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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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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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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0 P  M3 {; h1 Q1 r【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a& B; X! h8 G0 s$ N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7 o7 Y3 f' i/ V& E9 w& @" p* H' m%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k8 e/ D8 E6 b! a* O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3 o1 F3 t- W- f2 L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9 {# F5 b( W/ k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3 I; X, ^! ?8 V& r+ ^" i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J" Q6 [9 O. H5 @, \  b
5 m, ^1 ]! a! Y% o  ^; B' Z- e4 W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n6 I8 Z. U$ e3 U
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k- a5 S" M% V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u2 o0 B/ f7 |0 {' j1 X" ~* u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U& n: d" k! K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 Y3 \" q- `. {  Q- n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 b( C( Z, h& ]2 j+ _( a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9 P& z  `; A: o& h% L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 ^* U2 U. A9 f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L* h. T* _4 ^9 h4 a& H4 N+ l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J6 T2 ?0 C  R$ R- s0 G9 Z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E9 F9 ]' h7 Q/ r* H
人不得申請使用。
0 E. t0 b; S# @+ o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 P9 G* i5 s' V4 c9 B) k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e. Z) L4 X$ H' y% M+ A- z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8 u" G8 ^  b9 C' P" _. L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w  ~8 O% Z) k& m+ b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 q9 ~7 n, ^+ g$ k% \5 o  h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v, y# r0 [. E4 X# Z8 H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7 o8 T8 F7 G3 o" O5 I. n  k; ^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M7 B8 [; H3 ]9 B7 R現金方式為之。
3 p! d- V& w) G# G) r  Z$ [& L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7 m3 ~' H; V* L" i9 y; W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1 @" s+ {0 e  p& y. |( W
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3 D8 I5 I* D& t$ w9 e: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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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1 }! G# z1 T/ s: V% O. J$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8 P. t8 D. t3 k$ z; _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y7 J: H4 c3 O4 Q0 e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X  R4 L6 g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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