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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閒聊] 委員會的 "連任" 限制,你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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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9-9 10:38:1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如果你以為社區規約的委員任期,明訂僅可連任一次,那你就錯了。2 o8 W, f& E) Y) n
營建署說,非主委、監委、財委,連選得連任。大型社區,你清楚多少?
+ u! K4 X3 ~* ?. j6 S' T! U5 Y
6 \0 ?: T$ H4 O$ G# {最近被社區委員的連任限制搞得挺煩,主要就是管理委員連選連任的規定。- B- W* Z' P' W+ c& N8 R$ r9 J  o
營建署聲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就是說,即使規約明訂連選得連任一次,照樣無效。( t% c4 ]6 t: W, z9 _7 v
營建署的解釋函文顯然對大型社區產生了法律漏洞,導致不合時宜的法令。  y. O6 j. G3 |4 C9 Y/ k) s

0 _0 @1 e/ f2 U1 D1 [& q/ l社區內有17席委員,倘若有1/3的委員,即 6 位委員為同一夥 (別以為這很困難,通常兩、三票就能擔任),
+ D7 e( ]+ s5 d( w) _$ r5 ^' @依法輪流擔任法令規範三個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委員,其實整個委員會就被把持了。
. p7 h' Y) p  ~0 z) }加上劣幣逐良幣,可能導致什麼結果呢?- D1 ]* {' ]: N- R, k

: O( p1 W6 p6 h7 B  x( ], L( g5 J1. 依委員會動支權限,合法的讓廠商進駐,合法的讓廠商施工,合法的讓廠商請款。
: H" L1 E9 e: \2. 倘若委員會超過動支權限,拆成多筆款項,照樣可在委員會通過,進行施工。7 B) d3 u0 K! v) A+ U$ C: Y
3. 不服從多數群體,就相當於沒有發言權,逐漸有服務意願的委員熱忱就沒了。0 W* ^! C/ d" A; z5 D8 d% I1 Z

; A0 G7 Y7 U, y0 x8 k8 k; c' K其實這問題挺嚴重,尤其在大型社區數目眾多的北大社區內。
" ]8 k9 y. q( x( n所以當要進住大型社區,請先瞭解社區委員會的健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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