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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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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7 G0 M0 _) v9 i' F  C0 j, ?1 i/ A" y8 u+ h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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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 i3 D  y3 t3 l9 s7 e. b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 S% J% D; x) e& x. X8 |, A4 ~+ ]1 D/ l4 [5 c

9 O6 v8 c* C& c: J: v8 W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6 a8 ^" ~% ?0 r, E. A4 J2 L7 B; ]/ K1 V/ |1 e- W  @, E

2 q' _3 K. R& p* l7 ]& D; q2 w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B% c7 [0 P) |3 ]: K, g9 V: G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9 o6 O% M9 `) }4 j+ p!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B; W, i/ L8 c5 H7 s8 F3 q

* `+ \9 H6 ^/ j2 c3 b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a/ P7 Q, d( I6 A

+ b: a7 @4 [* E8 f* C- T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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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1 a3 m: Y' w9 S, t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5 L/ d: I. X4 P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8 }8 ^$ T$ k" L1 _1 R1 S6 @- N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4 b/ Q* c$ d; g

  _) L: \3 Q2 J# |4 f- f' X" ~& \2 i! B, \6 \, {* _( D
3 U$ f1 k2 v! T5 M

: }- ?' i+ F7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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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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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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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y. i" W5 W) b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J& B- P. i9 _3 q/ G/ b& s
1 i! X; p/ y8 Q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a+ \+ x, j* t* L2 H6 V/ E3 B+ _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5 Q7 K5 F3 G+ j' ?+ K若是4 ^" E0 K* W! Y- f+ C, a- R5 p( g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9 e, m; y- M  o( I7 R1 q3 W7 E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C7 o4 x! i( R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R+ B1 }. s+ F( K- c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C& U% p3 O  E) r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I$ B, c* ]8 v' S" {/ \4 Z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I, i, h) F$ I% z8 L3 d+ u
可以改善的話: ^% Z& c1 h4 a% d' a& g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F3 I( ]1 R! b4 S- _7 T3 }
只是貪圖方便9 E+ [( U# ?" B; V. C  C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6 e& U$ r3 G/ y( J# [% Q. ^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V" S6 R: F4 ]6 g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6 Y1 f; V$ @/ ~, E) p& ~" ]  G

6 T5 e/ ]5 D7 M* P2 g當然這需要智慧
; l$ ^2 V1 v/ C* g%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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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3 r7 O% r3 Y5 r( f* q
) [5 V: \. I: K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Z) H2 a* r: o3 {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Y+ r+ m# W2 l: Z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n5 Q: `0 Q& ~, P) L- _3 z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T; I1 D# j; e* ]# \( v0 e
8 _; j8 O, X) I% @; a& b6 j9 ~
! `% ^* Q' n- s
" {0 r; Q' I) {0 d1 l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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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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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r" D  F2 G3 U9 @& w+ X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u3 k7 F+ s( ~8 \, U0 L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q- n: b5 g4 `) M6 i7 F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6 H; N- g$ G  t( t' C5 o1 ?" ?% H" o8 k" }3 r& a! g. ]
尊重他人
. b0 `$ ~6 G0 P' j4 v
9 d  V/ p' s) S1 S' Z互相尊重  J% ?# l& A( W7 f: N: D) n( W

9 B  H" W1 }9 {/ |4 e3 z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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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x, P1 ]% A) K5 Z  i: b2 p

; c) |+ z  S! y! O" o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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