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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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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2 u4 M* A) t; b+ o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 X2 A9 C& V' @+ _- ^( r1 z& r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 I: @9 p* l8 h  E# _
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 B' q) }7 c- L& Z1 Y! u1 P8 w0 l8 S0 A% k4 M7 U" F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0 S* ?  f3 G) _0 R6 D& ]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_' A! F& [& M* `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T9 ~( i. }* p. K1 \4 |( f) K
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 n% q: _/ a3 R( a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9 B, z2 k* f+ g* I
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5 v  \* Z: s+ j9 s0 j& e

  [" u8 O1 [5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 C* P' w) o" L7 d2 r3 z2 M
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d3 x; r  h( S$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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