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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L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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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盜匪竊賊無所不在 善良小民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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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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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5 00:01:04 |只看該作者
或許筆電不是放在腳下,而是放在右邊,真的被當成沒人的。一切還是調錄影帶比較可靠。有時候真的不要把人心想的太險惡,真的有心的竊賊自然有銷贓管道,寧願丟掉也不會拿來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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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 1 這不是推理小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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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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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8 15:31:00 |只看該作者
筆電就算不是放在座位底下,也不可能是沒人的!
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能拿,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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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 1 就是要這樣!讚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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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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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8 17:09:20 |只看該作者
或許"善心人士"擔心筆電被貪小便宜的乘客帶走了,所以乾脆自己先撿了送去失主能找的到的地方?我也曾遇過類似情形,失主來拿東西時懷疑的眼神真讓人不舒服,完全不檢討自己的過失,畢竟台灣並不是路不拾遺的大同社會,還是自己多加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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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 1 好人做到底吧 無須計較太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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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和的內心,才會有快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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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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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8 17:32:4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6-28 17:36 編輯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6-28 17:09
或許"善心人士"擔心筆電被貪小便宜的乘客帶走了,所以乾脆自己先撿了送去失主能找的到的地方?我也曾遇過類 ...


您真是非常高尚的好心人。

筆電的主人要去台南返校,筆電遺失是在終點前一站新營站被拿走的,筆電確實是放在靠窗車位前方的座位下,主人的腳旁,不是靠走道的位子,這位同學也正坐在位子上,胸前抱著背包,只是在睡覺。

這位善心人士是不是太雞婆了? 撿到筆電,也應該是在終點站, 座位無人,乘客都下車了的情況下吧! 站務人員或者打掃清潔的工作人員撿到,拿去招領,比較合理吧。

E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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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8 17:51:14 |只看該作者
台灣人的法治程度遠輸香港,離法治國家還差的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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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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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8 21:44:31 |只看該作者
??好奇怪的說法,香港就不會發生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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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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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3 06:31:5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7-23 06:33 編輯

我觸犯侵占罪

http://kk84754086.pixnet.net/blo ... 5%E5%8D%A0%E7%BD%AA

我在今年五月二十八號儉到一支手機,我在第一時間沒有把手機交到警察局
結果我觸犯刑條第337條規侵占罪有兩條,一條是刑法335條,一條是刑法337條。


刑法刑法335條是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且處罰未遂犯。

刑法337條是侵占脫離持有物罪:意圖為自己或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
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兩條法律的差別就在於,侵占遺失物的當時,這個遺失物是否在所有人的實力支配下。也就是說,
當初這個遺失物掉落時,所有人是在現場的,而你乘隙撿走它,那你就是觸犯了刑法335條,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如果物品並非掉落,而是從所有人手中拿走,這就觸犯了刑法325條的搶
奪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罪很重,除了被關別無他法)。


如果遺失物的所有人並不在現場,而你撿了它據為己有,此時遺失物已經脫離了所有人的支配之
下,這就觸犯了刑法337條,處500元以下罰金。


<因此在這呼應各位網友如有撿到他人ㄉ物品or手機僅請在第一時間交到警察局>

法律教室: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遺失物指權利人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由於偶然因素而失其持有之物。

所謂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就其對物之取得並無法律上原因(買賣、借用),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
之動產加以移轉而變成自己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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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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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3 06:37:17 |只看該作者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6-28 17:09
或許"善心人士"擔心筆電被貪小便宜的乘客帶走了,所以乾脆自己先撿了送去失主能找的到的地方?我也曾遇過類 ...


法律教室: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095
拾獲他人遺失物品,如未及時報案並且提交拾獲物品者,恐會成立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脫離持有物罪之成立,以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為客觀要件;以
侵占脫離物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案件中林女手機非基於拋棄意思而脫離持有狀態
,且林女已不再持有該手機,屬於脫離持有物。侵占行為係指在外觀上足以顯示持有人以所有
人自居的行為,而撥打手機,應可認為是侵占行為。故,嫌疑人拾獲該手機並且撥打電話,無
阻卻違法事與阻卻罪則事由,構成該罪之構成要件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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