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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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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8 o, c2 S) Y3 ]) V5 x9 E0 ?& p8 ]" D2 h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T+ z( `3 ]. c. `7 {
* L2 @: w7 j0 [- J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b, s. a) _/ ~) x. g7 G# P
8 {3 P5 n+ L8 T# p9 z5 U# n3 T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3 L$ u, _' k+ \. \( D/ I7 h% Y  D
7 R' G" z! E" N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5 y" C7 z' d. L2 ]: i

+ g6 e& L  P  Y2 p6 Q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J. h! o% m6 i

/ V" M4 N8 y  d* M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N; L( G7 U) h% i* [% M( f
$ E8 J9 H( }. z  r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r5 Q) Q- q' B3 ?1 L  ?3 B( L
$ D' P- H# I1 L* i, J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Z: R( K( |2 {  O! P, x9 t" k

+ D( n3 p- p) m6 R$ `3 C" K9 L# q$ _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k8 s! X- a/ Z* ^% C$ d1 b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2 \' V2 W7 w, {
9 |, E0 x  z( Q1 h( a9 a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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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 V$ F9 G( [) u) z7 V/ g)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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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D2 T* A; h% T- @2 O, M6 x
$ P5 j* {) W" P# R" x$ _; p' i
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3 d9 |; a. Y# ]事情遇到得太少
4 M3 Q6 ^' }& Z+ k6 a6 }- V* O( Q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 l# m0 S; y7 n# e3 \0 f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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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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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i5 a' R7 `: N7 \. Q" E: o

# f6 Z- A; H8 ]5 P7 V- a, ^
3 O+ E7 c5 l3 [5 o  j7 q3 y+ k- E5 Q0 X5 D
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9 t9 M+ B& w6 a8 S# D7 b) @: x! i3 T% L% b& B2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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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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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 W+ q/ @6 ]$ T7 d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7 v! \- H& t7 Y, H8 K- M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7 D' K7 [# R3 l6 |0 ]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 R  j- D- R- K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8 j) O7 T5 Y$ o' ~5 A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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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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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u0 [# u$ F: N3 N- ~. q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T" @  C! g! F7 g- v. g8 _2 Z4 |% Z# _3 u9 n' h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2 k* ?- m* `, A3 a# P" @
* [! ]' I' b, X, \- \- F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1 z5 P# i2 V$ `8 h3 q% N& ^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_/ l) l% ?4 w: F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1 t1 V, P* m3 p" w3 w$ ^: T9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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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3 V  w; k$ u2 z1 U0 E0 M

3 G$ a0 W  x( N9 N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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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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