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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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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6 F. T7 ~+ m2 l( ?+ p# T
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4 p8 M9 b$ y- X  q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U0 W: I* D* z$ G" y5 ]2 f
主 席 江委員啟臣: b' w+ |: G7 s8 n% E* }4 y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3 n4 m& y5 r/ Y# g4 w, E報 告 事 項
( q( ^3 A  }' P1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 M8 }1 @9 _8 U; ^4 w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 I5 [" x4 e0 M/ R" q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 u. U2 {$ G, I: _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4 s. p% |& y7 _' v( l" ~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 r  @( X& O# T* a+ n0 T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3 b4 Q2 m, m  h. O7 F
7 {/ O( A- t7 a% C
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6 f8 N8 W: x2 ]1 O# j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P) D* w, [0 [) z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I. y1 X* V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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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8 ~+ j9 Z* m- u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 o% `# b5 h' H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t5 x4 }* g$ i7 p2 B
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 F- y! f  c, R; s3 L. e9 w5 q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R# o) Z) d/ K) q
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u# `7 i' @9 m2 t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I% i! ]% `3 d' U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k( O4 G# p/ Y; ~6 @; h" p
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R5 @9 \: S- e2 N4 n+ W
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 T, }( \7 _' N( m/ j. r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3 t! X/ n* J% O) Z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R6 S. W" S0 q7 I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 ]0 |; v; R+ R4 r: ]: \  T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x; ?: W; R; p& N) s3 }
蕭次長家淇:對。& x; p: M' r, ]/ z
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2 e5 g. k0 f3 w; q, c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y  h8 y6 M0 d$ E9 F8 `! q& K
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7 Q* X/ [  s% i. k  x、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 f+ n6 j+ L% i) X8 O& V- ~+ ]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1 U. e0 Z5 X4 G4 k: r
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r) v- I. w" ^7 b) V2 E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8 w# ^  D& `" u+ v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 e9 b/ p/ }+ ~$ x/ U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0 `$ D6 V/ Q7 n.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6 F6 W9 b0 g0 P' n4 C, o9 I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x$ y6 g; l4 ^/ u# o/ X* u' A  Y
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4 Q$ B" }, z# J/ a
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a4 i+ G) a2 d2 x
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7 p0 h* E' s9 w$ v. e5 R0 i. @) B4 ~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T/ s$ c$ b  m6 d: }: B
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5 q% H$ L+ J" C# Q+ e話。2 P  _( O* \+ J4 ^6 h, r% N# i
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3 m- P) O$ M6 D! o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V8 G7 f" h. F5 T% L
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 l# K* x% i- R% c, y及這個問題。
0 |$ M3 p. s+ m4 i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a( \$ U6 ?7 s4 z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3 a7 D' \/ t6 q1 w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9 v$ S8 z' N' R% ~
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4 a" t$ W7 r4 C( T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S# n  _; F. `) z% @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t9 q" _  \8 `. }. a; g8 O8 {% m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v( Y3 P3 ]8 I: \7 p- {5 J& X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2 \# B/ w* Q5 N+ a/ [' S. O  _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W  [! B1 f3 c/ G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9 l& X) h4 e* f6 P' O' y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r2 |/ F9 c7 }1 H0 c% `' S7 X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1 ~( k, x" X5 ?. F' A
?所以這個問題: U$ u2 H) ]6 ?. X  A6 n2 P
2 A9 E3 P5 ?4 V0 V" Y: O- P$ h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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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5 z5 a3 z) J; v# j. q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k( I5 [% _5 x# W0 m" d5 T" G2 B! A
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8 [) ^! u- t  H, y: S0 x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 ?& ]* Y! x: M* `* t0 L! A/ d決議重大事項。
6 j' r4 w: u1 ^+ C* G6 P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U; t! R" V/ _1 c0 g)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 t8 c1 U% @8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 |' @4 H3 W+ u8 F,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S4 u+ j/ I7 l7 V9 c2 U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0 [6 Q2 c+ E' K4 \/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6 n; o% p0 s: N# C* I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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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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