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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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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g- O( i- K: z
: k" w4 d. O)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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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B0 ?  @3 w5 V6 B% }3 l,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2 V- t- U+ y, m0 T9 ^: r* E0 t" Q& I3 j
: L5 v" c0 g) W# m8 @) H6 R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8 H6 l. ?0 s+ L3 m# h2 e9 j2 s

1 d  l: R, J3 m) v: J# K- u+ z9 C/ u/ D( ?& y0 `5 ?/ N) A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n: a  V) Z2 g2 R* a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 ~8 [. c# f1 ?% Z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i* @) m" o5 W8 z4 ^2 d0 V$ @) ^, M% B- [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r/ L. ]- \7 F, j
2 n3 s- n1 A8 ~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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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f7 X4 {' }# a6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1 `  x4 ~$ r# p" M3 M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9 G. T$ L$ s2 }1 ]4 B1 N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3 U6 O" |4 E- J; Y6 }$ h; j  w. ?

- V/ r8 t' \- k0 n; {* A+ q% x/ [, T6 K6 A' ^

9 }& M( i8 x4 C' O# N  `  P4 }/ i$ q& w1 n# }8 F% }4 T6 c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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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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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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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8 r% `$ Q& t$ E4 l3 y% J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1 y9 F' O( i0 j1 W5 Y
) x3 a1 C% L: l6 |" y; k" n. O6 m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m7 C. B5 b" b7 S. u8 O9 K, z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2 g* P6 g* u3 _" L1 ?若是
0 k6 j0 U4 y" |9 q( N0 v! B+ Y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  h/ y6 X$ E8 s, y&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M4 p3 g* h: B: S7 U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I: w7 n' d% l- d" Q3 n+ ?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U4 X2 V$ ?6 h" i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8 l4 k. l7 Z4 }+ E$ p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M! T- G: J  B' s6 _可以改善的話# x% H0 G9 ^" i$ r8 Q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Y  ~. e3 e/ x( A* o! x只是貪圖方便( v3 C6 O8 r( b& `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8 E2 N( S' @% `4 o1 y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k4 i: w$ x/ Q/ q- b% a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7 g) t9 L$ ]2 ?' S" j/ J7 ]

# L0 O2 ^! [) ~當然這需要智慧+ D- ?7 Y. m  Y) b' V  P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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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N1 b! a; a* a+ `& q! _
1 B8 k( Z2 l% Z, f1 i7 y( P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y- @$ D6 O" D4 e2 C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 G7 O  T6 E4 F$ O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p1 E: E  P  P  I" q* E" K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y- X( `$ f! ]$ p, _$ `2 ]6 k
. h" K' n, {8 U9 ?6 |

3 T9 ^5 q" z3 F2 J8 w  D; s; d
: n8 q1 ^- ?5 C* s+ A; w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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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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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 Y1 x$ A: d*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0 x7 a9 e( d9 {4 x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e" e) C4 P- W2 h: ?, n5 e0 R5 M6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6 `7 W0 D0 o8 M1 X" q- U2 V
; J; ]& \) u& O( ?0 S7 F
尊重他人
) p2 o1 k+ G0 m7 J: C5 {& |3 r4 |% F( Y$ O5 Q/ W
互相尊重) |+ H! Y- w: i# [

0 d  Z7 J5 R" U4 A$ F%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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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U" Z5 w* N6 A9 [* Q! U

6 B' F& ^% R& w2 C. w# V# R0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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