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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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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q: `; d# _7 l& B  @

' U0 j: H& i9 J7 d【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6 C5 `$ y6 c8 G% K/ O# {1 j5 n( H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5 T  L0 x( K9 v. v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6 X( `& ]/ G! E# A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4 G, }2 l! p6 w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E7 H+ V, Z% s. ^8 w  P5 j$ ]  k) @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O+ e* _& j8 F3 V- f) u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1 V, |/ _6 s; O% F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9 V$ i, v9 K4 h- G* A# h+ S! L& J: F+ G% g* T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6 W3 {- f; c" j# i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 b: z9 X7 T6 S% j&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s# c2 A7 V. E- X; n; R* t, b. _2 d* X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7 ^+ t* z6 q: p0 L# t+ v, J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 Q! A; ~0 P. v0 h) [' J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y) D+ V9 J( e- }6 L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7 r5 t& y- U"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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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 X& x8 V# g  c9 e# w) J/ I% C. d. p

' T5 B, |% k- g6 q* ^# h8 g' ~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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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f& Z. N7 Y8 X: o+ T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3 Z0 K7 s, t) T2 v% ~$ l& Q- n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n! W% I2 r# c$ B( x+ q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z; D/ u# T0 C+ p. p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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