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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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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v* ]6 Q' m- _9 `9 \; @/ P, v0 W: A1 p0 d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6 @/ v, C2 I, m# F/ R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D# O; M+ w3 ^7 B% ?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7 D+ @  q# {+ I2 D6 N; w( {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i. T2 u* S, h. O  @5 {8 L3 g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c, o' {6 X9 _+ H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l; _1 }( w1 t6 B8 E  ]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1 N' j* s8 ~4 N) n9 Y5 y/ j3 z% k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 T$ _5 b" f! @  n5 Z
, x# D# Y) D8 s0 W3 \( |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9 w" r1 P# t- I4 l0 s/ N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K3 [3 O* j- n1 r+ a6 ^3 r4 \$ l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2 U  O% p) m0 c8 p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 h8 ?: _; b- y7 l# r% `) i7 u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0 I: l% @& Q. w5 c  c6 e' W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 ^$ W" ^' I/ B3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0 t; t! ^! ^  b. T: Q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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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w& Q( d% z0 N; a4 M6 J7 h6 C  ?7 e# _/ m0 O4 I/ q0 v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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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x1 C6 S# d4 |2 k0 E+ s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e2 f, K0 ]- R5 ]7 e3 J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h- U' k8 ]; Q. E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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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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