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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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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 z# |- k$ Z1 G, L( @
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 n( ^4 D9 q+ \" h
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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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
  W1 r- ?  c3 v7 n# E5 M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
% d! @+ ]! \4 }# {+ y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z" P' q. M! d" i$ R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
) O, J: `- ]$ i( U! _. g  T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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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1 P) N3 c- P( @; S' b) D5 ^  m8 X
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S6 k. Z- H5 F; L8 o8 Z
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
5 E2 e9 n  n( N) g9 i! N  I4 D9 f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
- k+ A/ m% p+ X0 t9 _3 j( z2 G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 @- m; b/ a* y8 H( t
,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5 H. W: d' p! @/ n& R9 U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
! D5 O2 I6 w; s; Z( _9 z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 q; W9 B5 ?2 y2 M6 o- u
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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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 |/ v/ \& p, \4 `$ D1 e* m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2 N$ `8 l: q5 i- w
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 s7 r* D8 a' k: |$ h$ J$ a& s: k% b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 E$ F- `: b0 X' \% ~2 _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 [2 D9 O2 {- t  N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 z  m) y) c( x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
5 i, X" {, w! c8 l8 Q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3 i5 Q9 l$ W: o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
+ {8 c4 E8 Y9 M4 e5 |+ b7 w, B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_# L+ n4 F! ]+ t3 k4 k3 T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  J- ]6 ?8 i: c+ B
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4 G# U1 \: S9 n2 i, l4 A& S─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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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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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 e3 Z  P6 P! t5 ?5 N, L) X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R9 @  b: z$ w6 p0 n! O) ^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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