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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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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9 Q! ^+ j9 R0 E4 k# N3 U

) W, M  {' e$ ]& o$ o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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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7 j! }, l) N4 c- p1 m- k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l2 K) J1 h" w% |: S2 k! P

9 h4 p% s( A6 u5 {; K! `+ p  D$ Q5 ^5 p$ }8 j& c) ~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t7 W4 C: L4 k2 z1 o. X$ j
% K+ s* j1 n0 L7 \8 c" v1 A$ }& O+ u  T& l0 W" k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t' b1 v9 L( l! n' T) K+ L6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L# i  L9 D' J. v. d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2 K% ?$ |0 J! N, \3 L% i, R
+ E7 Z- T; S7 q" d7 C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 i8 \! a9 D2 w4 o$ c& c/ r9 Q" Z, ]; p0 u- E( L0 `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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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L% _1 _2 n" N( R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p$ A% S* M7 \9 s  X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r* T! i* S; }" _7 K3 X$ H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r: u  k# o3 ^/ p$ T* `" Z" Y
7 I8 O8 _) M) v' T6 u
+ B9 g" k7 R. o5 U6 ~* Y2 {

  I/ _2 ^9 m, n
0 K7 P" \3 N6 Z$ C-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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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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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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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u3 N- i  r% f6 _5 k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0 T" P# V0 @7 s' Q; Z" g
7 f& l7 h1 U, N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1 n. t: P% V/ g5 w0 [/ }+ X0 \( o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1 Z& x) j. S, z若是7 h) v# I( {. R2 I8 E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6 {' B) F4 I#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J% |: J5 D* t1 K' ]! J6 `) y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9 `9 O! H- Z) k7 n3 G7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7 X! I9 P. A" p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9 h3 E3 l1 N% H) S( V& f) N5 n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F7 h# G7 ]/ r) `9 g* J可以改善的話
+ Y  [* Q* V8 Y- I: f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H6 ?' g% W: i, {6 V2 L1 Y" f只是貪圖方便+ J0 a, M' ?( [& w1 M- i7 V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N/ y' _. I& g; p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Y/ y5 H2 ]& I* _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2 s/ [+ ~5 s# S% @8 t: P* D1 _! H: G( C
當然這需要智慧7 X1 K* ^' Y( ^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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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N$ Z( i& m  I0 U* a1 G1 P- i. ~: o, U7 y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V" G7 b% j( n; Z3 R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_* o" ^, C. I2 a2 v6 r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Z/ Q$ }. \& R0 w& q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H" B; H% e" ~8 k6 L. X# B
4 H/ |6 o; m. H4 @% \6 q
! x4 R1 B/ f" q4 @; ]" R,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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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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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3 g. t: _) m4 s& r$ a# g3 Q" ]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U. D* a6 d! H/ ]0 b; W( v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4 c  ^. N1 x) w/ `2 J# Z4 l  H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 D) B4 Y& E1 ]3 h7 u) ~, G

4 {& G' S6 r* E( @尊重他人7 w, O$ A9 b) w6 |, I" n, p

4 B( q+ e+ K3 P7 s% K- f  H5 b" F互相尊重
/ k" ?. ?( a1 Y7 U( ~$ ~
3 M. a! d. U4 i2 p;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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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1 M! j2 p& q+ |5 Z! k# J# x+ k7 {' d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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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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