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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為什麼地震發生大樓倒塌,都是頭重腳輕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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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9 19:33:4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19:55 編輯
) g/ F# V! }' G4 H8 Y% `# k6 Z
hahaha 發表於 2018-2-9 19:10
1 I6 _( t0 s5 l/ I* k" s這已經不只是頭重腳輕的問題了!

9 Q% ]" Y6 j2 X' ^0 B9 r+ p) U* F
哈哈哈哈哈!
" Y2 x" u( B, B2 l- Z; [$ \0 M民進黨政府為何怕王世堅口中的惡魔黨?- H& d: F; H, w- ]8 q; z+ L8 l3 I$ G& T
為何不敢修法,將程序審改為實質審,讓公務機關負起責任來,以後仍有人禍,權責公務員再也跑不掉,年金改革,民進黨立委如曲棍球把軍公教說的如此不堪,對這部分,卻如此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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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0 11:52:1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10 12:06 編輯 + N$ v: r; P2 d' L
: D0 e8 V/ }% _$ V: C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和台南市府主要目的,是為了請行政機關負起責任,將程序審改成實質審查,這樣,經過政府主管單位的實質審查,如再有地震發生,除非是民眾未經行政機關核准,就逕行打通外,主管機關勢必無可迴避的負起刑事責任,公務員豈不盡心盡力,也降低營造業者偷工減料的空間。/ y( u3 G2 c. P& e. j
然而,看民進黨佔多數的國會,所提出建築法修正草案,卻以民眾違建為導向,以連續罰加重民眾行政罰則,讓民眾群起反對以後,將法案撤回,說要有配套措施,一年了,配套措施在那裡?如此迂迴只是藉此向監察院的糾正案交待嗎?監察院就能容忍行政機關如此呼嚨?) s& A7 j. N2 ~6 l
哈哈哈哈哈!拿了人民向花蓮政府舉發民間違建案,如出一轍,有些媒體也可以配合演出?這些媒體難不知監察院的糾正案真正意旨所在?也不知違建王在桃園嗎?沒有統計數據可供參考?還是有報導指出桃園非地震帶地區,所以可以容許違建,但是,李前內政部長拿了一張圖,認為台灣都是地震帶,無一倖免。, f8 H  U( b' O! X
築法修正案就回歸監察院糾正案,將程序審改成實質審的意旨吧
- c* R$ T" \/ }違建案,中央少浪費,多提供地方政府資源,增加地方政府編制人力,由地方政府面對負責。
2 S, t( h7 P+ i) ^哈哈哈哈哈!
% X* m$ n/ g3 W) ^8 }: Y六樓硬蓋到九樓 住戶檢舉還被酸:倒了會賠/ O$ ]& R% O' h
如有官員說這句話2 \& I" V3 x# U) @- g& E$ M
你認為現在的社會媒體找不出這個官員來
; A; h: p1 n9 n- }# B6 [" q8 o讓他受到懲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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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1 10:27:58 |只看該作者
要不是有看電視/ j, n4 [* ~! K1 o! Q7 v
+ C7 W, _, N1 P7 `1 @7 o
我還以為這次地震是發生在台南咧!
% q- p: W; A& y- M& n, m
/ D2 ^, @4 `( |,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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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1 11:53:2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hahaha 發表於 2018-2-11 10:27; d  l. S4 m+ V9 F9 [( B  }1 \  l
要不是有看電視7 T- I2 W5 @/ f

0 l, J% M2 g( M9 F我還以為這次地震是發生在台南咧!

, `4 w( Q; K% l! ~# _5 q( k
6 Q3 \8 e! ^; l5 i哈哈哈哈哈!, s5 q+ _6 V8 z2 M
你有看電視嗎?
" n9 ~8 ^; h1 d那世間情是何物所說的惡魔黨  R* D& O) X% P; u
你知道是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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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9654: F2 M  p- m* h' X* x* n
( u; H( P0 U+ V$ u: E4 l
個QA資訊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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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8872
) y; [* e* _" D5 H$ _# O個QA資訊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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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2 15:48:38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監察院糾正文
0 u, O5 S+ }( ]: i" N7 q  q! {; A9 O7 A0 I, i" I. y0 B3 K5 `  A
內政部作為建築法中央主管機關,長期以來棄守公權力及廢弛職務,未依我國實務現狀適時調整建構建築管理制度,曲解建築執照審查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之規範目的,不當劃分「規定項目」與「其餘項目」,致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更簡化應審查之「規定項目」,造成建築執照審查徒具形式,架空建築法上高權行政之內涵,任令部分開發商與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等相互勾串,侵害人民之適居權甚鉅,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顯有無可迴避容認故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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