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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vin_pan 發表於 2019-9-23 10:40 
5 t D+ ] h G1 f% l您好,
. S2 j2 W8 d! l$ w. r依你的資訊,若區權會之後對於委員代理的資格有所定論後,委員的代理人就有明確規定了。但在這之前 ... ( L+ W, U, X" p$ Q6 |5 @
這牽涉到幾個問題,一個是如果不計入該票數是否會影響結果? 如果會有決定性的影響,/ Z$ {* j9 t3 g* v) ^* N
那可能就是會有違反規約訂定而無效,如果最終的結果不會影響,可能就是可撤銷,) U G2 D# X5 z+ ^
這部分還要進一步判斷法益侵害程度的問題,如果每年的區大大家都沒有意見,也追認了,
7 r b6 Y) R+ {- j, n這部分也會影響到最後的結果。
& _$ }) H) Q' K3 J& L; t0 ?
/ e% w8 {7 r( G: ?; W$ f* V但,至少可以肯定,如果程序上的確有明顯的瑕疵的話,受到挑戰的可能性很大,6 _! F# Y" N ]1 g! l3 [
如果涉及到侵害其他住戶權益或者有造成損失的問題,那有可能主委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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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二個問題就比較麻煩了,我想會議程序提出不同反對意見的表達是可以的,但管委會的會議決議結果是否可以受到異議而有影響,我想要回頭看規約跟管委會內部議事規則,但大部分的狀況我想就是不會造成影響的,! M1 j C; e' [0 C6 J0 A# M4 v
最多就是下次別選這些人當委員吧...., E$ |' r3 d9 ^1 L*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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