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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假贈與真出售,仍要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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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3 09:12:3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台北電】最近有不少夫妻向財政部陳情,為了節省土增稅,夫
0 I8 S7 d5 `0 t1 m! N妻之間先「贈與」,再賣房子,卻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0 M" @0 J0 v  d# }, U6 ^7 r、特銷稅),很不合理。但財政部表示,因為房子已經過戶,在2年內; t% e; m0 _' _
出售,就要依法課稅,愛莫能助。$ D( j- o: ^# _* e
  當事人覺得很冤枉,原本以為可以享受10%的土增稅,節省一點& |# e3 |9 D' T( D  `$ p' c( ]
稅負,結果惹上奢侈稅,比土增稅還重。
1 T/ C! D% a' t5 j: g1 W  ^  財政部表示,稅法已經訂得很清楚,夫妻之間的贈與,以房子過/ Z% b& {5 a9 x& Y' Y- T5 s) `
戶給受贈人之日算起,受贈人在持有2年內出售房子,要課奢侈稅,不9 k4 L: s3 B; d/ l. k
需要發布解釋令。9 m; b' o/ u: \9 i) u

, E  D% y9 ]1 q! }! C' i  有一陳情案例,王太太在民國77年持有房子甲,王太太因為曾經  a) ?, f6 I3 f0 q" O8 p  r& D2 c
賣過其他房子,已用過土增稅「一生一次」的權利,100年1月,王家: E) N- M! O5 N! b& l7 d
打算賣掉甲屋,因為甲屋持有年限很長,漲價很多,土增稅要課到40
+ c2 e; R# v# V! Z, O5 O%。而王先生名下也有房子乙,夫妻名下有2戶以上,不過適用「一生
9 @+ |' ~' g8 f8 X一屋」。
! p) ]7 T) n$ l  D  王家認為,因為王先生尚未適用「一生一次」,如果以把房子甲+ ]0 q1 Y+ U( Z
轉到王先生的名下再出售,土增稅只要繳10%,可節稅3∕4,且夫妻
. ], w0 D  V4 [( R間的贈與不課徵土增稅,也不課贈與稅,沒有租稅成本,是個好主意
1 O) v$ c( H2 w  y+ }+ }, s2 M- v9 N,所以王太太在今年2月初「贈與」給王先生,完成過戶。
! L  m# b: b8 S) G  2月底,財政部宣布奢侈稅政策,6月1日正式上路實施,王先生如
/ F# ]9 B, D# w5 j1 b果持有甲屋不到2年內出售,要不要課奢侈稅?- Q- h/ C  ?  W0 @' @
  財政部表示,這是「假贈與、真出售」的情形,明明要出售,卻
) f' g. |( @  [9 H在法律形式上贈與,王太太持有甲屋已逾20多年,但已過戶給王先生
! \+ O$ K- o  E# D8 l,完成贈與,不能撤銷,如果王先生在2年內就出售,屬於自願性賣房
8 j4 q  f4 `5 {子,當然要課奢侈稅。
) K0 Z# c0 d- H  上述案例顯示,土增稅「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及免課奢
2 m; `% _- X9 y: J侈稅,只能二擇一,不能二種好處都拿。
% C4 l6 }) t# {  此外,夫妻因為離婚,執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 p+ {7 W5 A' ^
,在2年內出售,是否可以免稅?財政部本來要發布解釋令,解釋成免8 Q) t( k6 p! B
課,但因擔心出現會冒出一堆「假離婚、真出售」案件,所以就不發6 `+ Z6 P  M# Q6 Z) s: D' k
解釋令,改為要視個案的情形核課。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王7 |# c: t; r0 I/ H! R* V: T
信人/台北報導)) S% f5 {1 \' L( b8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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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i" V# `2 x) S# G, n, `$ c8 T( y) t1 v. e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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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3 22:30:50 |只看該作者
土增稅「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及免課奢
# C0 K, Y3 s6 L5 \( }1 ~侈稅,只能二擇一,不能二種好處都拿。
  此外,夫妻因為離婚,執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
- X/ r% A! s# @4 K  a) ~: G  s,在2年內出售,是否可以免稅?財政部本來要發布解釋令,解釋成免9 C1 e3 \& b7 ]5 F: A8 N- L
課,但因擔心出現會冒出一堆「假離婚、真出售」案件,所以就不發
: M) D9 w: c+ Q) j% @, w7 s/ q, f& {解釋令,改為要視個案的情形核課。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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