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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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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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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3 ~! Y5 K( E1 J2 I4 w/ k! |" H. x
- ?9 k$ Z" s9 m1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2 T5 o) O9 i4 P& V. D0 y' s
# G  V" y% H: h. T8 t( ]9 {9 o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X* Q/ q3 P+ i2 V* W& q, U& S0 H! R

4 q1 `; N) i  K9 g9 s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5 {. G5 v% }' m% H- W- U# z& W

  Q5 V- E2 {* f& S* D8 O* y' K9 E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7 H) K9 I4 q9 ?7 {+ n: h( q
. B! d- e% M* L3 t& _/ D. o  {* d$ H6 t8 `, f+ q2 G7 w( [

8 {7 Y1 g8 T8 j& Z$ b" S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_2 Y2 @2 x9 r9 X, O2 Z# {" i, C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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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2 w; X# m  m2 ]6 y; ?/ U- `( X+ `% w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4 ?! O& Y; r: L. n6 H1 y4 ?2 l
+ X' n0 ~5 G7 S' F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 [) t& A9 U8 e& z" b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n. N; V9 Z% X, O$ s7 n" z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 e3 Z6 F* v" g; V3 j* P0 f& g+ j+ @5 T& [" s+ z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N: F; q) y8 T) z+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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