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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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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5 K# A8 Q8 a( [

3 ?: m3 d( Y) Y- ]9 O% Q  o; e' N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u* [0 r8 D- L1 P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 V( z" k7 r4 t4 z) G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8 N# f# s1 @8 k/ u; `0 v

8 i; F9 u+ U% T5 Y! ]3 x4 T, f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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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P9 s4 z2 h$ s+ F! O( U- L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H" f# }: T& d* z# {: S( R& Z5 n" N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8 F/ n( Y3 K( X" O: i. b) ?5 P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K5 v; S# M. i# @) M: |  h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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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H* p  X0 h8 p& {+ n1 w; C$ n/ C; t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5 O; r  j' P* p* J+ z$ F; T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7 v& M; E5 |) g4 f% v: b# h$ N  o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b: E2 N: B! _- C4 S% n* K* S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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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2 f0 ~% ^' Q$ \" a- i9 u! ?/ T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3 ~, \0 ]+ B$ n* K8 d6 k, K+ |7 S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u* Z( c. L' d1 D2 S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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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e' \) J( `+ T
作者: 李永然. v$ C- A5 j& l2 z8 W) i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b* Z! b, ]5 m) }+ }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g8 w5 u9 ?, i% k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y# @2 b6 A+ s/ K0 ^" U" f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5 @4 A. g. _8 Z- U; a6 m8 z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4 |# D; _0 q) Q8 j) M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a1 z0 b; j* Z/ x. n: X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7 U4 l" e% k( Q3 o+ g% x% U8 _0 x

0 y( b" e) H: |/ h0 ~9 H# e* k" X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9 i4 T) ?8 c3 P/ ?1 \% B

  ^, M8 c( v' a. h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i, V0 k( D  t6 c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0 x1 d# W" G) y2 O! T. o' M; B5 m' D% s5 b8 v  F% {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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