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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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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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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9 Z) a6 n; U/ {0 X+ W【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9 o3 D& ]; X7 `: g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8 p; m- s, b3 T: O' D6 y+ N6 Q1 m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2 \, O& ~" ?8 Y% r4 Q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p+ \* r- y2 \) T* n! s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 r' J4 l  N1 c- z0 y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3 p+ x6 G% ]% [- n" R9 o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9 s. g; j2 V4 z! X" @' p
8 p  ~4 l  W9 }8 B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8 p9 Q) {0 G# z6 W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2 U& ^! {8 Z/ C$ v$ ?7 z+ o# D. A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 Y& b3 g  T) U7 U" m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5 p6 ?3 u; b6 [: z% g- Z, r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4 b3 |3 j0 F5 J$ m$ Y( Y1 d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0 p7 R+ j* |0 E! L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0 p7 J' ~( a- y- a. S) B. v8 l3 b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 W+ S: w* t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4 x9 V& N: A: h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 p8 u8 y8 s7 a- H! J4 h9 p- E8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4 W4 g' j4 W% U# K8 F* G8 O: E5 q4 @& b
人不得申請使用。9 D5 p: A: ~4 e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5 |5 }' L. w2 [6 t& u& {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h2 ]5 C1 X3 \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 V  T1 A6 S: j8 S7 u: u* m6 S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 V1 S, f% ~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 b0 n: O  N4 ~8 ~" w$ `1 w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  z5 N3 D, h  ~9 F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 Y: ~( y+ r! F0 H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c  J; f* b- \' J: c/ m現金方式為之。
" v4 \: y7 W- |8 x$ @* H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s8 |  o/ e; y3 h* ]1 n& N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n4 q0 x( _: G7 r: @9 t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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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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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6 A2 E8 N, r3 d( [" S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R) _5 N# L1 r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D5 `; o3 g4 {( \+ G' Z! q! U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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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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