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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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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4 L! m" |! N- t# x2 G+ @- H  I/ m  n: R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1 {! c2 t$ Z5 [( \. r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6 F% T. R  j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C) a! _0 r  t2 B( i9 \* M.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8 [" Z) M  b$ L2 Y) R$ D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 I5 Y& F6 Q. o) P+ O+ A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3 L) D1 g" d. m7 B7 B; [2 f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y; I7 ]+ s$ w# f+ Z6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B0 F0 f, t6 B8 J/ Q7 d$ @$ [

/ C, ?1 [4 @! D( {% M8 P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6 k) X0 t- ~# G* w/ x- v. i% w: }( D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x1 E2 ^9 N) \3 P8 X- s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2 i, w' ?. m6 K" t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6 T* u* p, T) R( \6 _. a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8 T1 o7 t6 b# U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6 L7 I* |, w4 r% P7 e% P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X% G2 l* s5 V7 y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Q+ l5 w# m$ O/ i2 l5 I( D2 k2 y( U, R5 ]% _: p

5 ~) }4 M( t! D& P9 _# C6 V6 i+ R& N7 P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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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8 w' B4 n8 k- B; J) L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j8 i/ q0 ^% i. i$ f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i$ `" R* e  Z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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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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