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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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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y+ T7 e! |2 V+ q
% j0 {* C) Q4 P' y  e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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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2 M# r$ J1 f! e8 d/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k3 I. B; t9 S3 j! J! J" W2 `; c4 R( S, o2 ~1 |4 ?

" e4 s: n) l/ a) q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B' u- @% ^  L$ x: Z4 K% M3 p) H5 [1 r& U* U

! y' G8 e. Y  ^, s2 c1 i7 D; d; v! y2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u' X  y7 F( r' T, q0 U& K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c+ d& |& L  ~4 A7 q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5 V8 z% T' E5 O, l4 [. A9 p# ^
% ^# a! Y8 r4 ^2 P#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4 K, [; g) K& n2 J
# C6 o* s3 R+ h; w& V, j/ @( _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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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Z% ?. V+ J2 h" h% p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Q1 Q) x3 ^" z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Z! x  {& L8 L) T" j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5 S% w. k  x6 n, q
4 ^% a( B2 N& U6 v  i. J

: u0 \" x2 R! T; y- [1 A( J, p- [. Y  s- y% M4 G$ y' A3 a

: v5 }2 [1 G9 s* V1 v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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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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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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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4 N3 Z% e3 }9 N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R0 V3 C" s7 U5 q( O8 c( q6 _$ |' I' [" A; i1 F, {% i# M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7 I+ |# h# L! J% p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a$ G; }1 f, Q  m- c% ]: L1 }若是4 f6 ?# r# J3 A* Z) |8 B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4 N' b, g: \6 t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G" Q' `- X: R% i: _. ^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4 K2 G9 R+ Z6 ]+ P$ k7 ^1 O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t$ K( ~- ?' ?. ~+ a, h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5 }' y& E. B6 M/ B% r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b0 D% z; Z) @3 y: H( q$ r
可以改善的話
/ E  t* J  S6 N' o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d! _/ ]3 U& M/ V只是貪圖方便
4 c& F) }! F( l- q. G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X* G4 J; z9 u3 t+ b; |# s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2 X" \% i9 M; J+ C5 {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T5 c) ?( \% Z) c% _

  A$ P+ R) H) y, ^3 q* V當然這需要智慧
& j! c4 _  }" k2 E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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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2 |( O- U2 J* W$ {6 Q. K0 f, V" F

) q$ d4 W# |0 _* g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b+ X/ D" ?1 T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V  n3 j# }8 K' }% h. Z! y. S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G+ J; I/ W) y4 k9 g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0 E2 ~. \! N/ u% _. w0 C

$ F$ c" ^- ]5 L* M; A * s" X& V) O4 _( w

! C/ u4 z- X7 }& K,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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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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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6 d' e+ _0 p0 P. y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E9 p+ k, T3 c5 A  E( Z,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 b/ u4 V8 c8 M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N; ?1 H: `/ G. \* g. n5 q5 y3 d5 Y: a  G4 I5 U
尊重他人# U2 T2 N4 Y, O! a& Q! v5 L
3 [! L. l3 K: }# S5 T
互相尊重: I$ b' `' w  e% x, z* W' {

" x5 k  P. K3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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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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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P. x$ `& L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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