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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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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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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 E2 L1 l/ R+ u8 Y! g: e  c# _8 x$ ~3 c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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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B0 p0 l" X: X% N" S& @' ?2 e' w. H1 p+ `7 \" E5 k) ^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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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2 U$ h& b6 b) n; K7 F
  e6 s- i7 w" O& H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4 m1 J- Y  o) E# T
' _4 Q  {7 N% j- N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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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i2 W: J+ q. F# Q; Y0 P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 a  Z. f; n; L' _( `9 l- f
- B4 O! a. G6 n  \3 o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8 n9 O/ N+ `, ^- _$ Z
9 b" @7 K8 y, ^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1 v& V: s4 K; n1 o( I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o4 I% W% c8 n. `
- ^* T& ]5 S8 Q, j9 a# N# `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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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2 V6 }+ L% y( N2 H, i$ d6 Q+ U. b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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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6 J% t4 `/ n! Y$ D  Q+ e5 t, R

% k: s) U" M" ]- U% [7 H5 ~/ k, X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 G0 b2 H" ?/ X1 N" H事情遇到得太少
6 Y5 u6 y3 C- \; ^# d! U5 D# u& D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R3 }, N; x* V" V" l) ]5 T& F: O
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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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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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 {& B2 _/ l* Q: k% y
5 B! A2 `$ p0 ?& A9 O2 T' s# r' c$ T- c3 @

/ Q, r: E7 Z# D# `6 j% @; C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6 y1 f$ R+ S1 K/ Z; n0 R
$ v* X% P* r8 r1 L# B/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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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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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9 r% `3 H6 T; Q) Q" c; e* h9 B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0 n7 X$ V4 V, |0 P( J* R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P) W5 Z5 v% A* @' h: W2 ~% m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 a6 F, D! e8 `1 r! C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 x1 r/ c0 a& T& ?7 w4 u( b$ c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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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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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7 \" d5 A5 q4 g4 o/ _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 ~# ^9 o/ @( D
1 f# a! y3 Y( v2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1 `9 T+ H. X% l! }+ E  |6 y! u9 W

$ p9 T, Q- Q0 {0 `* Z- l7 p1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J! d1 ]) X' J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5 F, u& @# D6 W6 l9 G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V/ b0 ~* G3 W7 q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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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2:33:36 |只看該作者
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9 x, r% C  I- n- d: [* X' S- f8 j: X; O: m; U  ^, J+ Z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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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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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 r  K3 M" _4 {8 V, n- a" f/ [. O9 i! h0 {9 j# b  t
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3 j, E% P. g6 q5 m4 d! }  u* D

( B$ ]9 Z/ ~3 {7 q- N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8 x5 K$ h6 L% F' g: Y

( H  H7 a' Q. M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2 Z0 \4 @. T- F1 ^  O# C, s$ ^  o" U" O$ S

5 e2 K: K7 W/ g4 P
3 K! S! l; d) G7 B/ n  x/ J; y8 k' a  Q1 g% P3 @4 d& Z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6 [; N( z1 n' A6 e; h$ o+ M  e(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2 _. e; W5 h, R; }+ [
4 z: j5 V- {" }6 C4 v1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I, m+ X. |7 }) f5 x2 o

4 K# b% f  e$ S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A5 s0 C2 ?4 C. x" V' B% J5 R
8 Z+ v2 ~; C' ~6 P- v; @8 Q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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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 D! t. a  f' m4 B5 ]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x& ?4 Y7 ]6 l2 s. c3 I" @
8 R4 {# r1 X  X' {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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