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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轉貼]購屋預約單不平等 北縣:不准再收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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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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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0-12-6 11:24:5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http://www.nownews.com/2010/12/06/91-2670860.htm2 G7 o2 c8 T. }& u0 S

0 V5 M. a& `' H3 k, L5 C- {3 p/ p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 M' A, f) k! n
- [" N0 s) b- d4 R0 g) Z* l民眾看屋欲訂購時,常被要求簽下「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台北縣政府認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訂金」,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 w. X- i  o" r9 s
$ Z' ]6 c3 q5 \. L: l5 q- h0 N
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要先付「訂金」,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定金」(簽約金),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違約,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2 B2 d+ A$ h0 p9 n$ ~% n
; p+ E- [1 q: t9 j
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已明訂30天審閱期,及買賣雙方簽約後,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超過50%;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付訂金、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訂金就被全部沒收。8 u. J! u" C# z# s* f$ g/ y
0 t7 M; A5 Q/ c( E' a- D- c1 P
建商通常依據這張「房屋訂購預約單」,認為買方「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由,建商得拒絕返還。」、「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逾期則視同放棄論,所繳之定金,視同違約,全部沒收,絕無異議。」
1 K7 Z. J' H" R% B+ Q- o! Z, h
. \% F. ~6 ~' g$ c; f- R1 N' g然而這種「預約單」是建商自創,且刻意選用「訂金」以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而「訂金」俗稱「小定」,在正式簽約時「小定」金額併入「大定」,對買方並不公平,也違反民法規定的「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
沾醬就是沾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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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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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0-12-6 11:53:42 |只看該作者
真是太好的消息了,不然真是讓建商和仲介賺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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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6 12:14:53 |只看該作者
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X* h' @- D1 w: a4 Y- A+ C1 X
他們還是會有因應的方法...
旅行地圖~2015 北印度(達蘭薩拉 菩提伽耶 瓦拉納西 阿格拉)|2014 馬爾地夫|2013 美國(西雅圖,北極圈,Fairbanks)|2012 奧地利(維也納,Hallstatt) 捷克(Cesky Krumlov,Prague,Brno) 清邁 Pai 鎮江 無錫 南京 揚州 泰州|2011 印尼東爪哇(泗水,日惹,波羅莫) 蘇州 上海 昆山|2010 華欣 曼谷 西藏 成都 吉隆坡 墨爾本 雪梨 凱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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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6 15:16:34 |只看該作者
這下子真不知道仲介跟建商會想出啥方法來~4 `, m# v, L9 {/ J* p; |
想當初我們也是先付了訂金~  ^# @# i" e0 A4 a
結果後來想退也不給退@@- b* J) o; u) r2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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