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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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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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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7 I$ S) d" b$ N【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3 }" O' N& p) m9 q6 a0 \. r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6 d6 y5 J3 Q1 N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5 @3 X+ r5 H1 J  @1 B6 @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g) ]3 K0 i, _9 R* B9 [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6 K  \' B. w" C) r2 M! S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q. x3 y: q' _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l# |" c' F3 ]2 i' Q( U" q$ d5 L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t& R/ b$ U# C+ D5 I. \
" S9 @- z. d+ i( ]8 [% S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4 P/ ]' S6 M, |3 _+ I/ `$ c8 v6 X$ U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0 u4 R. K* C: q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6 Z2 G( v  `5 [( |$ u# I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6 t9 N* |; t; X8 C1 {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 K# |0 G3 `0 r% M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D) Q4 V$ }, K6 l" W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t4 V% e/ o2 _) `& U6 D- N& ?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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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g! n2 I/ z% G" o- o6 R. |8 q5 ?$ f1 G7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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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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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W" z  U+ A' e+ Y- j) f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Z+ h& J% F; T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G4 v- V7 @* B' W+ f: W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q  x( a& [5 e7 ?$ B& k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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