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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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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N8 D( o$ x: E- [
" {# t0 W# V2 o+ v+ x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4 U4 S- W( `8 B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5 Z+ v6 E( C- D9 h, S( Q$ Y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4 T5 p  c$ \# |: _

4 x+ s" {/ H# g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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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0 V' N' @# v( P) Z/ y4 M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 b' o! l: r+ V) L3 e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d, R. f  j1 w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3 ~" W5 y  ~& l+ c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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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4 y. s9 o  e! H9 K+ i6 m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Q; U6 m$ Y) M% o1 U- i' p+ g' o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S4 V  I7 R5 n5 p% i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h2 ^; n( Y; @0 [) D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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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m; @9 Z; P. K+ I3 b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2 t" `* n: ~# ]! e3 g4 r% x& e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T$ X" _8 H9 S$ ]5 v- Q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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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0 s6 H$ S5 ^; }; S/ L) k6 [% c
作者: 李永然* ^$ W8 C; I' Y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f- ~) W+ B% c) S+ f4 \: e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q) Y* k( k- a' C; n9 l  B3 ~8 L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7 Y7 n$ l3 h6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8 u  X1 X  f% J2 F$ H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3 }$ A7 j/ n6 w' N7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2 ^- B  n8 i- Z+ f* S1 y  |! {- |# r1 F5 [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_( Y7 k' x) s: y9 ^- a/ L9 ^
, x% M2 X" v+ [2 W% `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r- g( }. R, E! m7 v  Q, X: e) e2 h
+ \# G4 _5 b+ V" x- ~3 t) \, ]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2 P0 R( Y" ^$ C- ?% u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U  C0 C: b0 Q, }" m0 A6 W) R/ }$ Z

7 c# j2 M$ U  ]( c7 @  v) O" {4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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