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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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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p. W0 |6 {$ b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4 n6 u3 q( A* |* M5 u" A, q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K; C) a+ k, ^' p" C2 J
主 席 江委員啟臣
0 i) R2 `4 C* m  X! O, w4 j/ K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0 g! k3 Q5 B6 _" C0 r
報 告 事 項
( W  p5 E' Q- P2 {1 ~2 L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b4 `( j4 U. k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 J' D6 t! n" z& Z9 m- ?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 G7 s. C) V4 w) B3 {! q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1 D7 }: D, G" a0 P+ T0 X  O2 Q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e! E) S$ g7 J' P& i! J1 Q5 i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7 Z( @& Z& M/ c* h+ Q4 E4 C4 A
9 [8 H5 d3 c) a" ?, G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4 o" C5 \/ F& S( @
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Z" b$ A1 ], _7 h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u( H& J% h  x/ X0 J
152
( d5 c+ {& R/ s* U" Q+ |' T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t) B" \. W6 P0 v
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 s3 Y7 b9 H4 Q
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 e. p: ]3 [, G  q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 |% w/ i, l. A6 Z7 g; w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4 K1 F& J4 i5 f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5 ~2 _# i7 J2 H3 u7 c6 u# l+ _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f2 H7 O; u, m
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S; ]* g1 v2 o1 t0 |" Q
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 n9 r9 g0 l5 c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 Q$ r. }& n4 M: m2 `. m% x! _# l% N
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5 ~# m4 n+ ]# s5 C2 a# t6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 Z8 s9 y- d/ p& m$ C5 ~! l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G) y) T8 k& L1 q
蕭次長家淇:對。
2 l. M' N- S: S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0 A6 {$ O7 N0 G# r( a0 T, w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 Q6 O1 D: `2 ^( g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9 E" W" Z6 J9 @
、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7 _. N6 @' r  M# ~
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 q9 D+ W# b- z) u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6 @7 D. d3 d8 F( a9 |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D: R4 }3 I! r3 N3 W$ {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4 l) x6 d( `/ V2 ]% R# _5 W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W1 ?6 y- n2 B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 @6 {) ?9 U5 [9 V! [7 H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1 Z4 d* l2 b" I: x$ t9 P8 g: E# }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 c7 w, ]5 S! S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 K0 |& h' d. ]+ p# O
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  Y# a! E" R$ ?3 [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 K4 ]2 |7 Q7 P) e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 z  b8 |+ G1 y7 e話。
8 K' G3 k: P% F* Y8 q( C% |2 K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  `' n3 M& L* ?
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w, \, M" `3 I% s+ m: H
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 x/ r# ]3 D6 N/ Z及這個問題。
2 F) `$ R% }, F9 _2 M9 V5 t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3 Z/ l2 x' p9 y2 Y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F$ Y- H& o2 q3 x% V3 g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 u- u. _/ d( J$ z1 y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 @; y' E7 {+ c! P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5 P0 J: s5 s5 V, b, a& c) B8 ^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 o$ w+ B+ ?/ r. R# ?* K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9 Y7 E" [3 r# d; \5 V. o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 \9 e$ }! T5 c4 H1 k, b; b  F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6 j! v: j$ P/ |5 {2 L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s/ C+ W- U. q: [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Y" h  }* X% J' h/ s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u  u  r' s9 Z2 [?所以這個問題: j8 V; K/ a+ e# C3 @

( ^6 p1 r. i' |" V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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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3 F9 l1 s' K*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 W8 K: W% J4 C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 o5 p5 w6 @% n7 w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c" j& G/ }' ^3 ]8 H
決議重大事項。
: d- ?8 X5 X9 ?: h( y9 B" _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8 @# {( k9 x8 z- I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0 O, o$ r! Q; k* B0 V- S; s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2 z& I* A1 L; f2 c; C$ I, l) l& P) D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2 P  v( M0 F. V2 T3 S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 ?+ @/ J) Q; Q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5 I, [) v* C- {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4 h8 e0 E; 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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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z4 B4 P: V: h2 v  h" s: M"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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