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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討論]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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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2 16:05:2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sp3292505 於 2011-4-22 16:06 編輯
- e) o8 M) \6 M0 {
/ D/ ?5 o* J3 g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00802323號  ' N3 Q4 H7 P" s- k6 w9 i! d
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7 P% @4 \1 s: K% ^. l; L3 U
$ @. s1 p2 v! |: k( z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 r0 q$ A4 T9 |一、 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O# L( H, S/ d3 a- g5 L4 m
二、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C) e$ K! \7 ^1 B0 \4 e2 v
三、 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7 K. k6 Y" u) ]* m' |" ~四、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1 [: ?, H; E7 n. ]# Z8 \9 s; W2 u% x
五、 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玩具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 [# }1 S& s' d" a2 e* \) J六、 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 x. b- M% r' b, q七、 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t( q- e3 D. V) {* d
八、 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3 A5 o9 M+ A: }$ ?+ r2 g3 o4 F
九、 未經申請許可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N7 i4 C* G. ^8 V! X
十、 大鹿林道東線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禁止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
- L& ?8 a  k) p8 {6 r  P1 F& m十一、 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9 g; ~, N* c8 t! n十二、 未經申請許可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2 @, z/ x) ?% m" ?8 r1 h3 C十三、 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4 a' e+ x! q4 m+ e; O* H0 u
十四、 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9 o7 l  j+ r5 J; g十五、 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7 J2 e7 i& D5 U  J十六、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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