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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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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7 S; m8 _# c/ Q$ S
- r, B& _- T% M( z& n【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Y  S$ v4 {7 O$ z8 v2 i# O1 Q$ F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V2 l# n& _. a5 r( A- E: _(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1 ?, z; k% ?9 [+ H' R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 v* A; N2 C6 c3 I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 }. L3 u! ?  `* E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6 T) N# C1 L5 N& R" W- ~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K! Z1 R* i. o# n6 y5 Q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d; }* J8 J+ h

) F9 B/ b4 o$ v: T8 @; r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1 z6 L! ^  T. i/ g* W0 T. p1 j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 A1 H0 i  `8 D- m8 n$ y- X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Y- x( c# ]4 C% X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 m' f7 M  X/ z( j2 Z4 @% C: K3 @1 b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3 Y) r1 N7 P8 A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0 B# A2 ?  m. q6 k- J7 H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t, i8 z2 H' h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8 K$ I0 H& C- B

& i. ^: n6 y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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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Q7 a/ G; E$ ?  s7 J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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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8 A& C! J3 D( i' i$ I' i8 I9 b! m2 D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0 B: @  G  I: j8 n. @! v+ @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0 M+ a1 \3 O0 B2 r. c  T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 W4 L( O- N& N3 K; H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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