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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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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N  j, b8 H* W$ d▲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6 d/ R/ O1 `( k) h( F3 ~1 d2 s

2 V, p. Z! K' P' o& V7 w6 F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 i# e3 ~) y4 g" n+ M1 d, |& X4 w% ?
6 E; b$ U" E8 q  L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H0 t5 b7 I2 W) `! N. f1 U
- R  i9 \: m2 y0 _
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J* D' g8 ~/ u$ g
8 W+ [+ H' G0 ^% z- m3 Z
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 u/ M0 C- N8 o' [: v" ]9 [; E% ^1 R4 z
* j6 R5 M5 m9 R% W
( X: u8 t7 h8 W4 c2 m+ S( O2 D' _# M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 f3 n* Y6 r: \) y8 H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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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2 e" U: G/ v, J' H

/ E, `5 Z: q6 q6 R9 d$ y# N7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D" a; ]: B4 u1 h* e9 ^) ?7 g: n  i, \- Z: `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 ], B  m! R1 H' g) ^7 v# T# a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7 U9 a0 r/ m  [4 u# N5 E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 M( ^3 m) c" E& `( I. \6 Y' E8 K: C/ D9 c$ M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3 f" p" X8 W0 \7 V. O&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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