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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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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s, o/ @3 |. e" |2 w

  c$ s9 b' a: U+ n; o1 N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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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0 l5 u- z! ?+ ~/ ^1 G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2 X2 r6 k& u% @$ f

) r+ r- p: w! s1 w6 k" f8 j# p; v1 D# j( B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0 _  a; s4 T. N" u) y0 L
) }1 W3 n) q8 B4 S6 B) y" v9 ~

4 ?; z( I7 x7 j( f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z6 I: Z2 H% X* u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M8 y) O. P5 e) y. I; l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E+ x; ^- m5 O0 \; d- i* j
4 k4 R5 e0 F9 R; k, g0 I0 k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 a4 x# L( g: ^, f6 g0 Z7 Q% Z4 i7 `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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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5 a+ W+ K* b. c9 f+ K,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v4 O+ f# d  `0 D& k+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U. ?+ s/ q% O7 R  |# \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 V& C* `( k: y# [8 F5 N6 n0 \5 W" l8 ~5 I$ ~4 ^
+ S# b9 E9 f5 F4 d

! d0 ?: Y3 Y) w! `& [! `7 }; w0 M8 R7 q8 [' _2 T* R. _1 o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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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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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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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4 E& m- V5 c2 ?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4 W) J* x8 d" B- S4 B
7 l+ {3 ?. s6 i( `6 T% Q/ `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m! ]* e% {' B) {+ E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6 B- k  P# F( P) A若是8 w% q! n0 `- u! F( g3 ^1 N3 P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B- F; F2 c' B& S+ b, e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8 B9 y2 H* Q5 [  G1 g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7 K  u2 G" m0 v9 g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9 z8 A4 d1 P- a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h) ~3 h1 \5 o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_" V( J1 q2 T
可以改善的話
! q# Q% y$ @+ c2 o6 S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m5 a/ Z' q0 @. F$ L只是貪圖方便' Q& d$ w7 T3 h# v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P* ^0 v$ K' U/ J& m& V' ^  C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1 [. q1 I& C/ a5 l+ F5 [6 L: @' {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H7 O2 s  E" j: Q# \  D
9 y$ E1 c8 F& U# A* D* {. z當然這需要智慧3 x; ], m3 v/ [+ F" D6 z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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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2 `; R* R$ B" B9 \

6 R+ N6 d* l0 I8 ?& M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x* o3 J- y$ \! V! r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7 b) O4 |9 _1 a; l3 E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9 g, V$ T7 W8 D. J. D- R9 j, A! Q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1 U3 I2 R, M# v4 {, g4 \1 B. C, s3 L* u
4 X( K, Y" z1 G; ~; i* K; T
( N; U3 a" s; L. R#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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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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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V& ]# U7 g9 x( z% [, h# |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1 ?) c4 A$ m1 Y4 H$ _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G9 }, j" i1 u9 Z' w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7 V, @& f. M6 K& \5 b9 ^
% g- p! r* O' S$ T, n0 K  O/ B
尊重他人) @) @6 r. u4 g$ L9 O% }
% |5 m! C/ I0 e$ @3 i! W( n% u
互相尊重" F9 }( R1 Y7 c1 i- `' n

. H+ P" V  J7 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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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7 ?. w/ r+ ?# |) ]& K1 v, e/ B! k$ M) @2 o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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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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