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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轉貼]購屋預約單不平等 北縣:不准再收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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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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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0-12-6 11:24:5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http://www.nownews.com/2010/12/06/91-2670860.htm
$ i! _: K$ G: c  L- b- y% J, E
# r, ~9 M1 F0 N5 m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 _% t# X. I7 g9 x7 j5 C: W
: C! q' z7 f9 M2 d7 w民眾看屋欲訂購時,常被要求簽下「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台北縣政府認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訂金」,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
/ A8 l! E3 d. y* s: ]5 s
4 Q0 `' [9 {3 H# f5 v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要先付「訂金」,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定金」(簽約金),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違約,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
* p7 F& F7 S' k7 q! R& z. [. A+ h8 ~, h; F5 e5 ~
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已明訂30天審閱期,及買賣雙方簽約後,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超過50%;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付訂金、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訂金就被全部沒收。% Y3 @6 ]3 m3 u( L$ c

8 T/ o) w" v0 B: y7 b建商通常依據這張「房屋訂購預約單」,認為買方「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由,建商得拒絕返還。」、「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逾期則視同放棄論,所繳之定金,視同違約,全部沒收,絕無異議。」% ]- h0 E# \3 U: b0 N; Y
3 X: \* _( q+ b+ Q! y6 {
然而這種「預約單」是建商自創,且刻意選用「訂金」以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而「訂金」俗稱「小定」,在正式簽約時「小定」金額併入「大定」,對買方並不公平,也違反民法規定的「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
沾醬就是沾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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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0-12-6 11:53:42 |只看該作者
真是太好的消息了,不然真是讓建商和仲介賺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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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6 12:14:53 |只看該作者
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9 ^8 W. d/ Y$ _, J7 J+ {
他們還是會有因應的方法...
旅行地圖~2015 北印度(達蘭薩拉 菩提伽耶 瓦拉納西 阿格拉)|2014 馬爾地夫|2013 美國(西雅圖,北極圈,Fairbanks)|2012 奧地利(維也納,Hallstatt) 捷克(Cesky Krumlov,Prague,Brno) 清邁 Pai 鎮江 無錫 南京 揚州 泰州|2011 印尼東爪哇(泗水,日惹,波羅莫) 蘇州 上海 昆山|2010 華欣 曼谷 西藏 成都 吉隆坡 墨爾本 雪梨 凱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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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6 15:16:34 |只看該作者
這下子真不知道仲介跟建商會想出啥方法來~
7 S$ o5 ^: |7 I, ^想當初我們也是先付了訂金~
& L& k0 x# d, `. l, m結果後來想退也不給退@@
% V+ g4 a  T( k9 s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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