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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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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Z4 E. n% x, @( i' U! V2 Y. X9 T
& c6 v, p$ A1 t9 a# R+ v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P  i- C# Y( S/ y& ~1 N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a: S5 r: C1 L, W6 h: x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L: R. R; X( [' @. K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3 q. @5 f7 {7 m# _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C& U& o3 H; T7 U5 \# I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2 R  E/ j3 c3 k4 w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8 J0 \" [# A) t# @2 d% d# F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o: A, k! @0 n* f) Z

* h3 x+ c  \- S/ h, G+ S- ^. L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N. m+ w! q$ Y! h6 V; M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0 @$ x# J5 |8 b! D: J7 K2 l5 @! n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C) W6 e+ |" j3 ?6 m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W# P1 W5 P  ~) ?& a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Y$ q+ f' g" |% |" W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s5 c' _/ G& q1 K. o8 U" c, H1 P/ F& O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v2 |+ \% k! o9 [9 N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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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 ?/ u+ Q9 l; ^, s  @8 @( I' t' D6 N- A

: F! @. H/ E, e* r& a8 a8 G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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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v- c( n* \& f/ _$ X. ~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4 ]* u$ r. F" ~' O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F9 b8 J* p" b; ~1 k0 J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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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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