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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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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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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Q1 m3 H& b9 G【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N9 V, P; F; g  f.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I( H; Y) T! p5 l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r, o! q$ V7 E2 h' I9 U5 [$ v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r7 P3 \$ e. f2 i% j9 L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4 t. K4 u# a5 N  f) H7 c/ N# F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h% E6 B! Q# f2 g" Z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O  _8 l8 [6 F, G# u, e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5 J2 l! l3 a& W5 c0 Q4 O' B9 N8 `: J/ C3 h1 f; f' t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9 X  b: S# T; J+ t) O9 j+ e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 ~% U6 t6 A0 E6 ^9 L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1 q! k7 {/ _7 \8 {& G6 O! N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7 C+ h; [1 p# y3 @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y0 k# b5 [' @9 T( u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 N2 k/ V9 |7 E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0 b& S/ J2 w;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1 u) k) ]: j% y#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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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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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P7 j2 B9 }1 F2 p. U/ i% Z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a; o7 O! }2 e$ ~( m3 I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5 N  X" S# J6 y: A4 \1 E# y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 O7 i% m# c+ Z- ~8 Q& K0 L1 }$ @* M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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