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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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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9 Y: c* F! v- W2 N/ D
3 f1 m3 G  g; y0 N( r/ Q& z. E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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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A9 i  X- k1 e+ z) |4 T3 }& V#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h4 [  `+ K- }: H# v8 ?( [9 Q
- h8 B* H) z. v) h4 i3 p+ V1 M3 d& _8 a: L3 n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0 g& Q* Z4 i, F5 ~: b% I; F
8 h1 R9 m3 r! e2 k( Y; E
. {8 a: s7 C+ |' S. m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c$ u; [# S! I) a/ M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N" V1 j" r3 `; W+ m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1 a* _9 Z3 }2 E: \2 ~  [  F

  Y& j7 ?% @6 [2 v! z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 U  u5 x. ?0 Q2 S2 O3 f7 l& V5 x' W5 T% u3 \, s/ m- P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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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w2 q0 r# G4 I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6 U( O- D, v1 x8 ^1 b2 M1 e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 W0 d$ U  z4 h5 O* x, M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q- B9 O2 K9 V6 l" l5 o

2 W+ k4 x3 g# t8 ^  g9 H( X% m
2 h; U- M0 i2 e) N5 _1 Q6 u+ s5 I: u. P, C" q( d
$ x7 m' l. E/ @' c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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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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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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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3 A; ?# c( l+ n% c( D* O9 u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W& Q* n7 y! [; R

, d' g( q) y! e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7 a' t3 G6 Z7 Z/ J, p; n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J$ r" g' [9 e/ j
若是# Y0 S5 G# F, c- j) J2 Y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h0 j: C  C- y' D$ D. m' v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g& R" }! {9 B/ i8 E7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4 L* f9 M3 s6 ?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6 f; E( s. F. H9 y: F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0 Z7 H5 t& }; I# D& U2 ]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t! K- N# U& w& Z( D可以改善的話* D! ~7 a$ N2 g) G3 b3 q5 \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l+ ?& ?+ \* O- s
只是貪圖方便
" C. [! E% F% j- U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y) G5 N& }6 B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c& s8 F7 k. t( ~1 }! d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U2 j6 s+ ]  ^5 ~/ V! ?5 |
! }4 ?$ I) R& W7 l
當然這需要智慧
& ?* S( z6 |, h) F; {9 s- x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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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a. a. _. b: t# _9 J/ w8 X0 _0 u% m& y& O/ T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2 o1 f; O  ]+ U! O5 T0 |* W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6 G5 P# }# b% ~0 A( G& n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X" A# v8 G  O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0 q$ U, u) m2 r* i/ P
! D; w4 }1 S0 V* [- P# S9 p3 c0 ~- x- d2 S1 \

- C0 q" l! w6 [/ T& s8 R5 _5 r' ]8 ^6 l)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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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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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4 E+ e$ M2 g1 Z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h2 e' Q4 N! Q: q! ]1 J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J, ~3 }; ]' i; ^6 i4 c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2 N* Q- `7 Q3 z( h

+ q1 I  [9 h- j尊重他人" w/ S4 x8 z; ?# Q4 \
  _2 E6 m# A( Z6 I
互相尊重9 G4 o4 w+ `" E+ `! w+ m- X' n

- y8 `3 G' h+ X-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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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0 r* f. ^# \# F" n& q' N
. i/ L5 t: i6 _% z! a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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