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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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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3 ]0 Y* w8 g- W, v$ B6 v
/ Q( z9 N$ w- H  F7 P6 {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9 F/ v4 n3 w; M% Q5 B0 x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2 [8 ~& d5 D; \( O% z' s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3 ^* T. f1 W  t8 z+ [! l6 T3 b, C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m+ [" V6 V! z5 v1 t+ r! M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J8 O, o+ U0 t' r# ~2 l# F( X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l" E4 K2 \" Z; l6 L* T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3 k% C/ J5 l  K# f. q
; z6 v1 u1 [) X) T. E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3 C) i2 s2 ~/ V- n" F' r% L7 [
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 N. j  `. R; W9 a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 c/ _/ u# y' ]# A# X' o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Y3 p" s# H# k  H. S8 m* Y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2 ]+ v( x1 c# H4 X% M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 U6 [, j" h6 f4 n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5 R$ U, I* e! l3 C+ |$ w8 G& G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8 ~3 s5 m% i, i(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8 l3 R& G3 |2 y; t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7 @7 L$ K& R2 m1 N; Q, l* r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9 y$ ^0 {$ G5 Z& F  N& v
人不得申請使用。
5 q5 B  _& O/ P# J0 L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R$ L. G( @( X. _$ Z- s  N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9 p7 a7 }$ B% n, v4 z: ^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f8 o8 [4 f6 O- F- N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7 m/ F8 M" y& r$ E$ @! A3 G- ^. K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2 g8 Z) T( T' ?. p4 ^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s6 h( r0 x6 [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 ^* J8 C2 ^) k$ P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1 F% G% W# z# x- d2 F/ z$ @
現金方式為之。
' E. k8 C% _6 D: f$ k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P7 l- u4 f: }, @4 g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N# w2 i6 ]7 N- p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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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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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 @8 o% M3 T( W8 r1 g# I$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1 E) u1 B5 s8 H, [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4 ]6 ]4 `: ~7 d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4 q: }# Q4 [& C, A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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