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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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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8 n3 P; T: T+ h! ?# T+ v. s
6 a# K% Y* V- O, h& j【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V. L, P# o  R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2 V  I1 \5 U2 x6 Y) H0 i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0 T" x9 j- `3 D( Q/ e; H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Q7 ], z9 R5 `5 \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G$ z  r$ Y2 Z) o. R4 q" l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P) I( |, c' A4 K( x, F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1 f0 A5 |9 ]# b- N: }8 H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 }. V8 u& z! _2 g8 t: ~$ V9 u3 K% i& `7 y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u  X  B# _; A2 A- ^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a# b  ~2 p, J0 W( x% X& m  Z, m2 Q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 {$ A4 B1 I& G: Z; D' e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 g: e- X) V% n+ U% h( w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 H/ `: A% B* [8 H/ [# Y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 r) X6 ?  D- r# e/ J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 _. i0 U, p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N# ]9 g/ Q! B6 d
9 [, `- M. }: I1 I( C

4 g7 }) Q; X/ ~* [. S( [  w# L0 C; Q' j" c+ G; B' f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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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y; j! S* Y9 T6 H7 d6 z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8 ]; G, ?% D: w2 r1 v. A0 {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w( }* O0 `; A' o6 X( |1 Y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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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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