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殯葬] 違法勸募 反空污行動聯盟批政治打壓

[複製鏈接]

3

主題

0

好友

721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449
在線時間
84 小時
31
發表於 2011-11-27 11:17:21 |只看該作者
公益勸募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14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19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8

主題

21

好友

950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295
在線時間
118 小時
32
發表於 2011-11-27 22:08:30 |只看該作者
挺到底!!! 不管多少冷眼 世上許多事情就是靠自己去爭取 不說不做而壁上觀~永遠成就不了事業~!
大夥繼續加油!!
愛北大 桃花源~

175

主題

194

好友

1萬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7432
在線時間
3100 小時
33
發表於 2011-11-27 22:20:16 |只看該作者
回復 enjoyiiing 的帖子

感謝您長期以來的信賴與支持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