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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俠客 於 2014-1-14 21:57 編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沒入
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如上,只要三峽分局交通隊有噪音分貝器(約台幣1500)執行勤務,若超出標準可依噪音管制法第26條規定,經測量後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該車新車型審驗值加5分貝),可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情形者,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P.S.不知是否可行? 但事在人為..........大家一起為北大派出所和三峽分局交通隊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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