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能不能晾曬衣物,外牆和玻璃能不能清洗,消防通道能不能改建為行人通道,能不能用公共基金或者管理費補貼住戶辦旅遊,有法令規章作為依據,如果有爭議,就必須回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6 h ?6 c' k1 m. m# z4 A) s$ n; H; U
當住戶提出上述的要求,管委會和物管總幹事有責任向住戶說清楚,講明白,並將相關議題納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住戶自己評估是否支持,才是光明磊落,有為有守的作法。 : b- \; j8 P. r% w$ k& I& [4 U, z ( F8 J0 L0 u) o% f- w/ {* p$ U/ x3 Y現任管委會大權在握,本來就應該積極任事,如果一方面不積極作為,又想討好住戶,就將責任全都推給一位前委員,或某住戶,就是顛倒是非,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