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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法定開放空間停車 須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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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0 10:24:0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3061900203.html
2013-06-19 01:26
中國時報 【萬仁奎/新北報導】


     建築物的法定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可否作為停車使用,經常叫民眾霧煞煞。在新北市,的確有不少建物的法定空地作為停車使用,但市府工務局強調,「須先申請核准」,否則就屬違法使用,交通執法單位可拖吊取締。

     法定開放空間的立法原意是對大規模基地,鼓勵開發業者提供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使用,以增加都市綠地面積及休憩活動空間,並給予增加容積獎勵。

     工務局表示,建築物提供開放空間,當初已獲得容積獎勵並把樓蓋高,若將開放空間作為停車使用,已違反開放空間的精神。部分建築領到使用執照後,又把開放空間增設欄杆圍籬,未開放公眾使用,亦屬違法。

     法定空地,指的是建築基地面積扣除建築面積的餘額。停車空間是可設在法定空地,但是應規畫車道,使車輛順暢進出。

     法定空地是公寓大廈的共同部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的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同部分包括法定空地,讓售給特定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

     簡言之,留設於法定空地的停車位,沒有產權也不能單獨出售,只能在規約中規定為約定專用,未來主建物如果出售,約定專用則可以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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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0 11:16:33 |只看該作者
<建築物的法定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可否作為停車使用,經常叫民眾霧煞煞。在新北市,的確有不少建物的法定空地作為停車使用,但市府工務局強調,「須先申請核准」,否則就屬違法使用,交通執法單位可拖吊取締。>


里長大人

三峽警方一直不肯處理
北大特區建築線退縮所生人行道上面的違停
所持見解剛好跟這新聞相反

政府機構的見解不一
是不是請三峽警方解釋一下???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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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0 11:35:19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3-6-20 11:16
里長大人

三峽警方一直不肯處理

所以我才把這篇文章po上來
下次管委會請警方取締違停時
就有依據了
我也會提供這篇文章給北大派出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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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0 12:06:29 |只看該作者
這種問題最嚴重的地方,通常是在7-11門口,大德學勤&大德學府,
一堆機車直接騎上行人道,就停在門口直接進去買東西...
小花姐姐 旅行X好物 成立粉絲團...http://goo.gl/2K13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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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0 14:32:55 |只看該作者
林富子 發表於 2013-6-20 11:35
所以我才把這篇文章po上來
下次管委會請警方取締違停時
就有依據了

麻煩您了....曾經報警處理過, 警察卻說, 那個開放空間產權屬於社區, 警察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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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0 14:53:20 |只看該作者
辛苦了~~

美麗的里長大人

恐怕北大派出所,還是會以"依法無據",不執行拖吊、取締。

根據小的跟"台北市政府"交手的經驗,有些可以給我們北大社區參考。

1. 依台北市政府99年4月7日以府授交停字第09938511000號函頒「防火巷等違規停車標準作業程序」,由本市建築管理處派員勘察確認私設通道、防火間隔、開放空間、退縮空間等「非道路用地」是否符合公告及設置告示牌作業程序,辦理現場張貼公告禁止停車及設置禁止停車等告示牌作業後,再行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協助執行移置違停車輛並回報建築管理處結案。

2. 依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97年8月18日北市停企字第09739764900號函略以,防火巷等違規停車係由本市建築管理處派員勘查,如確屬於防火巷弄,則現場張貼公告禁止停車,並通知交工處劃禁停紅線及警察局(交通大隊)行政協助移置

3. 根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頁
一、本局執行違規停車取締工作係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合法設置之標誌、標線為依據,對於違規停放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之道路範圍之車輛,執勤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製單舉發、拖吊移置。
二、防火巷私有產權部分,應由建管處完成公告,若經該處勘查有車輛停放,即通知本局協助行政移置,本局即派員移置。


所以,根據上列資料,台北市政府對付那些把汽機車違停於開放空間、防火巷、退縮空間,用的是
"行政移置"的手段。
也就是,我不開你罰單,但是可以把你拖吊走,避免妨礙救火、妨礙行人,收取行政移置的費用,變相達到相當於開罰的效果。


回過頭來說,新北市政府一直沒有立法,設立行政移置的法源。

即使立法了,三峽分局總是藉口說,沒有拖吊機車用的拖吊車,不執行拖吊。也是沒用的。

建議:

1. 找市議員立法,設立行政移置的法源,最好讓員警可以,即使不移置,也能依條例開單。

2. 三峽設立民營拖吊場,配合警方,強力執行拖吊,才有辦法解決機車騎士任意將機車停放在開放空間的老問題。

謝謝里長
唯有了解,我們才會關心;唯有關心,我們才會採取行動;唯有行動,生命才會有希望。 —珍·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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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0 19:37:57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3-6-20 11:16
里長大人

三峽警方一直不肯處理

法定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可否作為停車使用(少一個字意義差粉多)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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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0 20:20:46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3-6-20 19:37
法定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可否作為停車位使用(少一個字意義差粉多)

dingding大

社區自設停車位給所有權人停車都要拖車了
更何況不是所有權人也沒劃停車位的違規停車
(立法原則>舉重明輕)

樓上舉的例子跟您以前在別處舉的例子一樣
例子中的法定空地
並不像北大特區做人行道的法定空地一樣
受法令限制供公眾通行
拿法院常用的用語來說
這二種法定空地尚有不同
其適用法律自應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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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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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0 20:32:54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3-6-20 20:20
dingding大

社區自設停車位給所有權人停車都要拖車了






像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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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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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0 21:54:2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遊民 於 2013-6-20 22:02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3-6-20 20:32
像這樣.....


博愛路xx號
是廣州街到植物園那一段路?

您圖中的建築物好像是司法院的員工住宅
那裡似乎還有
高官的宿舍/立法院的招待所....


警察不會去那段路拖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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