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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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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j! ]8 I8 U  F. O9 x
▲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g* I: o9 r# Q1 r# h9 v5 V

6 x2 j& n( F4 S8 v" }8 l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9 q; I+ j. T
& i3 C$ @) h* z0 i& n5 o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7 E/ x9 [% a, r6 T. B- I5 k
5 A" y3 m- b; g+ U/ `1 U1 p  N8 B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Z: X% X: |: R2 X& I* o$ ~6 z+ `4 Z# @8 X

4 u6 r; y) i% q* C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6 Q' k( S* U  e! b

' m( c+ L: ~* R" J! o
( b  q# i$ F8 _9 F4 i

" E0 R. O, q' b$ @" n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8 s3 @9 k3 Y# E( `- N) N$ o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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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8 _7 r& W* e( X6 f3 A9 s; }
9 j; r) g5 W- r4 P1 }8 B3 x& A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i1 Y' o. |- g1 G0 W8 k+ I4 T7 Q+ Z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0 A; e- O. S* A9 X5 _+ h: h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1 q# G# y' M' D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0 T' A. q+ m1 C# d2 c1 ^3 e1 y1 r4 X1 h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4 f; N4 P: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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