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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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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Z" e* Z# k7 Q& Z1 K
, P; ?% c) p+ f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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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B- B9 u# W  s0 l3 a4 M2 g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e& d& F0 B  D2 l: o0 O6 _, G, X. `" {' n3 U
2 }9 {; T/ K- L" L2 C4 y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L" t6 V" ?8 ^" z, w) }
" Y- l. j3 J9 r7 q* a" ?" M
) [7 k$ \% N: ]$ j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M8 H, w3 y" c- X8 e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0 P9 [; c7 g, d3 }# U: N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E7 m( K3 T$ E
' e" g: `8 J. A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 [8 U( T2 x' p1 c: v% g
3 G# V" R5 N, A5 U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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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O( p7 _( J$ l! R+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a" @1 I; I% e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1 y3 k5 n8 G/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 u) P# k* g! t, C5 U/ m, V: R: Y2 s$ z: l
* q2 \! e( s- p8 {7 W4 V4 ?% q
) P% C& _! Y# ?; q! `  S

. R; y6 l/ e!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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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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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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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x4 O% L7 Q; R" y- k" k# z: q- f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_/ S, L$ s3 _  j

2 \+ I, [: M- }& v8 C' |3 u.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9 `$ a. A- e, `0 z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m- B8 L: z$ s; w; ~' z9 z
若是% \0 _6 l$ ~  Q' N& o( }% N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8 H- X: N5 G9 q: E* W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s5 p) r4 j3 a# g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G# i% ~( H" O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Q/ h7 I" j* q/ p6 E1 R7 a7 p5 v8 j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p8 c2 ~( x5 ?9 a; H* w( `3 D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X" m# w  a1 B' s: r6 `$ b( r可以改善的話; Z( A; c/ R% m* W/ I& x5 ?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  Y4 ?7 w: y! _只是貪圖方便
; ^+ d, }+ I" a2 W( a1 C0 {9 p1 @)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 }, g1 H& k0 `* f1 p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q. i$ g, g, @6 B+ f0 A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8 K) P' \4 {1 K# D
6 q0 n0 a( M+ u7 i  i; d
當然這需要智慧6 j  |: I) C' ~/ f5 d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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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f! g. l; R% F+ O

7 [- B  D& d5 {2 k. ^4 |  H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I0 E* u' J& B1 [* D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j5 m: X, x. `1 G, ?9 F( E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z3 H$ j: \9 O& ]" v2 N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s: F/ |- @/ k* A& f  ~9 ^# q
: ^/ L1 j& {- U- g. M6 F& f
$ `" {' }6 \; U  T8 l

% C! e" d: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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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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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5 y0 m; K8 z; [( ^0 @( b3 _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R& [0 `( {/ \: |6 b6 g2 j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d5 G2 t( o/ U, Q* w8 g0 b6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0 L0 @* ~% q  D6 d$ U4 L# L4 Y

' t5 w! N/ T9 T. Z( [; M2 b# F尊重他人
' S2 B" T; U( @& ]! G& s2 ~9 y6 V6 d" B: ~1 i. h+ V
互相尊重' Y6 g3 L! w7 J: r  Y5 j* F
3 p7 ]4 f; D/ O' R*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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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b4 J+ A" T% S8 K0 R

$ O2 B7 F( ^, K- k( ~% F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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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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