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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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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C$ e2 b* L: i9 [
2 J$ q$ d% b- F4 ^-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2 Q' d  N2 u& B9 F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7 f: Z, k8 w0 x5 G+ F8 \' ]* }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s; h/ A  ^+ U( D7 P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5 l" h8 W' Q6 _, L5 Z. L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1 M/ X4 H7 l* _/ I6 v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9 g, y' I  I0 ?& H' D, m( {: B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w1 F2 ^- l9 D( z; F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 r% S8 m8 _% b: p0 U
6 B$ i! Q) D( G# g1 }4 e* m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 Y! K6 a  v' m! j* @) S#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 W7 d4 B- b+ u'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 U! k2 n7 {  \' W% ^% g& R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Q6 B* p9 Q* ]: h! v; [9 w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7 m# X8 \, b( P* G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 |* A! j4 s. ~, E& @6 ^' Q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L( G% X  F2 W. K( F9 {/ C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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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q: x! I4 O( n" Q% q, l2 w
) @) e: T5 g9 h- K; [! M/ v5 Y7 i. e9 y8 t6 k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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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Z7 C7 b! f$ U) d8 k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3 w( |+ h1 e% x0 H& _: r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k: s% F) V- w4 e& A- g/ h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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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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