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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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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X& l, z/ [$ S) K1 P* K
- n+ J1 f) Z! [# x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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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K, r# W+ y5 k1 ?4 C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d9 f' O4 v6 L8 r
- E) K5 J5 ?) k- O* I
6 f& |" Q" I3 h6 U( H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x4 t& o: a, l# }5 j0 m: c% \) l$ R/ U
* Z* l$ |* }( v, e- W5 \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3 B7 c; q" l2 `& a% y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3 v! t+ h' P% l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L" P$ G5 ?2 E) L
8 n9 o7 u% Y+ ?: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4 O2 P% {8 Z# m, O- A

* L! E& v9 c! z9 X/ y- Z: u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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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9 R9 _, f) P" V- W  A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u9 v- p  E% Z!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H+ v5 p1 _9 t- Z- q/ X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f) o: m/ M$ W& B7 S
0 _: \3 L4 i6 E. T# Q  s. x

: C( F1 Y; t1 F; I9 w: Z% L1 \
. b7 z' ^' s0 I7 R
7 ~  V8 l9 L+ m- q' P3 n' Z7 z3 W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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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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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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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q4 \# c3 l5 f1 [" @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2 v' a+ W" k* w+ @) G+ \+ C: C/ U% b+ [2 y7 B8 x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G6 m! e( X5 W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7 }- V# ]( o( B若是
$ q  Z; x4 {9 h1 y有許多人都如此做2 q) Q8 D; X! U1 X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5 X, Q9 w: n6 k8 I+ W- O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 z2 R( t4 w6 N- d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S& s7 r8 C" H3 p% `3 }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3 I4 C8 N2 E6 J. G1 ~& D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M: r9 |1 e# w8 ?7 G2 z( W: b
可以改善的話9 ]7 V* o" l) F: `2 _, Y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L/ U" X8 W' d7 y5 q5 T. i$ F, G只是貪圖方便
" S7 k( H1 |0 P, h  V* L7 S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z( Q) b2 ]) t) [# }" G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t3 u: g9 k( m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3 k6 C$ r9 T& U. ~6 A* h/ A
" g2 |; d1 F$ J, m
當然這需要智慧! ^4 u5 j: r, r; O- R! Z  `* f" F' r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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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1 q" c1 f# Q5 F7 j0 D, B4 Q" @

0 G$ t3 o  E) d1 U7 N# B# x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9 E! ?2 a* L( m2 F0 h' B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Z. b& _. p+ [* b7 i! q# Q3 x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3 h0 @+ v  X9 l" I+ n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d1 A% e; V4 D' @: G4 n, L& @7 |
3 r* E0 c( s$ B; x: Y: `5 W

5 S5 G$ @3 K2 A( B3 p5 t2 \$ }, u$ u
2 Y$ P$ a) v. I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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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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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 g. l. b- @, Y: H* V4 x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c+ `: s8 W3 B% ^! J+ X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 E/ [* p( W& K' {5 }- s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y9 U4 ?& r: H
; j/ v& g( f) X( z- d6 d1 L1 l
尊重他人0 g2 @. P" \, h( x- |/ j
' k% T2 i/ J' S* }# l+ r2 m- }
互相尊重0 y. }, \, D4 W/ B& J'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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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 P" ?# v0 Q
  f  d2 k$ m0 S8 P( j1 @( F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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