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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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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8 X, l8 _2 R0 A" K2 P( e
( e8 h! x6 J; \- p$ P【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x, {" w( s9 X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3 h, G( @& f) [0 A, A2 y% p: `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K& k5 J" n: c* u) Y5 h6 W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4 V9 F8 r" h* N! n. {! J& l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c4 j2 _* {/ K# o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7 N' i; @) ~  m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q, d- z$ K% \+ L$ P1 m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 L0 e+ v+ x. r5 r  n0 x! H- J3 y5 Y
2 Y, F7 Q9 F! K% |. _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 H" |: G# `6 K: F6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U* f; w$ g# j, {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0 F+ B& \- U" y" h7 _, m9 O& E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0 h, x2 e# F1 g' [( `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 F" x) i9 X3 ~' U2 E: V4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 l0 j! A; M+ j6 J9 c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2 @+ g5 ^  G+ a+ U9 C' D+ y" o  s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P# W5 q! L* }0 r0 L, W3 ?! s+ u, \8 r% U4 G( T' s
5 H$ G$ n$ u7 E; C, R' x& {

6 q2 Q/ I; ?; b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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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d' Q5 p% L+ U" C! p' T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6 t2 ^; c$ k5 G$ K& b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_8 ]+ v' {. t$ Z. {0 r3 ^& p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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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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