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2072|回覆: 4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複製鏈接]

728

主題

96

好友

3656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308
在線時間
526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5 B! [% E- K- `; z* k+ ~2 I8 Y$ {5 y# N+ j) ~+ G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 S! p  e% x, A3 ]! q/ l; |- W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8 G0 e$ G' G) n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9 C) m+ h# Z, W- H5 _
( ^: W" b) q) n5 R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75

主題

41

好友

4757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405
在線時間
910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R+ O' Z( p+ q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Z* E5 i) d, Y, g7 q5 _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O9 u/ J9 e3 v) D+ ]/ k6 A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n- N3 [$ u; _+ H; a5 n/ f不過目前已解決

75

主題

41

好友

4757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405
在線時間
910 小時
3
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1 l: g4 V: E% C% p4 d( @7 q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Q( l' Y3 X6 X% M8 |  _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q4 h$ m6 e- S! T1 o+ r3 r8 C" V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 S5 M9 K1 _4 G2 Z不過目前已解決

728

主題

96

好友

3656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308
在線時間
526 小時
4
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9 g1 k7 G, w0 ?7 e# E% S* D# x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 X5 L6 v0 e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H( h# m' c- H4 g( o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1

主題

4

好友

129

積分

幼稚園

Rank: 2

文章
41
在線時間
42 小時
5
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5 a! C. d% c) X  c
作者: 李永然
+ u! x6 i% V) u( A/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8 ~4 ?, [$ v/ C# Q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J1 S4 `! o. r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4 N) o8 X0 Q" \8 H  _- N$ t《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o7 u$ |1 C- b2 R$ \  w  S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u2 U$ [# Z5 U; B1 n, J$ K4 E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s5 ^. d1 X3 K% q0 v$ }# V  g; u# p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H- y' o" q' z

& _) |7 d0 q: L8 Q# K4 H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 a& O9 C  t2 G& Q0 e; _
1 l+ r, b4 E& |4 y8 {; L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3 ]5 I& J; ~1 T  A7 @5 I.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7 X' r/ q* _2 z& \2 t+ n3 w0 L
# ^$ c! _4 s& }2 L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