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123
返回列表 發新文章
樓主: dingding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交通] 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複製鏈接]

39

主題

140

好友

1萬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千代田
文章
6679
在線時間
2241 小時
21
發表於 2012-8-9 09:09: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洪阿民 於 2012-8-9 09:10 編輯

個人覺得
或許這個判例的內容有討論空間
但法官裁量的精神是沒有問題的
大家不妨想想
如果完全以路權考量,無論如何有路權的人都不必負肇事責任
那麼是不是大家都可以任意懲罰違規者?
如果綠燈行駛的駕駛人,遠遠看到有腳踏車或行人闖紅燈仍不減速,「給他教訓」,甚至置對方於死地而不必負任何責任,那我們的社會變成什麼樣子?

個人覺得,現在很多人凡事講求自身權利,但有時卻忽略了相對的義務,以及必要的讓步。
如此只會讓社會變得自私、功利而嚴酷。

28

主題

34

好友

7195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風呂京都
文章
5043
在線時間
2281 小時
22
發表於 2012-8-9 09:26:08 |只看該作者
這篇報導有個模糊地帶, 就是騎自行車的人是[搶黃燈], 而非[闖紅燈].

依據交通規則, 若車輛已過停止線後, 號誌才變黃燈時, 騎士是可以盡快通過路口的對吧? 但因為自行車行駛慢車道, 車速又較慢時, 是可能會發生對方的綠燈亮起後, 這邊的車輛還未完全通過的狀況, 所以起步時應注意前方狀況, 是合理的.

常見的另一種狀況為, 因為另一方向的路口堵塞, 導至路口前方仍有殘留車輛過不去, 此時即使綠燈已亮起, 也不能做為享有絕對路權的理由, 因為殘留在路口擋住去路的車輛, 也是因為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停在路口的.


總之, 這是一個特例, 若另方向車道的車輛是闖紅燈通過, 而本方向車道是綠燈正常速度行駛通行時, 判出來的結果就不一樣了, 當然是闖紅燈的錯.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1331

主題

316

好友

1萬

積分

校友

Rank: 9Rank: 9Rank: 9

文章
14668
在線時間
2248 小時
23
發表於 2012-8-9 10:23:55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8-6 09:40
秒數太短!馬路過一半變綠燈 少女遭撞亡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90896.html


  其實可以參考我所貼的這則新聞跟影片,個人認為法官自由心證判斷或許有可議之處,但不採絕對路權原則判斷,是合理的。

  

1331

主題

316

好友

1萬

積分

校友

Rank: 9Rank: 9Rank: 9

文章
14668
在線時間
2248 小時
24
發表於 2012-8-9 10:27:2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2-8-9 10:29 編輯
小高 發表於 2012-8-9 09:01
這法官很久沒更新法律規定了喔
自2004年起,內政部警政署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 ...



  法官判決是依照法規,不必遵循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規則,因此要看警政署頒布的究竟是法規修訂,還是行政規則。

  所以應該不是說法官狀況外,而是法官本來就有權力不必參考行政規則,畢竟每個案例都不同,如果法官完全跟政府立場一樣,都照政府認定的規則走,那我們也不需要法官,也不用談司法獨立了。

  不過另一個角度要思考的是,我國民眾對於路權的觀念不彰,交通或警政機關真的有必要好好宣導才是。

32

主題

18

好友

5339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787
在線時間
2695 小時
25
發表於 2012-8-9 12:33:09 |只看該作者
<絕對路權>指的是這篇報導吧

2003.10.17中國時報 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明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何國榮指出,「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警政署已將路權觀念的建立與遵守列為明年施政重點,加強違規取締外,並將修正交通法令,明確規範路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且明確劃分幹、支道以建立行駛路權。一旦發生事故,轉彎車、變換車道者或行駛於支線的車輛,事故責任絕對大於直行車或幹道車輛。
配合絕對路權概念的推動,各交通主管機關將全面設置「停」、「讓」標誌或標線,劃分幹、支道,方便用路人辨別。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32

主題

18

好友

5339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787
在線時間
2695 小時
26
發表於 2012-8-9 13:10:33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2-8-9 12:33
指的是這篇報導吧

2003.10.17中國時報 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


1.法律的體系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包括法規性行政命令及一般行政命令)
這篇報導中警政署的見解屬於"一般行政命令'
憲法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憲法172條"命令與...法律抵觸者無效"

2.這篇報導中並沒有創新規定
報導中所稱的
"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
明確劃分幹、支道以建立行駛路權"
在交通法令中本來就有規定
"路權"只是警政署想以這2個字來定義一個概念而已
做的是邏輯中"定義邏輯"的步驟
它的地位和交通法令中其他規定的地位相同
其他規定如
"駕駛人行經閃黃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安全規則第93條)
以及判決中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即使有路權也必須遵守交通法令中的其他規定

3."路權"和"過失"這2個概念不適合做比較
如我先前發文中所說
"路權"是在規定雙方當事人中
何人負有"義務"
屬於"應注意"這部份
"過失"是在判別歸責與否
是在有義務後衍生的責任範疇
屬於"能注意而不注意"這部份
在法律的三段式推論中
是不同步驟的範圍
把不同範圍的二個概念拿來比較並不恰當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evalee + 2 學長 讚!

總評分: 金幣 + 2   查看全部評分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32

主題

18

好友

5339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787
在線時間
2695 小時
27
發表於 2012-8-9 13:18:54 |只看該作者

這篇報導中記者下的標題有問題
報導中法官的判決並沒有否定游男的"路權"
而是認為游男沒有盡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這個義務
才認為游男有過失

刑法"過失傷害"的要件
只要行為人有過失即可
並不管對方是否有過失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72

主題

58

好友

626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596
在線時間
677 小時
28
發表於 2012-8-9 16:56:48 |只看該作者
我最討厭..
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為美個人的反應都不一樣.......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