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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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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U" Z& P* b; _" I2 d- R$ v2 C* x
* q, q4 y5 b# \" O4 z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6 k) F5 ?1 k0 z# H* {/ f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t. q+ ?" Z5 g' L/ S# {, s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h1 W' @9 n8 x. J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F2 Y! j; t6 W% Y# d8 X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K3 n% C2 m/ q! L2 m- W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 ?' n0 b: E: z) k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 G3 x/ `! n8 j0 x) ^. Z2 A
) E# d1 ?' {2 ?$ Q4 N: K# {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 ~# P7 m( W1 h+ k. B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7 U* C# z  l' A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1 w1 U8 U; o- y9 Z* _9 d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0 X8 L9 G* e5 r. k3 A  Y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3 o/ t' v) z8 O! g  B5 B, A6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2 g+ V2 d# M5 c* d' ~+ ^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 _5 B7 S7 z$ g* \- N: v. w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4 I) H( Q: r1 o* o' C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 H  l/ D. `& {2 M  n2 c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4 W. J) V+ d  {9 O' s4 w. b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v4 I) Y: S, {; t2 O/ C
人不得申請使用。* T$ W) V; n$ \- A& K9 S, _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d; n9 k, K; O" t( M  t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C( U1 T' b1 h7 R/ n- X5 i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6 t$ U$ T6 {. Y4 m* I0 b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r5 y+ ]0 n4 M' R. h4 H& {# W; y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 u; u, d, V; w: r+ O1 H8 _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u8 ^% A7 x2 `% p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4 m6 z' @7 E3 N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R4 g! k% P, w+ G4 S7 F. h8 W* D
現金方式為之。
/ f! ^) L# p( D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 q: V4 t1 E( H) b1 S9 _- v; b- x,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N! Z# f  e) a6 R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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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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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4 o9 C4 _9 F( L& g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1 E: G) Y$ ]0 }3 D- F% \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7 r; E: T$ m8 |7 |, z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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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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