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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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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U# P- W" ?+ O! @+ [
  r! e" v. p$ n* [  W* W' N! M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z) J' ^( o, t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n2 X7 f1 J* ]: t, [7 Z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s  B6 Q5 v6 v/ Y  ]: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m6 J- a* i- b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 e, e4 i5 Y" {6 _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6 d3 F  D* z& y) A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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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 H1 I. i' Y/ x* G4 U0 Y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 ^' C/ A- F
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V* p/ D/ u8 e7 f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S) N, X6 O: S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5 e+ j6 z4 \* S4 x# u, E, f/ m- z: T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 |; m# N" U, o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 ]0 @( ^0 M7 W. `! V: L7 X) J6 y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3 q  Y6 m) q+ y1 [& r1 E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2 h% U- y" K/ E* q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9 s* r' ?: W3 [2 @9 z: K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j$ t8 p7 \3 b2 {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3 b! A$ b. E& Z# ^
人不得申請使用。* J! C$ t3 C/ M. H/ b3 p- D+ e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3 j( B+ P# g8 L/ ^* O6 S4 Q0 d8 k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1 o$ K+ t" |2 K6 {5 \5 S! o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n& p( Y' o% W4 N" b( m8 B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4 Z) ]6 H7 t4 }+ N7 X" ?$ e/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 z) ^" b6 _9 v' e, d2 y0 K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e% T+ b+ n% H6 c6 q4 N+ |" j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1 S) y2 ^5 _4 R6 f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6 k" U  Y! _8 l( P/ ^7 w
現金方式為之。$ D7 T( O/ R, q5 @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h$ K2 \) u- Q  A! M6 U1 `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K% H! ~$ v$ {/ B& k7 G5 ?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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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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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2 ?+ b( K' y" t) B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0 g7 N( q5 w4 V- n, E1 S4 P4 X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A2 Y6 [4 y4 Y0 K4 T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5 ^5 Q) }7 C7 d* w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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