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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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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I$ T1 W/ \5 e% M/ W1 B
, d' A# ~; D! Y- j6 S  x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I$ o# R" j4 n/ Q' m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0 p! F' g4 r- {4 o5 s4 h7 C" ]( A3 o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0 m1 L1 f. i/ Z' R* h/ R

- G, p  J9 h) m+ A% W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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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G' B' i8 S! h3 E; `- L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P" |  l, E8 ]: {* u+ a) W" H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c! o: t: p9 q/ x6 G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  \9 C2 n% |& l# W/ W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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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0 O0 o6 a6 Z8 q( B: r# n. J# c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2 X5 F$ Q  `/ d: k) b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E1 j4 n; y1 Z' {* n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9 A0 ]5 k0 T8 `7 l/ {$ t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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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0 w7 p2 q3 g# z" C. m5 @  k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w! ~, v0 n" b( V) \' g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1 g1 X' K  n; {5 s) x( F4 F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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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s% J8 [9 P4 z1 O! r! r) v; E
作者: 李永然/ m* u/ _8 Q; r4 g/ l, a" m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 x6 d4 j% ^9 S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z- J: D$ r+ s0 p$ J5 b1 E2 n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c( Q  k- P, |2 O" {! L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7 |, q0 Z& K& s9 \# f8 S9 C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U" I7 o/ A/ b' c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J. ~5 D( J0 D* }5 W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g* N8 J" ?  h% r9 L- ~& X# Y/ f+ N% L# b3 r1 |- i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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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 u6 v. x4 J0 C- @4 H4 E5 R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R$ q6 w" C( ^6 y4 v' e; E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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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p* ?$ p( u) p0 z5 Y  m, P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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