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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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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E2 @9 ^. P. p! M1 q1 K( c
( V* p$ E( n. ?; J# s/ J) R$ E【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1 ?' m- c5 l4 G& C& g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A  Z; i8 w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3 T* a0 e5 K2 `. t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t+ ]2 w" G4 r; h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 l2 e$ T/ m3 n: O# A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G5 q& [  I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8 `* ~! Z1 A& B/ r/ a! Y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1 ?- I2 F4 C1 u/ o/ O' D9 n8 a9 l
2 S% S: C8 y1 e% }/ m" c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 d2 J. p0 M" u4 g* N8 g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6 z# O8 ?! [0 M- h5 Q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K1 k4 u7 H% y0 `3 M0 [6 I! x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3 J; j+ l' Z$ t) b4 u5 P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 ~% k* }' G  Y9 C  X3 T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w# Q( p9 l: y9 Y. l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k9 h; ^( L) P, {1 y  d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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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g5 A( h' \1 c/ o3 E9 V; y

2 S) s# ~5 P9 r, G, @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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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g/ T! e* X! u' X2 s0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m" k- @/ p" V+ X1 D5 K/ T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d. J1 \/ _! V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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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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