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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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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 ]# d: A; o: Q9 e/ B$ j# A& @0 W( Y' k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s  @3 ~" P2 V; F' \% s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I$ C, A. j  c9 F: i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 e$ H+ K" D. W1 p
; f' ]: e1 b: M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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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r* p  Z% X* y6 H5 }% S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5 J: Z2 x4 B" q2 i%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Q. o' n" H1 r0 z# X/ z- G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a3 v- f3 P9 [- [* E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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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7 a  b# r  `# h' G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z# z; Z: f/ c% l2 [+ M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t6 c+ f  n" w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h" I8 v- R- k$ z$ K- S5 N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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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e0 Z( \5 j: `7 x6 j2 M. u3 e( Z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s$ w+ S9 m4 R/ u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3 R: y1 [, `" d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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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2 {0 i* r/ `( v/ g* [' f$ s作者: 李永然1 K2 e# r& A. ?( R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 t- a3 P! w6 L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 l$ k7 ^"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1 S% Y9 u7 a! t2 _3 I% R9 |. b- ~8 G《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I9 F6 t/ ~# l$ X5 Y$ m" o$ o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O, ~2 D3 {/ }; Q$ v6 _) }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2 |$ V, e8 h& T  c  g6 D2 M- O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A, n; U5 ?( c- i( s+ j( g

; @/ Q* L, v5 m0 ?) z4 I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X: g# [# e5 O5 C+ k* S/ l

. ~: D5 }: b$ [. e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1 M% R9 L1 y8 I6 z  x5 n3 U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a3 J& ?, V# W; [
  I0 M: i9 F6 \) q- ?9 \& I" F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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