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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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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g' a# y7 \0 c* e. t8 F' T& c1 V6 K▲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l: y3 C  S' k/ }1 @, I
6 Z; R  P# q/ _# E* j; G+ e2 D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3 R) A. j) Y! A: a" P. K

  D7 ^5 X2 [1 s+ |  _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v* U* Y. O! |* r8 L

8 m: W' \1 B. E; n/ E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6 i9 b8 u) e0 ^$ ~& ]/ p6 z  m7 {  G& ^* x- B
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D3 G- F0 W6 s, ^" i2 _8 i
9 U: Y7 I( ~/ n6 m
: q5 a- b: e! u' ^

6 G* }2 `! L* g*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 w: }9 s  d. a! \' ^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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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 V4 d4 y7 C1 }8 A/ O* A: x% N# J9 _! {. D) |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 E: B! c! Z0 u; `
# v5 U- V9 v$ y! m1 O" y" ?/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o: R! Q# ?1 i# ~, u+ N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9 Z. ?8 ^& _8 r# |% U) Y! y9 g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z2 v- W2 b  i& F' c8 C( C
* W2 U6 ?# t' M" M* B* G- Z- y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7 t" J" ~' ~* a$ R% |. f+ q#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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