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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有關地下室機車停車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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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3 15:58:55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9-23 16:49 編輯
' L$ f2 U( a9 {9 P; a* G
+ z! l  N* _, W4 }& Y8 f  C我朋友二年前租了新店20年的某社區位於五樓套房,房東說無法馬上6 ?  w7 y$ U& ~9 j% b* N$ t

0 p# O$ x9 {: w; ]( q# K有停車位,要他自己去管委會登記排隊,
4 D: \; n( k2 `2 d) P+ J  q
# q2 B+ Z& R3 H# Y* a1 i9 e+ z等了約半年終於等到車位不過總幹事是通知房東來轉達房客因此房東認為這停車位是她租的,今年房客不租此套房而改租同一棟八樓套房。3 F$ F) N6 H( J9 ?" D1 J

$ B; @& u! w( ]
9 w6 x, }3 M1 R+ a現在五樓房東要收回機車位給她自己以後的房客使用,問題機車位是社區共有空間,以先排隊先贏,這樣房客要歸還車位讓給前房東的新房客嗎?- |$ A5 R; X: `9 ]! v4 k9 i
(為什麼我朋友以前來租時房東也沒有提供機車位阿),
8 G( U8 P1 S) N: a! a" E, \* w! N) y* q0 u5 }
6 X& m' `! e- ~# @, ]7 P
他還是可以繼續租用此停車位嗎?總幹事好像也無法可想。說是你們二人之間自己去協調吧0 X+ b% j, U1 P1 O
( A9 O4 y% f. e( n- M
9 [$ R* @5 \* h& ~' G3 [
第一次碰到這種問題,哪裡可找到相關法規呢
房奴生活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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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3 16:39:13 |只看該作者
第三十條、本大樓之機車停車位屬公有車位,僅限本大樓住戶方可向管理中心登記承租( R3 S# |$ @5 Z1 ^' j( p
第三一條、機車停車位承租戶〈人〉每次租用期限為期一年,每次需繳納一年的管理基金。抽中機車停車位承租戶〈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費者以棄權論,承租人退租
- w7 ?9 f- u& O4 `9 y  G+ a
2 e* C0 J% @6 }$ G
( v3 f9 L. I7 B& L

. N4 M% [6 z1 E我有看過這條規定,但不知是否適用於所有社區?
房奴生活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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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4 13:55:27 |只看該作者
機車位登記排隊是用人(某某某)還是用房子(X號Y樓)?! S+ \# @- n5 @- X9 j- Z* g3 [1 h
一般應該都是用房子吧?
) U6 y1 [4 J3 L. S如果之前是用五樓的名義去排的/ |  V$ ?- K' d- m2 I# a
現在既然重新租了八樓,那被要求用八樓的名義再去排一次,我認為很合理
) r' J! O: u& P! s, g" ^(我目前的房子也是租的,機車位也是跟大樓租的,
* K% H! A- v1 X管理中心登記都是問幾號幾樓,從沒問過我或房東叫什麼名字)
3 Z6 d) J5 W2 Y, v, W- a(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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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4 17:00:1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9-24 21:07 編輯
- K6 [( R" J1 W: j0 o' U* E! b) Q8 h0 S" J3 b! J' c7 f
依據貴社區規約規定,具有承租機車位資格的係貴社區大樓住戶和社區承租戶,且要具有住戶和承租戶資格的人親自向管理中心登記,你的朋友在承租車位期間雖然租屋屋主有變動,但是,並未喪失承租戶的資格,且車位是你朋友親自向管理中心登記獲得,已符合貴社區規定要件,車位仍屬於你朋友可繼續擁有停車的權利,直至一年期限期滿為止。2 v& A0 p+ L  K: Z8 H8 Q2 \0 r6 u
況且那後來承租你朋友原先租賃房子的人,自始均未曾登記,無權剝奪你朋友使用機車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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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5 09:31:16 |只看該作者
如果機車停車位一戶只能登記一個(一般都是只有一個)
- o$ r( c9 O: L8 ^  m
+ @4 q7 A* M- A" Q2 W) o. n同一社區5樓退租, 改租8樓
+ {+ z1 t5 y" f) g# k4 c. p9 _; e8 J
+ R1 \& ^- G2 ]0 d! }1 ^還是符合使用機車停車位資格/ q& F- ?+ F$ Q. H9 V3 U2 |( M
! Y& n; n: z. f
作為管理中心應該可以彈性一點, ! f- t& |8 a) N0 V7 Z

8 g$ X1 d5 X2 M. r; S) V不須重新排隊, 只改登記使用戶資料
0 M; h" ^% d' Y* H  [
. e7 y0 G- R; d8 y' ?# B由原來五樓戶使用登記改成8樓戶使用1 @1 a" i. N- x7 f0 e

& g8 q3 T; N/ X) @: b0 k/ L! q我認為如此才不會影響5樓戶未來的機車使用權利
; f, z" J! J0 C: E7 D
/ y" ]1 }: K" U6 f; Z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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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5 13:01:55 |只看該作者
謝謝以上諸位鄉親寶貴意見,雖然正反意見都有,我的所見略同,現在前房東就是以去調出電腦記錄說登記是五樓,就是五樓優先權,而要強行收回,而房客則無可奈何。* \' e; Y7 T/ ?! h- a1 B
看來房客好像得去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局陳情詢問才能有所依據。據理力爭。
3 W0 p7 P3 {$ L  J) O  u7 s5 q/ G- Z. L
( ]2 d/ t. g6 \. Q# t
6 C( K* y3 z0 C! j% z# A* E4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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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5 13:09:49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7-9-24 17:00 , y  K0 E2 N* Z
依據貴社區規約規定,具有承租機車位資格的係貴社區大樓住戶和社區承租戶,且要具有住戶和承租戶資格的人親 ...

/ a# o; p4 b& ]. M* I是我朋友去登記排了半年才等到,不過排的時候只說五樓住戶,沒有登記電話,總幹事就直接通知打電話給五樓房東,造成五樓房東現在一味說是她的權利,% t9 f3 s- K- @% [2 _( E

, r8 [; i, f  {) l7 _; K4 g而她忘記我朋友來之前她完全沒在登記排隊的,所以沒提供停車位,現在倒是要保留給新房客,瞧不起我朋友是吧,還是雙重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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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9-25 18:07 編輯 3 p3 F3 r( ]- x& o4 y
梁小波 發表於 2017-9-24 13:55
5 W# i3 a% i- n9 \8 I& s; E機車位登記排隊是用人(某某某)還是用房子(X號Y樓)?, R1 J; n/ C3 @0 N2 u( ?
一般應該都是用房子吧?
# X7 y/ v  S' y* b* U* K如果之前是用五樓的名義去 ...
7 P4 v0 K: h! s8 w# C

# ^! t4 |9 M% a  L7 ~+ u! {這個問題就是模糊地帶,各自所持立場不同,所以我才要找看大家的社區管理公約到底是否有所準繩/?
" [: w/ [  i: ?! ]* u6 ]' J8 s2 U% R! f7 H' K
如果沒有條文真的就是只能看管委會的做法,
; V( ^- g: `% T) e- [8 K' j& M# u
目前北大特區新社區都有分配一戶一機車位,由管委會酌收清潔費很少會發生要登記和排隊,但二十年前大樓機車停車位根本不夠分配,在市區內簡直是一位難求停路邊風吹雨打不說還有被托吊危險,只好採登記排隊輪流使用還不一定排得到,地下停車位變成管委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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蕊貝佳 發表於 2017-9-25 13:18
- g$ U: b" a# u這個問題就是模糊地帶,各自所持立場不同,所以我才要找看大家的社區管理公約到底是否有所準繩/?3 E" Z9 k' ^& T2 C

+ F. \: z. o9 E) g5 H+ }3 X4 d如果沒 ...

0 c6 o; z9 I0 J3 T* k" J7 D& x- j/ Z$ A7 R( s& e
的確,較新社區的機車位是配屬的, 一戶一位 ,只有使用權,不可以買賣,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移轉.
, }0 Y3 G" U% t: J/ F9 Q
' b6 W! u1 H3 X/ @. y% t如果機車位"使用權人"沒有機車,可改停放腳踏車,或是出租/借給其他住戶使用(透過物管或自行安排),; ^3 t& f. Y% p
. Z( `$ z" Q0 F$ X$ I
這是"使用權人"的自主權利, 管委會不宜干涉或過問, 但相關收費與管理維護工作的督導,仍屬管委會職責.3 s, H% Y# X) S$ M

7 ]; T2 I; `! [5 \9 C( J% }停車位不足,應該以抽籤的方式決定使用權,比較公平和妥適,必要時可以提案修改規約和管理辦法,
4 U* U% c0 n& g7 E, a6 A! {2 b2 y, v5 p: E
其他方式(如登記制)恐受人情等外在因素干擾, 易產生爭議.2 v7 Y- Y/ E3 I& k3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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蕊貝佳 + 1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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蕊貝佳 發表於 2017-9-25 13:09
6 O/ C8 y! z+ l6 K) m是我朋友去登記排了半年才等到,不過排的時候只說五樓住戶,沒有登記電話,總幹事就直接通知打電話給五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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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一定是你朋友簽名的,當屋主將房屋租賃出去,所有社區該享的權利,都移轉至租賃人身上,屋主則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否則規約不會有承租人這項承租車位資格的規定。
: m* S8 ~* C1 x! X' w) c% ^8 n把屋子租賃出去,屋主就喪失租車位的資隔,應無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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