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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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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T( Q# J- C5 y0 f3 `8 p  D

* v6 c. ]  ]6 I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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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b. k0 b- g* I% Q- b8 ~+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z8 ]2 ~' F: u" r  c* x, ?% I4 E. K' ?# ^, X5 X# B% ~* d1 w

  A/ @9 j, d' i' d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Q' R* F4 D5 T: ^
7 Z& k- ^& M9 q9 J$ |& `5 {3 Q' M/ D0 x( s( g: X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a2 m5 l) g/ I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O9 r# V/ e6 Q% w. _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1 D- E6 x  H; N* q2 s2 Q$ R  [

7 d; C% i: ?7 Q  _& S4 ?; h; B! l; Z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 L8 x; p9 C5 P" N; }" ]
' k! X9 R* E( }. S" A/ @. @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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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4 z/ l$ K0 E3 V$ c3 D: A0 |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8 q, F  E: C3 w0 r3 s  H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I+ L2 G0 d- i6 M. I: R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Y" |$ C" `2 y5 P' X$ L" C- I! d
. L2 \) h+ l7 d7 L* C9 X
$ b( j4 ?* X" Q, f, ^% u, |. z$ m% v' J5 M* R+ q% J; L

3 m' d% I" F  f& I#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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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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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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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4 u! x1 `* U) y$ C" w1 f4 p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7 e  Y+ R! I& f+ c/ e% C
7 g! i6 H6 T& q4 E  x1 }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N0 R- c" I  g+ `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L' k1 ]: Q1 [) E1 v  J: O! d若是
2 s3 H, e& t( K+ ~0 Z, e& z2 d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D; g9 J* b/ c$ @. K/ q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2 t/ Z/ O$ C) k5 [1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I* U/ t1 L7 z- F5 |+ S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1 `1 s+ g6 ]! N/ F" e8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2 G5 x. F( M" n# F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S. C8 ~6 U- D6 v$ ?" C1 Q8 Y+ [可以改善的話
( T) W3 V" M3 J% C. W0 c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Y* Z* Z9 V  M' t, W
只是貪圖方便
+ r; q7 I% y9 i; }- ~6 q: w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k! S9 m: j7 M  O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b) @6 m: T) D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y( ]) Q0 D. R; {3 j& b# d4 C4 G5 \# t, O# C5 U8 x: Q
當然這需要智慧
" e! S) N  f) x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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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2 Y. b" b; W9 ?: w

" a+ L4 x% t$ T3 M- Z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j* \$ ]" u" k4 R# ^5 M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R( @0 A2 m2 U# \7 T- O9 M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v7 Z0 @; j* J" c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l. }" i. z  [  ~( K2 r% s, m9 I9 @3 K
. u: l+ z3 J7 ]

* i9 B$ O- @: U8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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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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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 [+ c& ?; p7 R# T4 p( J. _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U  y1 Z' k7 N6 L6 U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N4 R9 m) Y7 {% J! q  \% `+ ]. d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Z8 E( |- F7 x, T( D7 ]2 M- h3 g" U
% I+ }5 S8 T$ s( H$ t$ b
尊重他人) E1 H; j, R6 x% f8 p( c

0 B- ^% J9 a- a$ p1 J$ k9 e+ i- s2 |互相尊重
$ o0 n& p4 g- V+ @$ C8 H5 _
$ W7 u8 v+ [$ E) z; R6 x9 k. K3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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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c) O& N  B2 b4 f5 y2 S* A6 I

! K0 D) E2 }. }& D$ M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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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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