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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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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 F! F) o* G' z: J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 `% t" M* V, |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 v/ c+ @7 d6 `* G# \/ R主 席 江委員啟臣
# ]  ^6 v8 [7 w2 K) ?( `+ J: u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v" r" I+ C/ C1 E
報 告 事 項9 g* Y5 Y7 l8 i: G  F* A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 x% D$ H: ~- Z2 s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 x" c+ U1 e- u2 |8 q+ I3 T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v4 V2 f: o* A5 |2 a1 I8 B% w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 R  s0 q+ W: H0 D& _- M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3 A( [3 `& |4 Q; B6 d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P6 y( l" d9 j' R5 \

% y! }. ~. \) z1 H' A: D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 S6 ^3 Q5 Y( |9 v
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 v0 x' V1 {6 ?) y0 J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 w# ]2 q; t# W0 W152
6 s' w( E6 q2 \7 o) ~4 d( ]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W/ i+ x8 t. |
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 A3 @6 p5 _! _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1 ?. X$ `( t7 x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E4 r1 Q+ \! C- g+ ]" j
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7 p- n5 z- N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U  o4 K4 b( K! t* l* a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D* U/ q6 \/ v# H1 l& H. `& ~
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 n) Q2 d8 |8 R' D3 W3 Q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6 a, Z/ m  a2 m# {! K) D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 g( \! I+ k) Z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v; D4 [! s& h; ]$ L( u4 y8 A* e& @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6 V' Z, \: l, M  B7 h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u9 [8 i" Y0 X. y9 r. V蕭次長家淇:對。
( o( A9 T( r- \; g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5 d, \0 B# v3 b0 q% p1 x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2 O. z+ Y. {1 x9 R4 ~
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 C  w! H4 s/ w, i6 @& W、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3 B* |/ J1 R6 |, S6 b2 ]
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 G8 {' `# @( J: s# c, p$ v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8 l; O: h% k+ S: n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 l: _/ Z2 y4 x8 x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 B8 J% d# C4 g2 f& W2 ~2 [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g* y. P, x7 P3 f- H  T2 e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o8 O, w# o+ q# u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1 k: q9 q4 \. u" ^/ e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 X: |! f8 V% J% g* j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5 y# O' X( @" j/ |
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S+ H$ r( W: P8 g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 I- W; a( P# I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 N# y8 L  s  _6 }% F" ?; V* C話。0 p6 }1 Z$ P- K3 ]; W; n
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s- R5 L2 h4 f( x
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 F" w8 S2 S. e3 D4 J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 l  P- z1 d, A5 W5 T0 g9 B7 z
及這個問題。( P9 R0 u! ]  U# S
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2 b2 }0 G$ _& w; n$ r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s/ c5 f7 R4 |6 s. f" Q6 z( ]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 F8 x% m2 K9 `7 I: Y  x' d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0 s/ |; T; a) Z  Y; J/ y! Z' U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 s$ d8 p3 v0 M; e, F#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0 Y* o# f# ]/ S' g  x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r3 M0 o' X, G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W( r% S7 W; g/ C' X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l, C' |5 Z9 o2 L,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0 ?" P( `+ R( H' @, m$ X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o3 m# D, R9 A$ @. v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p+ I$ W, i/ w- F
?所以這個問題, G+ @% E0 g' C7 d% g3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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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 s! E8 C% N%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 g' w# _( `5 I* o8 Q- U3 W( R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 s' @" a2 @+ s$ F  |3 B! G* b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 F- p  m5 L. e8 x* c# R! G$ s決議重大事項。
6 o( {9 h, q# s, m& b: \; o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8 ?1 A! J+ O" L; H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U( H0 V; l0 F" [9 T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q/ X/ s4 c1 l4 `% W$ E0 T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h# [3 e! g9 x6 C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 l  J1 {0 c1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3 h) n- r/ j1 I) Z1 X?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7 R% ]" W6 ~& h2 _9 y1 i3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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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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