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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i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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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北大特區聯合策進會之成立宗旨、簡介、座談會及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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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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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5:29:29 |只看該作者
昨日請教Jimmy兄關於章程草案一事
結果所PO僅"成立宗旨、簡介及座談會議程"
仍不見組織章程草案 !!!

一個連章程草案都沒有的組織
卻告訴我們已完成該會籌備階段工作
對於最基本的會員定義、組織架構、理監事選舉、經費籌措等完全不明
反而急著以北大之名辦理座談會
實在有違常理與一般性原則
對於這種做法還能期待甚麼呢

真有熱心服務鄉里是一回事
但更重要且務必理解的是
這樣的一個組織未來所能主導的將是攸關北大特區公共利益的事物
這個組織的代表性與正當性
必須建立在全體北大住戶認可下
其運作更是需要你我參與與監督
絕不能任憑少數個人意志為之
wir müssen wissen, wir werden w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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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5:33:21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op8855 的文章
用北大(聯合)策進會
聯合喔
又用一堆不認識的社區管委會的人
好像很有規模與代表性
從上篇到這篇
都只是一個自稱發言人在回應
當然會被質疑
很多人在社區內就是吃過這種特質的人的虧
所以才會不認同
這跟那一國人也沒關係


  有發言人回應問題其實已經相當不錯了,我認為批評無妨,但是否可以提出相對的建議或想法呢?不然大家只是批評,只會讓想做事的人越來越少,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不是嗎?

  又或者,提出批評的人,又有多少人自己跳出來服務群眾?我認為大家也應該多想想這個問題。

  我這麼說並不代表我完全認同這樣的一個團體,只是我深明箇中辛酸,所以才會希望大家多以建議取代批評,若這樣的一個單位最後不能順應民意,再來批評不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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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5:36:20 |只看該作者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還是麥克講的清楚明瞭
真不曉得這些人在大驚小怪什麼
無效樓層,該帖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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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6:09:0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11-9 16:15 編輯

其實, 還是一句老話, 若有志人士想成立對社區整體有利的組織, 基本上都是歡迎的, 但是成立一個能上軌道的人民團體不是件容易的事, 要成立一個上軌道的真正的聯合會組織更是難上加難......當主事者排除一切萬難, 水到渠成之時, 自然會吸引各路英雄加入, 這事是勉強不來的...

任何一個團體於草創初期, 開幾個座談會, 找來競選中的候選人來坐坐問候一下選民, 也不代表什麼, 頂多就是熱鬧一下而已, 我們在家長會也常請民代來坐坐當貴賓的....這只是民代的選民服務而已..

我想, 大部份的住民也只是觀望而已, 看看是否真的能是一個能長久, 為眾人服務的組織, 這就好比"愛北大"社群一樣, 管理人員長期的無私耕耘, 慢慢的得到眾人信任之後, 才能日益壯大, 這也是強求不來的.

但是社群與社團畢竟是不同的, 社群是純服務的意見整合園地, 聯合社團卻是一種代議式的人民團體組織, 後者的難度是數倍於前者的, 至於會不會成功, 就.....還是順其自然吧.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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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6:31:4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抑或許是我想太多了,這個組織是否真能如預期的成立都還是個未知數,何必想太多?目前都還是在籌備階段,想太遠可能所有的事情都無法往後進行,誠如麥克說的順其自然,另外海大說的盡量用建議取代批評,可是在某些情況是可能需要用力批評才會有感覺的話,仍是需要批評的,當然不是說現在這件事
網路很容易失真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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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8:01:05 |只看該作者
各位關心北大的好友們您好:
       本會組織章程草案如下,待新北市成立後再送件,送件前會先歸納各位寶貴的意見。


北大特區聯合策進會 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北大特區聯合策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之宗旨希能結合北大特區內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各重要機構團體、委員、住户及傑出人才, 期能運用現有之各種資源發展宏觀現代化建設與合乎科技, 藝文, 休閒----等精緻的人性化生活, 使之成為全國模範社區典範的大學城特區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址設於北大特區內,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北大特區內各種重要基本建設之完備與改善
二、北大特區內各社區健全發展規約之研究
三、北大特區內各社區間相互發展業務之推動
四、北大特區內各种身、心、靈健康活動之舉辦
五、與國內、外特(社)區各種業務觀模與互動
六、北大特區刋物發行與網站之建置
七、其他有益北大特區相關發展業務之推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居住或工作在北大特區內, 贊同本會宗旨
、年滿二十歲、具有國民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設址或業務發展在北大特區內, 贊同本會宗旨之
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指派法人代表三人為会員, 並依團體公函序第一人為團体代表,以代表團体行使權利及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之法人代表序均係依該團體公函登記之,唯為本會業務之穩定永續發展,已選任之理、監事或候補理、監事法人代表於任期內,不受團體法人代表更換的影嚮,但須即時轉換為個人會員及另繳交一年期個人常年會費。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27人、監事9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3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原得票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9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兩位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3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票數最高者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主席),另一位為副召集人(副主席)。監事召集人(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召集人(副主席)代理之,如两位皆不能出席且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主席)或副召集人(副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顧問群、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數三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使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含臨時会),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監事遞補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6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800
元(限法人代表3人),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贊助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新北市○年○月○日0000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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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任務納入「辦理社會福利及公益事項」,這樣有助於未來貴會申請內政部以及新北市政府的社會福利補助,以後要辦重陽節活動或其他公益活動,會有一些幫助。

  若沒寫到這一項,可能連資格都不符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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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這個單位名稱是你們已經定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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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8:13:54 |只看該作者
以我的邏輯來論:
如果各社區管委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 那為何不見一般住戶也在名單裡?! 普羅大眾也根本沒有被邀請吧?!
顯見此會當然還是希望藉各社區管委會的力量, 比較容易凝聚/整合吧? 所以還真能毫無瓜葛的說是個人名義參加嗎?!

但我想頭銜不是重點, 代表不代表社區也不是重點. 我贊同一定是要有各社區管委或代表參加, 這樣執行力上比較好推廣. 那就像空污連署一樣要有人主導. 只是得按照程序來, 該會員不能因為是管委的關係, 可以任意做出對社區沒有利益甚至犧牲社區的決定, 立場得要很超然, 管委為住戶所推舉, 鬧得不愉快的話, 住戶有罷免權. 貴會也不該有幫候選人背書的情事出現, 完全就是討論北大的公共議題. 因此, 政府官員/民代/候選人都不應該加入. 應該是提出議題後邀請上述這些人討論, 然後有一個共識符合整個北大社區的利益&居民的希望後再去推廣. 這裡有投票平台, 我也贊成版主提出貴會應該有一個平台跟居民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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