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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閒聊] 委員會的 "連任" 限制,你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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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9-9 10:38:1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如果你以為社區規約的委員任期,明訂僅可連任一次,那你就錯了。7 P4 ^0 o2 O% z) J) P
營建署說,非主委、監委、財委,連選得連任。大型社區,你清楚多少?3 S) \% G2 C5 e, M
' I6 y; a+ O' o# t6 ?8 E. O
最近被社區委員的連任限制搞得挺煩,主要就是管理委員連選連任的規定。
2 ~7 q* F' S4 q) o* z5 V. M. t營建署聲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就是說,即使規約明訂連選得連任一次,照樣無效。
: ^5 ~8 G  L* z. d營建署的解釋函文顯然對大型社區產生了法律漏洞,導致不合時宜的法令。" u1 u5 N4 Q' N, h3 t: @1 [1 y

* l. O/ x6 @& G/ ]! ]社區內有17席委員,倘若有1/3的委員,即 6 位委員為同一夥 (別以為這很困難,通常兩、三票就能擔任),; I7 b; T+ @6 g3 H7 q3 F5 d7 b
依法輪流擔任法令規範三個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委員,其實整個委員會就被把持了。
3 S$ j: Y( s8 O0 c+ w/ Q9 ^加上劣幣逐良幣,可能導致什麼結果呢?& I9 s" e' R# D: c& w7 J+ ^$ |
. H; _4 G0 O: o7 H, d+ s  b
1. 依委員會動支權限,合法的讓廠商進駐,合法的讓廠商施工,合法的讓廠商請款。
' _- E2 g, e" ?/ C" E2. 倘若委員會超過動支權限,拆成多筆款項,照樣可在委員會通過,進行施工。
4 Q1 G# @2 s: x! L$ I4 c3. 不服從多數群體,就相當於沒有發言權,逐漸有服務意願的委員熱忱就沒了。& V- o& `/ ~8 q0 N& S+ w

) J, H' L. _3 {) P% c其實這問題挺嚴重,尤其在大型社區數目眾多的北大社區內。
: k( r# e! P& ~4 {" v) L- S所以當要進住大型社區,請先瞭解社區委員會的健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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