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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閒聊] 委員會的 "連任" 限制,你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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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9-9 10:38:1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如果你以為社區規約的委員任期,明訂僅可連任一次,那你就錯了。6 t% V, \/ ^5 f1 v, P+ G! X
營建署說,非主委、監委、財委,連選得連任。大型社區,你清楚多少?
: {5 u& E6 ~" P% i7 ~+ W9 S7 L) d6 t7 |) R9 }) b6 g
最近被社區委員的連任限制搞得挺煩,主要就是管理委員連選連任的規定。
% S' r; D- ^& X3 {4 G# z% [營建署聲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就是說,即使規約明訂連選得連任一次,照樣無效。4 k) l% E; b% H) E: M6 B
營建署的解釋函文顯然對大型社區產生了法律漏洞,導致不合時宜的法令。
* }- X7 J  a1 v% O
% t$ o; H9 g! W社區內有17席委員,倘若有1/3的委員,即 6 位委員為同一夥 (別以為這很困難,通常兩、三票就能擔任),, I4 V# J! D- P) @! W- z
依法輪流擔任法令規範三個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委員,其實整個委員會就被把持了。/ M: K; S: ?* b; x
加上劣幣逐良幣,可能導致什麼結果呢?
# W8 E: L! ^" S$ ?, @7 `" a! ~9 t/ Q
6 I$ o; u* s6 Z1. 依委員會動支權限,合法的讓廠商進駐,合法的讓廠商施工,合法的讓廠商請款。/ z' q( Q& g# Y7 {. j
2. 倘若委員會超過動支權限,拆成多筆款項,照樣可在委員會通過,進行施工。8 N7 Y& W( t6 N) C! v7 [
3. 不服從多數群體,就相當於沒有發言權,逐漸有服務意願的委員熱忱就沒了。
: `( h0 @8 t1 }3 X
: j( J& B( R$ A- z8 ?+ f& ?1 ^* c其實這問題挺嚴重,尤其在大型社區數目眾多的北大社區內。
$ c1 {- y1 r# M  b! x1 |所以當要進住大型社區,請先瞭解社區委員會的健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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