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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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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6 I9 f+ H1 I/ Q2 Y; i" I

3 u/ G/ w( i1 b! o. O3 v! _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 V. G, Z! F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0 r5 }& z: p. {2 y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x4 d9 L1 T% w& z: e' D
0 e/ K* L2 \$ z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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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6 {9 Y! a; P' y7 w5 |4 C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7 k0 @, m' z& ]# C0 Z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4 e  z  s: e: W) ?! J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1 }5 ]) \. i7 g0 H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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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j8 o$ c9 G( X8 P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J4 J2 v0 s9 ^1 G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7 N$ G6 P) M( K8 G5 y8 V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D* F4 i; \, f# [1 w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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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9 Z8 j# Z; Y' m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7 R# g3 x' L8 \, l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8 d% @! o1 t6 \4 O/ I% d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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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5 Q: S* L4 o0 Y9 k3 a作者: 李永然) I5 Q+ W  f5 P0 [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 b/ Y9 E& v0 \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5 ^6 T( v  y" ?. {' }' d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w9 g! F6 z1 {& H& v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0 V8 D6 m9 ]7 r0 l$ e; g3 U8 L/ p# g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b/ s3 w4 z1 Y4 ], x# `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s9 i( a4 y# R3 O9 Q8 M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3 {2 S. ]9 D* S$ T- E# {; a
* f! b" s3 B% G4 q! f9 }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 A* q* u* [3 O! ^. I; N/ H8 Z" [* {* l7 j: W6 ]6 _& m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3 P4 ~0 O3 v8 H! y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Z- A0 y  u& J7 V- q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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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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