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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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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7 n* q% S( ~- Z/ Z' j+ a( ?3 ^, R" C3 m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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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_+ m+ H! ]2 H& N, m+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w* _3 Q" H3 m( |$ e2 U/ K2 X
5 D# `9 g4 q: ]$ v5 _
# @- i8 E1 P+ |- z- \$ d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i6 G8 u8 q! u+ z8 @
# Y- k+ c( K8 }0 X+ @
+ t/ S1 H8 e( q; E6 _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8 `4 h7 l0 Q. W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 V1 V8 I7 t; T/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x+ ~. x* G; T0 O/ R& `7 f+ D* Q
3 L, P5 ?; u$ c" ^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r* A( i1 s2 o1 {; [+ o
# _; U& Y  M& d3 R& A3 ^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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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c* C* n5 E( b( e6 i* P; X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8 a6 Z( l$ I3 v1 _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7 \: E$ X% X# C( O# Z# c& q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1 Y3 k' z) B4 C) J2 Q) B, q7 f  R+ F

/ ]1 a+ b/ a; s" A% k/ ^: m# ]# D
$ H2 {* s0 F) ?5 i2 G5 \6 P* q$ w)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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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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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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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O" F9 ]* N: J+ Q- p* S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5 N. P" X# {) d6 |
5 N: R, K7 V5 ^+ o' t$ Q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x. h2 G! L: v, k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k! R& _1 F, f8 s" A' l- c; t若是
* W" F$ r! [; w5 }$ n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M  I1 r3 ]5 n6 T  S( r* q, U, Y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7 O) E. @$ i# J% M$ c3 S$ @6 l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 x* p3 t. _2 d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3 A! J* q- Q- T  Y/ K. k9 t0 L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2 ?1 o6 V. f" \( P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I4 V4 J  }0 x( T- C可以改善的話. Q' d. i% O) z2 F( o. [( ~8 @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0 Q( a& `- e/ f) U  y$ c. ]5 V! |
只是貪圖方便$ u$ j  C0 W' I& a* G9 W: ]# V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M- I4 M( t& I4 R- l, r% f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 ?6 |) \, |# \3 x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I! q1 I$ M
; G$ M; n- U% M" q% P: A8 E
當然這需要智慧
2 P. b: N# c; w" T$ y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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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C2 ^8 i, J  u2 F+ e# _! `0 l

4 f7 c7 R/ c; {' C1 k" Z5 O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4 }0 A* ]) s3 i4 G3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f$ u, V% I  O( r) |& t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 |$ y7 N) x5 T2 c; c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4 x8 f7 E( R- o# h/ z+ t7 m9 D" w! U

6 z8 A: a4 w# v0 ~3 z" f6 L1 t  t5 _. Y! q$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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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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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u( n( U' n+ {; M& h7 M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w+ H- O. `6 c5 L" `# ^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S$ o% H6 ^7 w% S* Z8 G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a( u. E5 _7 y( w  j! q; u) @: `$ }5 e6 U4 c+ y7 v( x
尊重他人
" H8 c8 y; w' G+ U' e5 z0 @: Y/ ]8 [1 V' [! @
互相尊重
$ I! Z8 f$ J" o
3 v( ^% [% D4 a/ J% ~9 u$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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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9 R" s) ?7 k9 l
/ ~; s6 U9 U3 H( l1 C# `' X. L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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