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1288|回覆: 2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複製鏈接]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S2 f* j# y# ^; c$ ?( P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G- I% v& r! R+ j( l
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 W+ C/ J& G6 }: u3 |' x主 席 江委員啟臣( X0 @2 {% t/ E8 T' v4 |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a/ N( v! _. q# W2 F7 H報 告 事 項9 a- G. L" q) j, I8 I1 S/ A4 t+ }" b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6 j+ ?2 x5 a4 B, X0 u2 a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6 K4 q1 G, d& i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6 k/ _% Z: G1 E" b2 a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 y* H1 c) @% x4 \+ L- N
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2 J6 \0 o! V$ A2 ?: V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7 [( o+ I: V# O+ R

7 Q1 K* r# x* t& }% _' Y" x7 B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0 k1 d7 q+ Q0 x8 ^. l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Q/ i0 Z% w/ k8 u" G4 e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J9 p; \- z& H3 ]1 Z4 H
152
6 p; y; W) a: p. {3 l" f% H8 _  c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Y5 D) }3 A; R% m. E. s
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6 O- q0 U% B! {2 K' Z" L. Y
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3 p, u$ G2 f
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 U- h5 _1 ]! g' l& \$ Q$ c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Y. T: H, A- w1 Y* O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 J. q  B" D) y# y$ R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9 f) \  G! F( A* ^/ O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 B! }( x' D4 [5 N0 W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0 D9 t0 i! z8 o7 Z; @/ Q" B( N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m) @! @  V. h# l& O" i
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 {& V/ y8 ~* A5 y( |) E9 K1 l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N6 Z2 E- K$ J, \/ p" G: ^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c' w, q0 C* H; G& _; U
蕭次長家淇:對。" |9 i4 m' O2 j- t( a" \; I
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 C/ K  o# K8 X' b. I8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5 o, o+ h# @! y2 t) P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 D7 j/ M2 B" B6 V0 t、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1 u  u$ ^; S1 j' G
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 h% U$ B5 b2 n" U; Y: h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8 B7 M2 q% y0 o5 G+ s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d  t$ b; m# i, p. z- l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 J& W$ _8 s5 d2 j  s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 J' B# {2 `% \" \4 f5 Z/ u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9 A3 k5 |# ^0 t9 c. f& T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6 W& n! L3 b0 ]- N- v
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9 ^' a* J$ i, H3 p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8 y# A5 G' X/ }5 E0 f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1 `% ~& E; r( o% T8 v) H& ]5 H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 S7 D4 b( v0 m3 C, V! J8 v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 [3 W6 p  Q' x話。9 k! [% L* q" x  @. l# G
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 X$ z7 v" E) C% Z) D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2 H. C4 G3 ^) L: n
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3 x% y. r0 G6 |, @
及這個問題。6 W  V8 s4 I" z+ \0 ?6 L8 d
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9 i6 X; \' K' I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R' @1 O3 A/ M, }6 |* j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_3 o8 g$ {  I2 K; E) I5 ~0 @+ f* c
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1 Q0 D% _9 J6 y$ _3 ~
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a4 Z% A& U7 y4 z, J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 |- k# ?6 H( t* [/ E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6 U. D! t7 L4 b; F! a(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8 V0 Q+ a7 s0 s4 V9 H3 z&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u/ h1 H2 @$ v# o$ ^#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1 D+ M3 x+ c" ^) ^- o4 W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5 [5 ^9 s$ S2 g! t4 ^3 y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0 M- w6 w) }9 @?所以這個問題7 ?, x& Q: u5 r% l; E
8 v/ `4 E7 F4 m, f: f
已有 2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Julian + 2 您真內行!
halfcorner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總評分: 金幣 + 4   查看全部評分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4-4-29 23:53:00 |只看該作者
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1 \% j" I+ ]4 y, p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 Q4 \5 Y( n2 T/ o2 C" J  n3 t7 E6 z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c( k- u, ?# w  {
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j" A# A: O( D! }
決議重大事項。
3 }. W" z  B8 j+ C) s(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l7 V* `, _, w9 k4 P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j9 b" t6 X) X2 y2 L' @. V& c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3 ~; ~. E1 `0 `* K3 V; z  z,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u* ]3 g+ ?. p1 ?' |& q/ M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9 ]; L  s" J+ T! N'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9 l  D1 X0 P: k" r2 L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 h: z% y3 {! l9 N* H- g+ _2 d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3
發表於 2014-4-30 22:46:55 |只看該作者
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U' m4 C6 v6 x* @9 a7 A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