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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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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0 A! l5 R8 x/ H  H& G
9 R4 \$ k" R$ R$ b  _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4 l2 G, p1 Z9 ~$ \2 c6 `* g# [, F
% F2 W6 |$ X: P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7 T; U5 p& n! f  q2 L4 g# @6 Z9 n6 l/ R& E; |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5 ^1 ?3 g% g1 p4 C, I* a* M# |

( {/ c  a( e! C$ _2 k. P# ~6 G- _「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 o  b3 ^/ u9 l5 f/ ~6 {* t+ t7 Q3 i! I' Y& b5 ^$ E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 Q1 `- K# d! ^- V0 Y5 d# O% ]$ K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x+ B0 \: t3 _/ R' J( n

5 J8 @( s$ g' ]. A# X' m6 K3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9 I8 g7 q7 ^1 G4 F0 C! C/ G- R( h' o4 q+ }2 ]( V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0 t$ A8 @5 V4 W1 {

- N; k1 J7 i/ U" @%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q! S( q/ R. I0 ]8 \: e! f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6 \) j, }  U' g' p8 B( A

* {) R/ k  f7 n! [+ z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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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 u! u$ [+ ^: T. g" l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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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9 e8 ?9 d* P6 r0 \; _; k8 x' G
: s- S1 h2 v2 {) w
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h2 F4 D% q6 r/ @6 X
事情遇到得太少5 m3 \+ `; F" _: b1 i9 o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0 e6 N, F1 ^* r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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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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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4 P# g* P  O2 Y* z5 r$ Z2 {  j  G* t1 f* A! h0 g

# O3 j2 g% ^4 h/ w
9 n# E- l3 P4 n6 ]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S0 D! x$ g: {$ O( G! C

, P5 e& `& \/ W2 q6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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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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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 a4 }9 v8 v% W.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 `8 J4 J' W' W8 k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 Y5 \9 t% a  m(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l/ _$ O; u+ Q: V( o2 C$ }) ^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4 U. X9 a9 o% D: [% r: x6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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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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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l& `8 ]. a/ c.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v6 l, A1 I+ N- W) W
  L. u) c5 g' S9 ~2 o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 i5 t) v6 D+ v: R, ~/ \5 A8 e) g  ]* ^- W& _  \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8 k7 Q, @% t2 [: b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 O  q0 K8 |7 z( {6 g4 d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m, G: e2 y#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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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2:33:36 |只看該作者
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G  X7 _5 k# Z( o6 P2 u
7 }5 H# p" i; ~1 x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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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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