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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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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V% U8 j. t- K, B/ {& y$ C4 ^# U
5 H' C5 Y5 Q% Z8 O1 e/ g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X  j! N  ^  d0 J* J1 F
7 f( a- p9 F1 o9 n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0 s" `4 f( c) P  L3 q1 }  \4 i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 }4 X9 k  G3 H2 r9 u8 y7 d* k8 W
* u* M8 K* E& o3 O' v3 h  R「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 H+ ~4 ~# q5 O( _2 a2 Y
& A( d" j: A# |% |  T5 J! z7 D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y+ j4 Y$ C  K6 ^8 ~3 y! w

- L+ J: g" ?8 h  g: H# c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7 g) B+ @2 }: c* t

& X9 r! D5 V3 B8 e. E0 I6 t: b' I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X& p9 S# M2 m. O9 i( P9 i  r9 k
& O8 b# ^5 u8 P/ d# k$ a  Y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m7 ?1 Y, Z% i& ^
+ a  O" M; L- z9 E9 p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 b: Z  N3 X! l' o0 [/ m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4 i; h# G) L  ^+ [9 @' u* h
, u  }/ P6 J. o5 ?" c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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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F: T5 v$ Y, [; Z- a5 h- I7 ?1 M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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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 z! F3 c4 X" h% d
7 J8 S- j1 f1 S! ]5 {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4 Z6 z4 b8 W  z, k' {+ v
事情遇到得太少" E3 D: U- M1 \" O7 p5 @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 B. y2 x4 o8 s' ~7 z. b5 p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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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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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v; `, `8 `% v' E6 I$ y( ~4 {, i

) z/ o* X. I5 o  m! q' K! j# C/ b$ F5 v8 }9 M& |, O
! Z) e' V7 @4 \  M; s
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s  h, R8 _2 v/ t
2 x, x: Y6 M& U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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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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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2 l/ b# n" t% G  Z9 W0 U9 U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V6 D. v! z  y' \! e$ j4 C- l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Q/ Z$ b" Q8 t$ V* V1 I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5 m* B& J  O- j1 g. t" x3 m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0 L: W/ e& B# d8 K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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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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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C5 M1 F% ]7 @6 o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B3 Z! X3 f1 o3 g
" O9 K& `9 c+ }7 F8 s6 R5 p* s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 g) B6 }9 H$ r
& q! G% \( E  U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4 D; \$ p$ S; n- L, f0 L9 o* _; K5 C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9 p: U1 a7 d(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Y2 x. F; G% U% N# v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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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2:33:36 |只看該作者
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b7 g0 l, |# g
# d/ o0 z  }* o9 L, k7 g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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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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