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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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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d  ?% X; ]! @& Y+ [0 i
+ ^! g9 L: M" b  Z. X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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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 T, ]4 R! w' Q" U. i; H$ a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f8 b  u# Y  W' b- }% S' ^
3 r& U! k2 ~/ q+ [) t3 x: t  E5 c( J* Y3 ~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7 X5 L# \, U8 X5 A
) @+ X, E4 Z/ N6 X+ {4 i$ r9 n: N

- j+ J; I$ t' x+ p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z3 I6 ]5 U4 v, I( B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5 m, j3 V. p; B( A. z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5 m0 \5 `5 @" z) w  |) O

/ I( s; Y0 `4 v0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9 T$ F. r$ N* E+ N; v/ B) k% d1 s: N
; Z8 h  ^% \  j9 r9 H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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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p! I" W8 F0 m( i* S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t& H) i, E% Y' z$ }; h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5 U9 O! Z; t2 f% z. }$ w2 \# @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Y" x7 n8 M6 ]9 Y! }
2 i& q1 {) {: x; A0 n

, @( _6 O9 a4 V) R4 I6 w
5 u5 W. Y' h( T. O. A
( }9 l# F" S4 W)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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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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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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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r: x8 O, J, M: S9 G1 [3 E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9 i! q- ^1 ~/ \. @" N2 W5 t8 l, v  {4 }+ J/ D& `' m8 |! p, T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7 `+ R6 y5 v- s. X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1 |& \4 R% N  \5 e. K! M" D6 w若是: Z& a' K& D& r4 m* ^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3 M, h, w  q) B: B; L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v% M; \7 o, P(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m4 N3 A$ T2 |7 w* R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8 ^4 |# |( X  G2 s4 C* k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G) A/ v4 U% G8 p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9 C1 I0 i1 ]4 V: J( t! v4 T2 l可以改善的話& T9 [% ]0 H" e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0 a; B  G# y! o/ q4 R只是貪圖方便
0 X+ q# E9 S9 C7 H* D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X1 H& A  F  x9 r* l. x; @# u7 K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_$ D- t. ?; B" I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5 @( s! W1 U1 Q) B0 |0 J
2 N, m9 o" ?& |/ N
當然這需要智慧( Z* `& p! @  R8 W  n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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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2 ^6 D# S) o9 L! S" s. H1 q* U  z1 U( K  `  ~" c& X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R. D" p4 V- K, U1 q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N6 q7 M7 @$ e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5 z, K% Y$ \$ v+ x$ S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n3 e+ M& W; d$ r9 F6 \: J- j) T5 H. z. V2 l/ w" z0 x3 @
0 }. \; l6 h& p7 u2 k: E
0 ]( Z; p; E7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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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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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 R( Q) R. ]( F- i5 {7 @( N5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c& o0 w. y8 \1 ?9 v9 [& a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c$ ]4 {6 D$ ~2 X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I" s" t6 g3 K' B7 h
* M2 i9 n/ I* M尊重他人" o2 B( U5 n/ D; N' _' y* e* [
4 i7 ^$ A6 P. C& H5 V9 m4 f& n& b
互相尊重4 R% z9 Q) D" ?5 i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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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z. f0 Y! F3 ?' u
6 x3 N  {" s( s8 z- u& D, I" `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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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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