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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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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F/ I# h9 h2 s7 C7 y% M+ Y( x$ Y▲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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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m; ]- N4 z. S$ v
$ F4 R+ V4 E$ r1 a. X1 N; o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s7 }3 h" e1 H, I2 u' p$ y) G' X

9 @( o# q. W* y7 t) ]! N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1 N5 I2 e5 _$ }/ V

* w5 m" P9 s" r/ P9 ?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5 K: q4 U3 V# j1 `4 S4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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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i  |+ T1 B8 T* Y
( b3 b/ ~0 Q6 }' [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8 }' l# ]+ @0 P: `, e) {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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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8 ~1 W: m0 W; g( o. ~
$ M  Z( T+ Q  b+ x5 R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t$ P. {1 q/ l- G& T. [4 R
5 U+ u4 `1 [4 l: i& e5 G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 C# a. ~9 i# i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P! ~' f& `& O6 D$ s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2 W2 q* W2 f) `/ z

6 ~% d( R9 Y6 a, x) T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9 N( Y: _: {% a) f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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