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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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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H/ O1 }7 G1 ]3 V% s; ~# G% ?4 H; O$ d1 ?" U7 }0 k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b, A; U4 k; U* I8 E- E* f7 T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 E- m' [6 M( M/ t% e+ d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4 N. P/ v" V" y( v% R" U. a! @% `8 O5 Y* p- C# T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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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2 P% e- ]" K1 r2 q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o# r8 }6 q6 H: J: n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n8 b" s" P9 c* Z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j* N& F3 b! S; I3 v$ Y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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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B& ?! T8 C- `9 q  i* }) v( n' p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7 ?1 {* Z3 a2 p  H$ W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p6 ]( p3 D$ e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u& v: H8 O" C. A+ B7 ?5 y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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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4 E* B  Z4 ?3 E; t3 W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2 s+ ]. a. t8 x# y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b% @* W3 f9 _  q* |" ^1 v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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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5 I7 a  X5 g; A# H; S* Y. O: }$ _作者: 李永然
( Y9 V, q; }; X; Z4 J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B: A5 A% K1 x6 x& T5 \0 o/ E6 d: e/ `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1 \0 b5 q, K3 K1 o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I, Z. v9 x/ J7 n8 u6 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5 d8 R! A* C: ]5 v" Q1 u6 W# u( V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3 v( w( d7 f1 q  W. Y' A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7 w1 P3 L7 Z4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a  _. \) c4 \/ g3 ^
! [: W5 o- j0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n# }3 t, S# U0 V! h7 L6 W+ k) {) |9 _& z( s0 y& B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v: u9 W8 F6 s+ `) V$ u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b0 \9 a5 P+ {

7 j* u# h7 g! ]# O2 J1 Q* |,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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