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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h3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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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應] 大學路與國際二街交界處的野狗居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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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 14:01:19 |只看該作者
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9-2 11:51
這也是我們當里長的為難之處
請捕狗大隊,被愛狗人士罵 "沒良心"
勸阻餵食的行為也被里民嗆 "沒愛心"

建議里長,未來的市議員,

該如何處理,就如何處理!

總不能居民被咬了,才處理吧!?

之前我社區鄰居被梁浪狗咬傷,

鄰居衝進 “認養” 牠的小曹去理論,

差點大打出手!

沒愛心?沒良心?

那就請它把狗狗帶回家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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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 14:06:34 |只看該作者
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9-2 11:51
這也是我們當里長的為難之處
請捕狗大隊,被愛狗人士罵 "沒良心"
勸阻餵食的行為也被里民嗆 "沒愛心"

目前有一些流浪狗狗掛著狗牌,

是否能請里長請清潔隊抓捕。

掃描晶片登記的飼主資料,

然後控告該 “飼主” 不遵守規定任由狗狗流串!?

你不罰它,它不痛不癢!

你一罰它,自然會沒有聲音!

自然不會再去登記是飼主任由狗狗掛牌繼續流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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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k + 1 就是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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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 14:15:0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wang-35 於 2014-9-2 14:16 編輯

依據新北市犬隻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動物保護防疫處辦理犬隻登記、晶片植入、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收容管理、急難救援、保護教育宣導及遊蕩犬隻捕捉等事項。

因此不論是流浪貓狗聚集、小貓小狗卡在水溝窗戶等等皆由動保處處理,電話(02)29596353,請大家告訴大家,不要再打錯電話給警、消了。

附上法規全文
第一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犬隻管理,維護環境之安全衛生,落實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相關業務執行機關如下:
一、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辦理犬隻登記、晶片植入、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收容管理、急難救援、保護教育宣導及遊蕩犬隻捕捉等事項。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犬隻污染環境取締及清理事項。
三、本府警察局:辦理犬隻傷人、妨害安寧及協助被虐待案件處理事項。
四、本府衛生局:發生狂犬病時,會同動保處辦理各項防治事項。
前項第一款犬隻登記、晶片植入、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事項,得委託本府核准登記開業之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犬隻收容管理、保護教育宣導及遊蕩犬隻捕捉事項,得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辦理。

第三條
發現犬隻被虐待、傷害或棄養並立即向動保處通報之獸醫診療機構、經營犬隻繁殖、寄養或買賣業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第四條
飼養犬隻前,飼主參加生命教育講習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飼主應於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滿前,攜帶犬隻再接受預防注射。

第五條
飼主應攜帶犬隻至動保處或第二條第二項之獸醫診療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內,辦理登記、植入晶片及申請核發犬隻登記證明書。
二、犬隻應於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屆滿前,施行預防注射,並申請核發狂犬病預防注射識別牌(以下簡稱識別牌)。
三、自國外輸入之犬隻,於報關進口後一個月內,憑動物檢疫機關或其所屬機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植入晶片,並申請核發犬隻登記證明書及識別牌。
前項犬隻登記證明書由飼主保存;識別牌應懸掛於犬隻頸項,其有損壞或遺失者,應即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飼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犬隻變更登記:
一、飼主住址變更者。
二、犬隻轉讓者。
三、犬隻死亡者。
犬隻遺失,飼主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報遺失。

第七條
飼主應負擔辦理犬隻登記、晶片植入、生體檢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等費用。
一、限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七日內,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回。
二、未辦理登記或逾前款期限未領回之犬隻,經公告逾七日無人認養者,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前項犬隻收容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遊蕩戶外之犬隻應捕捉繫留,並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十二日內,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回。
二、未辦理登記或飼主未領回之犬隻,逾公告認領期間而無人認領者,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第九條
攜帶具攻擊性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者,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犬隻於戶外便溺,飼主應即清除之。

第十條
犬隻傷人,飼主應將傷者送醫並即攜帶犬隻至動保處或獸醫診療機構檢查,其檢查費用由飼主負擔。
獸醫診療機構經前項檢查,發現犬隻罹患或疑患狂犬病者,應即通知動保處。

第十一條
植入晶片之犬隻死亡後,飼主得送交動保處或指定處所收集後火化。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者,依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依動物保護法、本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不履行者,按其情節輕重,依行政執行法處怠金或代履行。
經依前項處以怠金或代履行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罰鍰、怠金或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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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 14:25:06 |只看該作者
歡 迎有良心者~好好認養
帶回家養
為什麼要讓它成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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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jody + 3 就是要這樣!
dmk + 1 就是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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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 14:27:48 |只看該作者
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9-2 11:51
這也是我們當里長的為難之處
請捕狗大隊,被愛狗人士罵 "沒良心"
勸阻餵食的行為也被里民嗆 "沒愛心"

這些狗都是永慶養
它放任它~到處跑
常常會追小孩~好恐
且永慶 比狗還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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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媽 發表於 2014-9-2 12:57
常常在北大特區內騎機車載小朋友,只要知道有狗出沒通常我都會繞路而走
因為一旦被追咬,驚嚇之餘不是撞 ...


流浪狗的問題的確很困擾里長
國慶路學成路口也是有流浪狗吠到天亮的困擾
只是主管機關基於害怕動保人士的抗議對於處理流浪狗的態度是不夠積極的
每次開里長聯繫會報
各里里長每次提出最多的都是流浪狗傷人的問題
這不是只有北大才有的現象!


「一人當選,全家服務」。龍恩里服務團隊:黃家賢里長: 0910-238630, 新北市區政顧問林富子:0925-172767,樂意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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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 22:22: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4-9-2 22:25 編輯

消防員不再救動物? 陳威仁:行有餘力仍可服務

2014-09-02  18:43
消防員到底該不該執行救援動物的任務?內政部昨(1)晚發布新聞稿,指出為促進救災專責化,落實救災專責化和減輕消防隊員的負擔,將會把動物緊急救援事項交由地方政府農業局、動保處或動保團體執行。不過內政部長陳威仁卻在今(2)天下午說:「消防人員行有餘力當然可以繼續救貓狗,沒說以後就不能救。」

陳威仁指出,昨晚內政部發布的新聞稿遭部分媒體解讀成「不再救貓、救狗」,但其實並沒有這回事,消防人員平常行有餘力協助民眾解決問題是很好的事情,本來就應該,大部分消防人員在不影響救災的前提之下,也很樂於服務。

陳威仁表示,救貓、狗本來就是便民服務,公務體系行有餘力當然可以繼續協助,但前提是要有餘力,假如消防人員勤務太多的話,會再請地方政府協調其他單位協助。
http://news.ltn.com.tw/photo/politics/breakingnews/1096427_1
從中央到地方一遇貓狗問題,政策就會莫名轉彎


打火弟兄專責救災 未來不再救動物

內政部消防署昨天表示,為落實救災專責化和減輕消防隊員的負擔,將把動物緊急救援事項交由地方政府農業局、動保處或動保團體執行。(資料照,記者蔡宗憲攝)
2014-09-02 08:16
[本報訊〕消防員救援項目包山包海,除了救災救人,還要救動物。內政部消防署昨天(1日)表示,為落實救災專責化和減輕消防隊員的負擔,將把動物緊急救援事項交由地方政府農業局、動保處或動保團體執行。
聯合報報導,內政部防署昨晚發布新聞稿表示,在消防法規定的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3大任務之外,為落實救災專責化,救貓狗等工作屬於地方政府為民服務工作,將由消防署清查各地方消防機關出勤紀錄,統計為民服務事項勤務比重,若出現排擠法定3大任務情形,將與相關部會研商,維繫救災效能。
行政院於8月25日開會決議請農委會訂定統一規範或修改動物保護法,將相關動物緊急救援事項交由縣市農業局、動保處或動保團體等專責機關執行。
此舉固然能減輕消防隊員的負擔,但也有人認為,實務上有困難,因消防隊員24小時待命,動保單位不可能半夜出門抓貓狗,最終還是要請消防隊來協助。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95792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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