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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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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2 _! {  i+ l+ C4 y

& g- |1 ]- @# b. V0 P' l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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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9 l$ S5 \2 H8 c!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5 e! U) n- b! y! c' a0 ]$ v

9 F, T% V6 ?/ _! o( c
0 Q" F% S9 j, m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t" R% h2 v/ H0 y9 ~) c/ u! c0 E+ P8 Y1 _9 l

. K; S  n8 Q/ ~1 r3 l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Q: r4 `4 M, K3 R& R0 x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1 n- a* f7 v, ^( B) [4 i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 F3 w6 @5 _% [$ T# D2 ^2 S& @) L+ f' N$ t* @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2 ~) q1 F8 i9 e  r( ~  G
% r4 y1 a" I2 g3 L2 ~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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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m3 V3 Q% v% l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c- c0 q, @6 j: M  q: `( A' v5 v1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r& \. U8 p) ^3 [7 C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1 h7 T% p0 u% L- ^8 w
" D# X- ^& |$ H4 {4 N) R# s

  d# X) ^* F# V/ N* |/ l
# Z2 F6 F( Q( O" c7 p1 r4 A
+ g% j! j! A% W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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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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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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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3 d* D! I3 @! R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8 O4 J9 P" l+ s2 j0 p" I

* N0 z7 r6 D/ S8 O; t, I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S+ v) g" V: ^, k# E9 p; |- O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D: y! g2 n% S8 _若是
+ }4 d, ?$ V6 m6 S& R( n2 j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n" [+ U9 |) `5 t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d% a& h9 _& }3 V3 f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o: u$ \: E+ e% W) I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1 v6 O+ i7 \) w- t  u3 r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7 W, C5 n! X' t$ x/ c" x8 R2 J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W; B) ~$ S( }2 C- w
可以改善的話
: ?& F; a! F( l/ t( @, P. l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7 W, {. |, g0 l- j# A' x
只是貪圖方便/ e; N% w5 d9 Q) T: [5 M( d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4 K9 e0 C# r# J; G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W" ~) S8 E" c5 P& X.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u" J5 B+ E( B$ v& k6 q& x' D$ @! H& d. c. B* }% U" H1 A  N
當然這需要智慧
& G" i& u1 z8 J4 R1 t1 q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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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M. c4 }* G8 Q5 ~; @
) [, w# i$ d- V; ]& ?9 Y! P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5 k, }2 T" U3 A' D" O) j"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x8 W3 w: |) L3 L' d& l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R3 d1 ~' H: _6 z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M. O. F5 I1 z0 t6 _2 J
6 B9 N) r" ]" T% f0 ~

3 I. ^  }1 D* I) h7 z2 H) o8 d1 h8 `! _6 L/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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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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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4 n  X  t1 q9 u+ ^4 Q: e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O' T" A6 I# a. T! D( T8 E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2 U* q9 \- k4 i0 v2 E/ \# d" G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0 G0 r! K- h( s4 D2 n8 K! F" a5 Z9 o$ Y7 R' n4 R; m
尊重他人3 n' M( a* X; `! w6 S  N" _

2 n/ H2 J1 k4 H$ F4 \互相尊重
. W% D% `( i! l6 T! u& A# x1 t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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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d' O) c  G* ~. s8 n5 w: d
# ^! W! ~- a% ^0 w) q: f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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