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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證明非投機炒房 可申請免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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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7 08:08:5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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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04.07 03:27 am 7 p3 W3 |: d4 ]/ u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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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昨天迅速初審通過「奢侈稅」草案,並且將排除適用奢侈稅的「豁免條款」更明確化,還增訂民眾「買新屋賣新屋」,以及出售自地改建、合建分屋或參與都市更新獲配的房地等豁免條款。2 L* M4 ~0 o7 I8 Z. n4 H. t
不過,為避免豁免條款無法涵蓋民眾「非自願賣屋」的所有情形,造成「錯殺無辜」,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如果民眾在兩年內賣掉房子,不是為了投機炒作,當事人只要能證明符合「合理、常態、非自願」的原則,可向稅捐機關或財政部申請例外處理,相關單位會進行個案審查。/ L' q, K0 T2 n; J; j- y(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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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條例草案規定,民眾如果出脫持有不到兩年的非自用住宅或土地,最重要課交易價格百分之十五的奢侈稅。  m% K7 F) K) B, J: b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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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出的奢侈稅條例草案中,原本訂出九種情況不課奢侈稅的「豁免條款」,為了避免殃及無辜,留了一個「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的條款,保留財政部審酌個案的彈性。但朝野立委昨天抨擊這是「後門條款」,必須明確規範那些情況下才能豁免;為加速通過立法,財政部不堅持原有主張,接受立委意見。( k# R9 i: Y8 z'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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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院初審通過版本,刪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的規定,但將豁免條款從原本的九種增加為十一種情況。其中,對於民眾銷售因為自地拆除改建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取得的房地,將排除課徵奢侈稅;此外,民眾參與都市更新後,把分配到的房地賣掉,也不課奢侈稅。4 v2 h1 j. R, f' K5 ^6 O" p; a

6 I* L/ t, s, H( e此外,經建會主委劉憶如曾舉例,如有民眾原本在甲地擁有一間自用住宅,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況,在乙地買了一間新房子後,臨時又因為特殊狀況被迫賣掉乙地的新房子,因此被課奢侈稅,恐不合理。3 y! C' j# s: z; P: h9 n

# {( G2 M$ }4 m財政部因此修改豁免條款中的規定,允許民眾只要名下只有一間自用住宅,因為「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也就是所謂的「買新屋賣新屋」,同樣不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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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x' Q8 l【2011/04/07 聯合報】@ http://udn.com/8 I; \7 w8 q: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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