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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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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F, ]* i2 q1 U! `* W: M▲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a9 w' p. A+ {# B2 M( N, U

8 _) m& Z- i: ~- ~; d- u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b! y3 r7 i4 n

& E# m: V3 @- V# \7 E1 o+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9 c( ?# q( d; e% \5 Z+ ~5 c

4 u0 H7 u. K6 N/ g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d7 a) [' q! |( I! F' W1 })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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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L7 ~0 W. [" g/ i$ `- ^' w-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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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u' x" q) `% y% @' W7 k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1 J( Y. ~7 I& W1 i5 _7 a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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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1 m! z. K) o( R

# ]. D$ |* x' b# k/ \' j0 y1 m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D1 {; K$ v" `$ {+ a- @6 |- {9 M  V- N& N; |& i5 `/ }7 V5 }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T- A5 [& s) T1 u9 D' e  Z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 T; {4 ]( `4 ^3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 P- A' G6 Z4 j7 {) \. B% w% s3 Q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 Q# q4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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