. U' ]: K2 G6 ~" h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1 e/ ]1 y" J' \' p+ ]( D; z( a6 L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 o: Z1 ^: V) b  k0 K, b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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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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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7 ^, x# }3 H1 E) z, n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T$ s% S' ^3 V! V0 u. K

3 O: ^/ m7 V' e( w. ~" n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A9 K; }- M; Q( \% m! m

; K1 z% g0 y- V0 i% o"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 z# }8 }; h/ g7 \" [/ L0 i, M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0 C/ }0 s- A  Y  f" O6 q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E0 c: n6 H4 p0 u9 c, t0 n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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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 B. W2 T5 m* i( @. _0 v* b: n9 q3 B6 d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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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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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 \3 ], G- @4 m
$ h3 O, U9 l5 M
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N& ?; h" W9 _  R. Y$ v" R& {

/ b* q9 ]6 |# G& f9 |3 h2 W$ t& f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_6 j3 T% I) L: C6 {
9 v6 {* H, H0 ]
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4 j4 F+ K/ {1 O0 `& s* R1 R0 u, M1 w2 |1 u

/ U/ n3 A6 o  G2 a) s
+ I9 ]$ v8 q+ |) ?' @
; l& C7 X$ Z/ A6 F1 W+ X9 V; |8 u8 P- i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7 [( I; |8 C* @- {; w7 h) N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4 T3 b0 g: n9 i- O* Q1 A1 m) Y% B9 k/ s$ G, J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 y: b( v3 w9 x! J$ Q) T& ?  V6 j8 X" x) e$ P
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 F* @  w9 l0 ^% T( g7 o. Y3 E. Z- O/ w0 V3 k: @" q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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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V. a  }2 c+ Q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 F  _* ?) l6 w. I* L, O
3 Y; r# |1 })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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