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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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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5 i- v2 x4 A; z: ^# N
( A- O- A0 u% o2 F0 O6 i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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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R& [' j3 c  c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0 _4 e7 o4 ~0 H3 S2 }
3 @4 x6 l! f3 D; ^
5 i$ m* }+ P/ L' W7 v1 Z: V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w( ?2 D% w8 K3 H; F
! w9 E9 i9 Q, W9 V, u
0 t5 k$ i3 }' b0 M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Z/ N9 K; S- Q. v7 O4 p) F- b% e$ n, P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m) h8 T: W! J/ i- |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 r& d/ E6 h' i" G: T  T* D% p2 j: {+ G, c$ S* ^7 e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 m5 F- y6 ]6 J" ^1 [8 r( @4 y$ J7 T8 p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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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5 S( M4 G: ?1 F4 j; a; Y: v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w% W& x5 H1 a+ E7 L; S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 L8 K; L% F0 ?* t( g$ q2 S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X5 y/ l6 Y2 w- T3 R4 u/ w- \
' k: u4 o# u; K$ y

: O2 ~' P4 t% f" N' p, \0 l
! k- V) J" H, Y6 C. H8 r3 I  p4 y( I) \3 y0 e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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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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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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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v& |  H: v4 l( b2 _2 v+ B  `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F, \, R. l. V8 I3 P! ~
. n& e& c: ]0 @. c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2 e- ]3 j1 b$ A( {4 Z0 q, T9 b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0 E; {3 \3 ]0 B9 j1 X; ?% |若是$ o( {/ N+ b% S( x  d4 e# [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W6 m  a0 ~! G  @/ [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W0 _3 G+ q9 V7 B9 n! R/ j-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5 o/ P6 U5 l' _) u' g$ f. X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u7 j3 b" L1 C& `, c+ h# I- b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8 p! ^& v) q! L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6 Z. L9 [6 k. N: f4 C
可以改善的話
6 H; ^# ], R$ s& s! z* x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3 O8 }- A' I% s
只是貪圖方便' S% _) b0 c; H7 a( F/ H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4 [( Q  \& c2 W5 m# e4 [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d$ q; }* y4 s/ ?. w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f2 ]$ r. A! Y. h
7 ]' j' Y- G7 H; i. d3 m
當然這需要智慧
6 T) y9 T# Y2 z% K2 v, `% Z( M! k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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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x- c) O7 [7 N- b2 O4 ]
( ?+ A8 Q: B: X2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7 g  [  l* |+ b0 v' X6 {$ c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B; s4 u/ h4 c3 p" _! A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Q0 \8 F+ {1 I6 ?$ `4 m3 ]( D3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3 |, j. r. i" M/ V" i4 a# z5 z% G

" j4 T- r0 b6 \. R! T% P7 k
; C' G# H/ D7 l: B2 K, Y$ [# B- U" t$ z4 W" U- q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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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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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O: ^; w/ ^  f, ~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j! a5 B: }  |. s& O' P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3 S+ r0 L7 ~2 }5 V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n' p3 S4 K9 q2 U8 d/ x1 X; o0 m4 ^+ S% G0 A
尊重他人
7 B. S+ {& ^$ J$ ~1 I) e
: x/ i2 m' z/ a& `/ D互相尊重! V' p0 V- W( f' F" N+ W8 P

3 o+ H  Z# G3 A( H- Y1 b0 J2 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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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6 @9 B) q& Y$ F) F
- G! Y, O5 I! g& x; s, W6 }8 |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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