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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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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8 @' p% `, c" G$ e+ p8 B3 O

% {, D4 k  N  Y- f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E/ d# O6 H2 u/ T: k; [
0 d! E( c1 v! ?! g7 ]# X& h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I! P% s0 c. M$ r' B4 i

8 }6 v4 b) R" t' O. e  o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1 d" V, U5 J* [/ G3 S$ D
' B0 f. C4 J  i2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T! g% H4 N" \1 S& r
5 c& y& X; [6 d  x) I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k' T4 Q7 G" p+ s
$ x* S% Z* N; ]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 c+ w2 h! U5 M# N0 A
/ m$ K( [5 n1 Z) a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a9 m. ?" X4 Y1 H! f
& v: L7 R- u- T6 j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p6 W3 p2 a; I
# h: `4 L5 Y" O4 i8 C' ~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K6 ?- q6 |6 g: j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 m+ }$ d+ Q; f0 b

% _  ~6 c8 {' ~  h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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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N: {9 I* }; P$ Z: L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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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 X, x5 ]6 u4 L6 c  k; B8 t/ d1 s
7 z; j- [! l0 ^! m. W! d8 ]$ U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V1 N9 O  V. D# o
事情遇到得太少
% ^, M. {# `% Q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4 y# `4 G) H! Q! L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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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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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 k# l# Z* I- ~) J  X/ C
1 o" _% \" [: @+ p* z
! C+ W1 ^" P- S4 R  u% }$ I; g7 ?
( ?: R; ?7 e" ^* b  Q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8 C$ }9 W7 k4 c+ S
9 |$ l9 \' @1 X%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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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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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L5 P! V, q" x0 i3 [2 P, x  G* }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X3 ~6 x& Y/ O  j/ k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D9 P) K! ]8 V* K' `0 {; I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5 t7 r: H0 l& r  r: c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Y0 M! H" u5 O$ Z& U# k/ L& i! E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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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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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5 s8 J! n8 d7 ?& i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Y3 j  B9 d! l4 z# ]. k' [6 E* S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l" T" f0 O( \3 [
- h. L& P8 u) B% Y1 G1 L: h) o) C" J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0 n2 [: ]- d3 q& F/ ^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3 H. b2 A6 ~* E& y(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7 n: d# C' r6 }9 \& o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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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2:33:36 |只看該作者
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3 @$ Z9 ?( i' w

! A2 c" X! Q) l% ]' C: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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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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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 P$ W1 p* s: o$ S% D& B
. Z% ^. N! w# I# H) N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8 Q$ E1 C; O8 N/ l8 }  X
& R4 z. q8 D5 J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3 E2 t2 i6 o+ ?: ^

& i7 ]5 G. \4 \  _# e: c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 D  Z, k$ Z0 _! v/ c& \. T. }# @4 g9 v. T2 f* O4 C- Y

1 x) Y3 y% X0 i( [8 }
4 u9 L4 h$ [! [1 E9 K; g& f# D) k
- U# t, A& L9 G/ M9 u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o1 R# k8 C( `7 j4 `! w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 B3 ~4 T( D: s% v3 H: c0 O9 }4 T2 Z3 y9 ~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p  z* I+ F% P1 d) _/ D0 b7 G
0 I7 E# i5 a" E* d
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 E8 l/ T( f( }9 _7 F+ t6 X$ _6 d5 [3 M/ b- J( c: Y7 L# J. T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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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5 n/ Z! P3 T' ?: }; w4 L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8 h, L; g/ C& b! I! P
/ E8 N" y/ |8 p3 P/ k1 P2 E4 d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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